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aying ( 新人生)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取貨半年要求付款
時間Wed Oct 15 18:50:18 2025
四月該公司確定要訂團體安全帽,先拿走兩頂試戴(有簽收未付款)。之後給我總數量,
說撥款後付訂金。
六月問說主管在商討,八月又說換人接手、會再下單。
結果今天才知道他們早就訂別家的並發完。
請問這兩頂試戴帽我要求付款有法律依據嗎?
若他不付錢只想退帽,我能拒收或採取什麼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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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你有說要收錢?10/15 19:20
2F:→ maniaque: 支付命令,費用台幣500,法院跑一趟10/15 19:28
3F:→ maniaque: 存證信函,郵局,費用約20010/15 19:29
4F:→ maniaque: 好了,自己選吧10/15 19:29
5F:→ maniaque: 都講是 試戴,若是退帽,並無不妥,總之,你自己斟酌吧10/15 19:30
6F:→ maniaque: 開門做生意,這一點要自己多留意10/15 19:31
7F:→ maniaque: 不管是做生意也好,談感情也好,都是一樣的10/15 19:32
8F:→ KKyosuke: 你要要求付款除非當初提供樣品時就有簽約啊10/15 19:54
9F:→ KKyosuke: 只有簽收單沒有用的10/15 19:54
10F:→ KKyosuke: 對方把帽子退還的話你沒有理由拒收10/15 19:55
他說確定會下訂,我才給他兩頂讓他們試戴,而且這兩頂就是到時候訂單裡的兩頂,沒有
要收回來。
※ 編輯: playing (101.9.38.61 臺灣), 10/15/2025 20:44:47
11F:→ stevenchiang: 就「確定會下訂才給試戴」有沒有白紙黑字 10/16 10:55
12F:→ maniaque: 這就跟試吃一樣,在法官眼中,屬於業者應承擔的成本 10/16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