作者R2003 (費邊)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刑法315構成要件 和 基本權
時間Thu Mar 2 00:40:09 2023
第315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
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問題:
想請問為什麼此條構成要件的文書或圖畫會被解釋為也受前項信函的「封緘」影響?
也就是若非封緘的文件or圖畫就沒事?
我的想法:
本條的重點在於侵害他人的信件or文書or圖畫內容,
信函以封緘應該是為避免信件因掉出受到第三人檢視而使第三人犯罪,
但其餘部分應該不受「封緘」影響,
因為本條後半所寫等於重點在於窺視內容的行為發生
所以構成要件的文書或圖畫不應限於封緘
套用以下情境(不知道合不合理):
A收到重要私文件後,
以書鎮壓於桌上其他文件之下,且確定不會飄開或明顯讓人看到其存在
B翻閱後,被A發現
B卻主張這文件是打開的、沒有封緘,故不違法
可是意義上B已經違反憲12的秘密通訊自由,
國家除了不應侵害外,也應保障其基本權不受第三方之侵害
以上
煩請先進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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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1.145.7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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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36580: 立法意旨就是藉由封緘來表徵客體內容的秘密性 03/02 01:20
2F:推 KKyosuke: 這條就是保護"書信"秘密 03/02 07:15
3F:推 ntnusleep: 這年代會抓刑315出來討論的程度很好 03/02 07:19
4F:→ ntnusleep: 1刑315是妨害秘密罪 03/02 07:20
5F:→ ntnusleep: 2本罪行為態樣之一是「開拆」 03/02 07:21
6F:→ ntnusleep: 所以行為客體很自然的解釋為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 03/02 07:21
7F:→ ntnusleep: 封緘係封閉開口使他人無法自外知悉內容之措施 03/02 07:23
to N大,所以315後半所寫的「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是基於
封緘的補充,而非解釋成「有無故窺視內容的行為」就算嗎?
8F:→ Afun2009: 拆開後隨手亂放的話,還要如何保護呢? 03/02 11:50
9F:→ CCWck: 你沒封誰知道不能看? 03/02 14:35
※ 編輯: R2003 (27.51.145.74 臺灣), 03/02/2023 16:30:01
10F:→ R2003: 所以就算文件擁有者有收好,但被第三方翻開、檢閱,仍不受 03/02 16:30
11F:→ R2003: 法規範的限制嗎? 03/02 16:30
12F:推 ntnusleep: 「開拆以外之方法」指電子科學儀器窺視文書86年時增訂 03/02 18:06
13F:→ ntnusleep: 109台上230以電子科學儀器(例如電腦)窺視他人封緘之 03/02 18:07
14F:→ ntnusleep: 電磁紀錄 03/02 18:07
15F:→ ntnusleep: 如果信件有封好,對方也知道是私人信件故意去拆論315 03/02 18:09
16F:→ ntnusleep: 附帶一提109台上230那是罕見案例,因為一般跟電腦有關 03/02 18:11
17F:→ ntnusleep: 通常會踩到妨害電腦使用罪 03/02 18:11
18F:推 ntnusleep: 妨害電腦使用罪92年時增訂,所以「開拆以外之方法」 03/02 18:14
19F:→ ntnusleep: 在92年後理論上應該沒用武之地... 03/02 18:15
20F:→ ntnusleep: 後面這段比較像修法的歷史 03/02 18:16
21F:推 KKyosuke: 科學儀器已經可以窺視一般文書了 03/02 18:39
22F:推 KKyosuke: 考古學上有利用x光及電腦分析來解析無法展開的古文書的 03/02 18:41
23F:→ KKyosuke: 技術 03/02 18:41
24F:→ R2003: 原來如此,謝謝各位 03/02 19:14
25F:推 ntnusleep: 謝謝K大說明 03/02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