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dlesschaos (米糕)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裁判確定後修法之罰金
時間Fri Sep 20 09:45:06 2024
中華民國刑法§2Ⅲ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
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假如甲在 113 年涉犯 A 罪
被判處 3 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5 萬元
於 114 年判決確定
同時入監服刑並繳納罰金
但 A 罪在 115 年時因修法而廢除
此時甲剩餘的 2 年有期徒刑因刑2Ⅲ免除執行應該沒有問題
但想問的是併科的罰金 5 萬元是否會返還?
亦即問題的爭點是
有併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執行期間當中
已繳納之罰金為已執行或執行未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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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ての願いを叶える願望器…
イリ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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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宮士郎
『だからずっと…あなたの味方でいさせてほしい』
…それだけ、だった… 《赤い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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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kariamman: 罰金既然繳納完畢當然是已執行 09/20 10:13
2F:→ ikariamman: 不知你要問啥 09/20 10:13
如果把有期徒刑和罰金個別拆開來看
那罰金當然是已執行
但如果是看作「
同一罪的整體刑罰」
那麼只要刑罰的一部未執行完畢
整個刑罰內容都是未執行完畢
拆開來討論等於是割裂刑罰的看法
3F:推 ikariamman: 我建議你先看懂刑法33條 09/20 11:30
4F:→ ikariamman: 再來討論 09/20 11:30
主刑類別不同無法直接證成「可割裂討論是否已執行完畢」
您如果有任何想法可以直接發表
不用講得好像別人看不懂法條
5F:推 saccharomyce: 想一下 如果進去坐牢一個月之後除罪 會國賠嗎 09/20 12:24
不會
所以看起來實務上只要已繳納的罰金就當作已執行
但從學術的角度切入
同樣都是犯 A 罪
甲因為先一次繳納罰金過了一個月後除罪而不得返還
乙採取分期繳納的方式
過了一個月除罪而剩下的兩個月罰金因為尚未執行因此得免於執行
這樣不會有平等原則的問題嗎?
6F:推 WindT: 刑法33不是告訴你都是主刑,怎會有同一罪的問題,討論罪是 09/20 19:43
7F:→ WindT: 罪、刑是刑 09/20 19:43
甲犯了 185-3
被判處兩年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10 萬元罰金
這是同一罪啊
應該說我在問的都是
「
犯了一罪後有多個主刑,這些主刑的『執行完畢』究竟該整體觀之還是可以割裂討論」
※ 編輯: endlesschaos (61.231.4.161 臺灣), 09/20/2024 23:58:40
8F:推 KKyosuke: 討論這個沒有意義 你繳的錢/坐過的牢都不會還/補償 09/21 00:59
9F:→ KKyosuke: 這條只是往未來免除刑罰 沒有要補償你的意思 09/21 01:00
10F:噓 NuCat: 一點邏輯都沒有欠噓 10/21 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