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kmn (pok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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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見解] 因交友愛情詐騙成為警示帳戶、車手如何
時間Sat Jan 24 17:29:35 2026
【台北、桃園詐欺律師推薦】
因交友愛情詐騙成為警示帳戶、車手-專辦詐欺律師如何正確適用「未必故意」
爭取不起訴、無罪解析
小目錄
一、未必故意概說
二、實務運作
三、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案例分享
一、未必故意概說
依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56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
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或未必故意)。
所謂未必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有發生之可能,並容認其發生而
任其結果。
法院在認定是否具「容認」之意思時,須依外在行為表現、客觀事實及社會經驗法則,綜
合判斷。若行為人主觀上並未預見或容認犯罪結果,即無法成立未必故意。
在詐欺、洗錢等案件中,若行為人係受騙或誤信他人而交付帳戶,對於犯罪事實並無認識
,自不得以「容認」論處。
此外,刑法上之幫助犯,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二者:
1 幫助故意:認識自己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不法。
2 幫助既遂故意:容認他人犯罪得以完成之結果。
若行為人並未意識自己行為具幫助性,僅因信任或感情因素交付帳戶,則欠缺所謂「雙重
故意」,依法不能論以幫助詐欺罪。
二、實務運作
(一)愛情詐騙的典型情境
實務上,詐騙集團為規避查緝,常以交友軟體接近被害人,透過情感操控、甜言蜜語建立
信任,讓被害人誤以為遇到真愛。
隨後,詐騙者往往以「投資」、「生意往來」、「臨時資金周轉」等理由,要求:
‧ 借用帳戶收款‧ 協助提領‧ 或轉交款項。
被害人因信任而交付帳戶,最終卻被警方標記為「警示帳戶」,甚至遭以「詐欺幫助犯」
或「車手正犯」起訴。
(二)辯護重點方向
專辦詐欺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重點在於證明行為人「無預見」與「未容認」,常見辯
護策略如下:
1 親密關係證據:雙方是否互以親暱稱呼(如老公、老婆)、日常頻繁聯絡、彼此分
享生活瑣事。
2 情感深度證據:有無長期視訊、通話紀錄、互傳親密照片、討論見面或結婚計畫。
3 誤信情境還原:交付帳戶的原因是否出於信任、愛情、或被誤導為商業往來。
4 無預見犯罪結果:行為人主觀上未預見帳戶將用於詐欺或洗錢,欠缺容認心理。
若能透過通訊紀錄、對話內容及證人證言,完整呈現情感依附與誤信情境,即可說服檢方
或法院行為人欠缺主觀故意,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三、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案例分享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詐騙集團成員「陳磊」透過交友軟體長期與被告互動,雙方以「老公」「老婆」互稱、頻
繁視訊通話並分享日常,被告深信雙方已有婚姻計畫,甚至傳送私密照片予對方。在高度
信任之下,對方以「茶葉貿易收款」為由要求提供帳戶,被告遂誤信交付。警方查獲後以
詐欺幫助及洗錢罪起訴。
辯護人主張:
被告係因「愛情詐騙」而陷入錯誤,未預見帳戶將用於犯罪,欠缺未必故意,f且兩造互
稱老公老婆、長期聊天、通話等情。法院採信辯護意見,認定被告主觀上無犯罪故意,判
決無罪確定。此案彰顯:若能具體證明行為人係因誤信情感而交付帳戶,且無預見或容認
詐騙結果,即不構成幫助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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