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rr0832 (rrr0832)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公寓住戶擅自加裝門鎖至公共走廊之門扇
時間Mon Feb 10 22:41:44 2025
我們這一棟公寓的某層住戶先前曾經因為擅自於共同走廊與樓梯間設置鐵門門禁而遭拆除
但該住戶在拆除門禁後仍擅自於舊有的門扇上新加裝鑰鎖
使他人無法進入該住戶層樓的共同走廊
而該共同走廊本屬於我們這一棟公寓所有區分所有權人的共有部分(公設)
該住戶本就沒有權力禁止任何人進入所有區分所有權人所屬的共同走廊
請問該住戶的行為違反中華民國的哪一條法律?
以下是我用ChatGPT搜索的結果,不知道是否具參考價值:
這種行為涉及擅自占用或妨礙公寓大廈的共同部分使用,可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及《刑法》**相關規定: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住戶對於公寓大廈之共有部分,不得擅自變更其使用方式或妨害他人使用。
共同走廊與樓梯間屬於公寓大廈的共有部分,任何住戶無權單獨加裝鑰鎖,妨礙其他住戶
的正常使用。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6條:
違反第16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臺
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若該住戶拒不改善,主管機關可處罰鍰並要求拆除。
3. 《刑法》第358條(無故變更、遮斷或妨害他人使用公用電磁紀錄罪):
若該層樓的走廊、樓梯間屬於公寓住戶共有,該住戶擅自鎖門阻擋他人通行,可能構成**
「無故變更、遮斷或妨害他人使用電磁紀錄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4. 《刑法》第189-2條: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
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三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住戶加裝鎖具導致其他住戶無法進入合法可使用的區域,可能涉及強制罪。
處理方式
1. 先與該住戶協商,請求拆除鑰鎖恢復通行權。
2. 若協商無效,可向公寓管理委員會或大樓管理員反映,請其要求改善。
3. 若仍未改善,可向當地市政府建管處或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檢舉,要求依法恢復原
狀。
4. 若影響重大,也可報警,並考慮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或相關民事訴訟。
如果你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蒐集證據(如照片、影片),以便提出有效的申訴或法律行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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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rr0832 (223.137.45.255 臺灣), 02/11/2025 01:3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