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mezspk (回不去的時光)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這樣適用無故侵入住宅嗎?
時間Fri Jun 2 15:15:02 2023
想請問各位先進們
有位客人第一天入住飯店也達成契約,但是第二天要繼續住下去的時候,房東表示不願意再接待該客人,請該客人離開,如果該名客人一直不肯離去是否會構成無故侵入住宅?還是這只是很單純的民事糾紛而已?
(飯店從頭到尾都只有收第一天的入住費用而已,沒有收第二天的費用,雙方第二天尚未成立任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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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scu: 房東明確表示不願意再接待客人並要求他離開---可以證實的話 06/02 15:26
2F:→ leptoneta: 刑法306條第2項 受退去要求仍滯留 06/02 16:04
3F:推 m36580: 一般租屋遇到房客不搬,房客不成立侵入住宅,僅為民事糾紛 06/02 16:18
4F:→ m36580: 飯店業應該可以比照,google一下有很多律師文章可參考 06/02 16:20
5F:推 KHlawtel: 先告知要報警;如不退去就報警,管他構不構成,那個是 06/02 18:48
6F:→ KHlawtel: 檢察官跟法院是事情。而且民事訴訟也要蒐證,有警方筆 06/02 18:48
7F:→ KHlawtel: 錄,舉證責任少很多 06/02 18:48
8F:→ samnpc: 舉證責任跟警方筆錄根本就沒什麼關係 06/02 20:30
9F:→ Antihsieh: 飯店、房東,到底是旅宿業還是租賃業 06/03 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