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mwalker (外面的世界)
看板LAW
標題[文獻] 京華城案 言詞辯論15場 逐字稿與分析
時間Sun Apr 5 10:45:16 2026
https://kookisky.github.io/jinghua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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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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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在法庭上輸掉了什麼】
法庭跟記者會有個根本差異。記者會的觀眾是電視前面的人,你講得動聽,觀眾就買單。
法庭的觀眾只有法官,聽的是證據跟法律,你講得再聲淚俱下,法官要問的還是:你有沒
有做這件事?做了的話違不違法?
三個被告進法庭之後,都在開記者會。
柯文哲講政治迫害、講父親過世、講ECMO、講「你們為了打柯文哲傷害多少人」。沈慶京
罵檢察官「吃定老百姓」「大言不慚」「年輕人沒道理」,語氣像在訓下屬。應曉薇講28
年監所教化、14萬封信、清寒學生郵輪、「散盡家財不可辱」。
三個人加起來講了快兩個小時,法律論證加總不到十分鐘。
法官要聽的是:容積獎勵到底合不合法、你到底有沒有收錢、收了錢跟職務行為有沒有關
係。三個被告回答的是:我很委屈、檢察官很壞、我是好人。
【一、攻擊檢察官人格的策略鎖死了辯方】
辯方攻擊偵查程序只有一種打法:檢察官是壞人。逼供、篡改筆錄、偵查外洩、搜索票虛
偽、政風處越權。從第04場到第15場,全15場堅持到底。
「檢察官是壞人」在法庭外面很好用。有情緒、有壞蛋,媒體愛報,支持者愛聽。
但法庭裡面,法官跟檢察官是同一個司法體系的同事。你說檢察官逼供篡改筆錄,等於在
說整個司法體系千瘡百孔。
辯方從來沒試過另一條路:「偵查環境本來就會對證人造成壓力,證詞因此產生偏差」。
這句話每個法官都聽得懂,因為這是司法常識。不需要攻擊檢察官的人格,只要說「在那
種壓力環境下,證人措辭會受影響,偵查筆錄跟審判中的證述有差異很正常,請法官以審
判中的證述為準」。
辯方選了攻擊人格的路。三個被告喊「政治迫害」,律師喊「檢察官逼供」,兩邊在「檢
察官是壞人」這條線上互相強化。結果是法庭外的媒體操作和法庭內的法律攻防被綁在同
一條線上,沒辦法各自做到最好。
選了媒體好用的打法,代價是法庭攻防被拖著走。
這個選擇的代價,比任何單一證據的攻防輸贏都大。
而且三個被告跟律師在法庭上的節奏互相干擾。律師花30分鐘做精密的法律論證,需要法
官跟著邏輯一步一步走。被告上場20分鐘做情緒控訴,需要法官先接受「整個偵查都是陷
害」的前提。兩種節奏在同一場法庭裡交替出現,法官要不斷切換。律師好不容易把法官
拉進法律分析的頻率,被告一上場就把頻率拉回記者會。
還有一層更隱蔽的矛盾:被告說「檢察官逼公務員改口」,但律師同時在引用這些公務員
在審理中的證述來論證「制度正常運作」。
如果公務員真的被逼了,那他們在審理中說的話是不是也要打折扣?
辯方不能一邊說「偵
查筆錄不可信因為公務員被逼」,一邊又說「審理中公務員說程序合法所以制度正常」。
要嘛公務員的話整體可信,要嘛整體不可信。辯方選擇性地只用了對自己有利的那半邊,
法官看得出來。
辯方律師的法律功力其實跟檢方在同一個水平。鄭深元的法律保留論證、謝律師的法條攻
防、蘇律師對都市計畫制度的掌握,都在水準之上。
但被告本人的表演不斷抵銷律師的效果。
有個反證可以說明代價多大:辯方打贏的那幾個部分,全部都是律師在法庭裡用法律邏輯
打的。吳順民無罪,因為「退休後沒有公務員身分,不符合貪污罪的要件」。張志澄無罪
,因為「沒有共同犯罪的決意」。這些全是精確的法律論證,法官買單了。
辯方選對打法的時候能贏。但核心戰場被「媒體策略:檢察官是壞人路線」卡死了。
【二、辯方迴避的七個問題就是案件的七根承重柱】
全15場,辯方從頭到尾沒有正面回答以下問題:
一、108年擋、109年放。108年9月,京華城向台北市政府申請放寬容積率,市府以「回饋
金過低、會引發公平性爭議」為由擋掉。109年之後,同一個案件、同一個市長,市府全
部放行。中間發生了什麼事?
二、密會之後行政態度翻轉。柯文哲跟沈慶京(威京集團主席)每次私下見面之後,市府
對京華城案的態度都出現180度翻轉。辯方說「會面談的是延壽國宅」,但始終沒處理為
什麼時間點這麼巧。
三、林青「已溝通過的委員」。林青是京華城公司的幹部,負責跟都委會委員打交道。他
傳訊息說都委會委員「已溝通過」。辯方在第15場只說「沒有任何一位都委會委員說自己
被關說」,但沒有碰林青這則訊息本身。委員不說被關說,跟林青說已溝通過,兩件事可
以同時為真:委員被溝通了但不會主動承認。
四、210萬的時間線。朱亞虎是沈慶京的助手,負責處理各種跑腿事務。他按照沈慶京的
指示安排了210萬政治獻金的匯款。210萬確實存在、匯款時間跟柯文哲批准京華城案的時
間密接。辯方攻擊了「前金」(預先付的酬勞)這個說法怎麼在偵查中被製造出來的,但
210萬本身始終沒被打掉。
五、為什麼只有京華城。京華城同時拿到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三項容積獎勵,這
三項是套用都市更新的獎勵辦法,但京華城根本不符合都更條件。全台灣用這種方式同時
拿到三項的非都更案件,只有京華城。辯方說「好的制度都可以拿來用」「能說服都委會
就是申請人的本事」,但始終沒解釋為什麼全台灣只有京華城用了。這是全案最簡單也最
致命的問題。
六、公務員的私下對話。公務員在沒有任何司法壓力的時候,私底下用LINE跟同事說:「
京華城那個真的是土匪」「最好拖到換市長」「上面不擋硬的施壓我們怎麼扛」「他就是
施壓還不敢承認」。這些對話的時間從109年5月橫跨到113年1月,全部在監察院介入和檢
方偵辦之前。辯方只說「感受不是證據」,再沒碰過內容。
七、為什麼花5000多萬行賄。如果真的覺得容積獎勵合法,走正規途徑到底就好了,為什
麼要花5000多萬給柯文哲和應曉薇?
迴避什麼就是打不掉什麼。
【三、檢方的排兵布陣】
先解釋背景。「容積率」就是政府規定你一塊地上面最多能蓋多少樓地板面積。京華城那
塊地的上限是560%。京華城公司想要更多,申請了額外20%的「容積獎勵」。這個獎勵要
不要給、怎麼給、有沒有法律依據,是全案的核心爭議。「都委會」就是都市計畫委員會
,由副市長擔任主席,負責審議這類申請。「圖利罪」是指公務員明知違反法令,還讓特
定私人拿到不該拿的好處。
檢方的三場論告有精確的層次設計。三層結構,每一層幫下一層開路,而且每一層都預先
堵住辯方的退路。
第一層(第01場):違法。容積獎勵沒有法律依據(法律保留原則,意思是涉及重大公共
利益的事,必須有法律授權才能做,不能自己發明)。京華城套用了都市更新的獎勵辦法
,但它根本不符合都更條件(違法準用)。這個獎勵只對京華城一塊地有效,全台灣沒有
第二個(違反平等原則)。108年vs109年的對比釘死柯文哲的施政翻轉。動物農莊定調全
案核心是「公平」。
第二層(第02場前段):明知。柯文哲知道京華城之前申請訴願被駁回了、知道行政法院
也判京華城輸了、看得到簽呈附件裡專家的質疑。在這些資訊全擺在面前的情況下,他還
是批准了。
第三層(第02場後段+第03場):金流。210萬的時間線密接(2月20日見面→3月底錢到
→之後行政態度翻轉)。5250萬的金流追蹤精確到分鐘和地理位置(後面逐場會詳細說明
)。
法官如果在第一場就接受「這件事違法」,那第二場只要回答「他知不知道」,第三場只
要回答「他有沒有拿錢」。門檻一層比一層低。
而且每一層自帶封軌,預先堵住辯方可能的逃跑方向。108年vs109年堵住「我一直都這樣
做」。LINE對話堵住「公務員覺得合法」。「為什麼只有京華城」堵住「大家都這樣做」
。「花5000萬行賄」堵住「我覺得合法」。
LINE對話的效果值得單獨說。檢察官廖彥鈞在第15場做了辯方始終沒有回應的精準區分:
公務員在法庭上作證的時候,都只說「程序合法」,意思是「我們走的流程沒有問題」。
但沒有任何公務員願意多說一句「結果也合法」,也就是「給京華城這個獎勵本身也沒問
題」。辯方每次引用公務員證詞的時候,把「程序」兩個字輕輕帶過,直接說「公務員覺
得合法」。等於偷偷把「程序合法」換成了「合法」,意思完全不同。法官只要注意到這
個限定詞,辯方的說法就打了折扣。
第09場,邵琇珮(都發局前科長,最初提出「用都計法第24條走細部計畫」這條路的人)
和彭振聲(前副市長,在柯文哲和都發局之間扮演橋樑角色)認罪。之前的公務員證詞都
是從外面看進去的。邵琇珮和彭振聲是從裡面說「我們知道有問題」。法官拿到了內部人
的驗證。辯方之前的基礎是「公務員依專業判斷通過」,現在兩個關鍵公務員認罪了,等
於說他們的專業判斷是在壓力下做的。辯方要維持原有說法,只能說「他們是被逼認罪的
」,又回到壞人路線。
辯方從第04場開始用各種工具挖地基。案例比較、便利貼拆解、法律保留不適用、結果犯
(意思是「圖利罪要看有沒有實際拿到好處,京華城到今天什麼都沒拿到」)、法條變更
。挖了不少洞,但從未把地基整個掀翻。
【四、辯方拆個別證據強,但法院看的是整張拼圖】
辯方的打法是把檢方的證據一塊一塊拆開,分別攻擊每一塊的弱點。偵查筆錄跟審判中的
證述有差異,逐一指出。應曉薇的19個行為逐一檢視,每項都論證不構成「違背職務」。
案例比較逐個展開,證明其他城市也在做類似的事。
這套打法在個別證據上有效果。14項指控裡確實每一項都可以爭論,12個案例比較確實有
力量。
但檢方用的打法跟辯方相反。14項指控每一項單獨看不夠強,加在一起卻是一套行為模式
(頻繁約見局長、大量索資、在議會便當會反覆提案、帶沈慶京出席都委會)形成的圖像
是「持續施壓」。
更麻煩的是,
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三個主要被告的故事互相衝突。
沈慶京反覆說「我被坑了,容積率從678被砍到560」。他越強調「我吃虧」,越幫檢方證
明兩件事:第一,這裡面有龐大利益(不然你不會覺得被坑)。第二,他知道正規途徑走
不通(訴願駁回、行政訴訟也輸),才去找人走後門。
同時柯文哲那邊說「一切正常」。如果一切正常,沈慶京覺得被坑了是在喊什麼?
【五、三筆金流的心證連動】
三筆金流的證據強度差很多。5250萬最強,金流追蹤精確到分鐘和地理位置,辯方在事實
面幾乎沒有反擊空間。210萬次強,有朱亞虎的訊息、李文宗的「心存感激」、匯款時間
跟行政態度翻轉密接。1500萬最弱,只有柯文哲電腦裡的帳冊紀錄,缺獨立金流佐證。
三筆之間有連動效應。應曉薇是議員,權力遠低於市長。如果議員都收了5250萬,法官心
裡會想:議員都收了這麼多,市長只收210萬?即使柯文哲能確認的只有210萬,應曉薇那
邊的金額會讓法官對柯文哲的對價關係心證加強。
反過來,1500萬判不成恰好說明法院的尺很穩。帳冊有,但法律規定被告的自白不能當唯
一的定罪證據,缺獨立佐證就不定。法院沒有因為「反正其他罪成立了」就順便把1500萬
也判進去。
【六、政治獻金案打穿了京華城案的人設】
京華城案跟政治獻金案同時審理,同一組法官。
柯文哲在京華城案裡塑造的形象是「我不懂錢、我不管這些」。但政治獻金案攤開了木可
公司的全部操盤:用肖像權授權,把政治獻金搬到私人公司、用假發票掩蓋捐款、把競選
團隊掛在公益基金會名下領薪水、連外部會計師端木正都在配合做假帳。
能搞出這些操作的人,回頭說「我不懂政治獻金制度」,法官會信嗎?
兩個案子的心證會跨案流動。京華城案的「不懂錢」人設,被政治獻金案的金流操盤打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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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15場攻防拉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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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之前:辯方其實有機會打得更好】
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有一個共同的誘惑:他們都是公眾人物,在法庭外有大量支持者
和媒體關注。法庭直播,全台灣在看。這個誘惑讓三個人把法庭當成捍衛名聲的舞台,而
不是爭取法律權益的戰場。
三個人都在法庭上把自己演笨。柯文哲演「不懂錢、不管這些」,沈慶京演「記憶力不好
的老人」,應曉薇演「只是轉達陳情的善良議員」。
但這三個人分別是當了八年的首都市長、經營集團數十年的主席、連任多屆的資深議員。
三個人同時演笨,法官只要想一下就覺得不對勁。
而且三個人演笨的方向互相打架:柯文哲說「一切正常、公務員依專業判斷通過」,沈慶
京說「我被坑了、政府欠我」。如果一切正常,沈慶京被坑了是在喊什麼?如果京華城真
的只是普通案件,為什麼沈慶京要花5000多萬?
如果三個被告少講話,讓律師主導法庭內的攻防,把媒體操作留在法庭外,走「偵查環境
造成偏差」取代「檢察官是壞人」,正面處理那七個迴避問題裡哪怕三四個,法庭內的攻
防局面會完全不同。律師的火力本來就夠。被告本人的表演把火力打偏了。
以下逐場拆解。
▌第一階段:檢方蓋樓(第01到03場)
【第01場(12/15上午)|檢方論告:圖利罪違法性|107分鐘】
檢察官廖彥鈞用《動物農莊》開場:「所有動物一律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加平
等。」告訴法官,這個案子的核心是公平,京華城就是那隻「更平等」的動物。
三條線同時推進。第一,法律保留:容積獎勵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你多蓋的部分,周圍所
有人一起扛後果),你要有法律依據才能給,不能自己發明獎勵項目給自己。第二,違法
準用都更:京華城套用都市更新的獎勵辦法,但它根本不符合都更條件,拿不適用的法來
用就是違法。第三,平等原則:這個計畫只對京華城一塊地有效,全台灣找不到第二個。
最銳利的一刀:108年9月,同一個京華城、同一個柯文哲,北市府以「回饋金過低、會引
發公平性爭議」為由擋掉。109年之後全部放行。中間發生了什麼?
然後用柯文哲自己的話回打柯文哲。苗博雅質詢時他說「每個人都用同樣的標準就好了」
。103年市政白皮書他寫「需要都更的地區沒有人聞問,那些並非急需更新的住宅居然可
以申請都更容獎」。候選人柯文哲打市長柯文哲。
對價性量化:這20%容積獎勵,照市價算大約值121億到173億。京華城回饋給市民的項目
價值只有大約4億。如果走正規的法定途徑(土管條例),應該回饋63億,但本案一毛不
用。速度對比:類似的南港輪胎案花了10年,京華城只花1年。
公務員群體證詞累積出「沒有人認為結果合法」的圖像。十幾個公務員從不同角度指向同
一個結論:公平性有問題。
檢方在最後埋了種子:「如果有一位市長做了相同的事情,然後帳冊上跟財團有上千萬金
錢往來,大家會如何評價?」這句話在下午第02場收賄論告時引爆。
本場辯方得分為零。辯方沒有上場。
【第02場(12/15下午)|檢方論告:收賄罪|柯沈對價】
違法性建立之後,「明知」和「金流」接上來。
「明知」的建構:三次便當會(市議會裡議員跟市府官員的定期座談)的累積清單證明柯
文哲早就知道京華城的事。苗博雅質詢證明他在議會親自回應過。108年vs109年證明他知
道之前擋過。
210萬的時間線:109年2月20日柯文哲跟沈慶京見面,3月24到26日沈慶京指示威京集團七
個員工各匯30萬(剛好是法定個人捐款上限),以政治獻金名義匯進柯文哲掌控的民眾黨
專戶,共210萬。朱亞虎(沈慶京的助手,負責處理匯款)事後傳訊息給李文宗(柯文哲
幕僚):「小沈十分小氣的捐了210萬。」李文宗回:「長輩友人涓涓襄助,市長和我們
都心存感激。」
1500萬帳冊:柯文哲電腦裡有個Excel檔,其中一筆寫著「2022/11/1 小沈 1500 沈慶京
」。帳冊裡其他筆紀錄交叉比對都是真的。但1500萬缺獨立的金流佐證。
三次密會與行政流程翻轉的時間規律首次完整呈現。每次柯沈密會之後,行政態度都翻過
來。辯方後來說「會面談的是延壽國宅」,但始終沒處理時間巧合的累積效應。
林青「已溝通過的委員」也在本場首次出現。林青是京華城公司負責跟都委會委員打交道
的幹部,他在訊息裡提到都委會委員「已溝通過」。此後14場無人正面碰觸這則訊息。
【第03場(12/16上午)|檢方論告:應曉薇收賄+洗錢】
5250萬的金流追蹤。這場的證據不靠推理,靠物理。
應曉薇實際掌控五個協會(中華技擊協會、華夏協會等),沈慶京透過威京集團旗下公司
把錢匯進這些協會帳戶,應曉薇再透過助理把錢從協會帳戶提出來,存進自己的貸款和信
用卡帳戶。
檢方追蹤金流到了什麼精度:應曉薇的助理陳佳敏,上午10:15從城市發展促進會帳戶提
領353萬(松江路200號的銀行)。38分鐘後在10:54,把350萬存進應曉薇的貸款帳戶(松
江路192號的銀行)。同一條路上,走路不到一分鐘。城市發展促進會那年全年支出1萬
4920元。353萬跟會務沒有任何關係。
另一筆,11:17提領200萬(信義路四段382號),32分鐘後存進應曉薇的信用卡帳戶(信
義路四段460號)。存款傳票寫「預繳信用卡費、持卡人朋友還款」。
時間間隔、金額吻合、距離極近、協會帳上沒有對應支出。五個協會只是過路站,錢的終
點是應曉薇個人的貸款和信用卡帳戶。
前三場結束。檢方的三層樓蓋好了。
▌第二階段:辯方反擊(第04到07場)
【第04場(12/16下午)|柯文哲本人+辯護人答辯】
辯方第一次上場,所有結構性問題同時暴露。
柯文哲說了「怪怪的」。他說他看到京華城案覺得「怪怪的」。
律師想建立的防線是「柯文哲完全不知道有問題」。他自己上來說覺得「怪怪的」,代表
他有注意到異常。那為什麼還批准?
辯護人鄭深元打了辯方全15場最有力的一張牌:案例碾壓。他舉出全國十幾個類似的都市
計畫案件(東方文華、南港輪胎、亞灣2.0等等),指出這些案件也用類似的方式給了容
積獎勵,為什麼只有京華城被起訴?
這張牌有力量,但藏了一個風險:法官如果認為那些案例也有問題,等於幫檢方建立「全
國都在違法」的印象。而且檢方在第01場已經預先處理過這些案例的差異:那些案件涉及
多筆土地、多個地主、或國有地占大部分,有通案性。只有京華城是一筆土地一個地主。
便利貼逐張拆解也有效果。柯文哲的批示都是程序性的(「送研議」「請加速」),沒有
指示具體結果。
但柯文哲本人25分鐘嚴重稀釋了律師的火力。「黨檢媒一條龍」「士大夫之無恥」上場,
壞人路線正式啟動,此後再也沒有關過。
【第05場(12/17上午)|沈慶京+張志澄答辯】
沈慶京在法庭上的表現,對整個辯方陣營造成最大的單場傷害。
他把自己定位成「被坑的老百姓」。說林欽榮(前副市長)拿掉678容積率是勒索未遂,
說80條之二(土管條例的回饋規定)是坑老百姓。然後罵檢察官「土匪」「錦衣衛」,語
氣像在訓人。
他是被控行賄5250萬的威京集團主席,經營集團數十年。全程不碰金流問題。說自己記憶
力不好,但「記不住」的剛好都是不利的部分,「記得住」的全是攻擊素材。法官看在眼
裡。
他的「我被坑了」敘事跟柯文哲的「一切正常」正面矛盾。三個被告的故事在這一場開始
肉眼可見地裂開。
張志澄(威京集團員工)的辯護倒是打得乾淨。他只是照指示辦事,沒有共同犯意。法院
判他無罪。
【第06場(12/17下午)|沈慶京辯護人答辯】
廖威志律師用「白色恐怖」開場。壞人路線在本場衝到辯方陣營的最高濃度。
蘇律師和其他辯護人的制度性論證開始成型:都市計畫法第24條是人民的權利、都委會有
裁量權、國土署函釋(中央主管機關的解釋)說容積獎勵有兩條合法途徑。這些論證各自
有力。
但「白色恐怖」的音量太大,把律師的精密論證淹沒了。法庭外記住的是「白色恐怖」,
法庭內法官對「白色恐怖」免疫,可能對國土署函釋有興趣,但它被埋在噪音裡。
法庭外好用的東西和法庭內好用的東西完全不同。辯方選了法庭外好用的。
【第07場(12/18上午)|吳順民答辯】
吳順民退休後同時擔任威京集團有給職顧問和應曉薇無給職顧問。他參與了多次會議、頻
繁關切進度、給基層公務員壓力。
這場辯方打得最乾淨。精確的法律論證:退休後沒有公務員身分,不符合貪污罪的身分要
件。威京發的是顧問薪資。沒有證據顯示他知道應曉薇收賄。
法院判吳順民無罪,但說他的行為「固極有不當」。無罪是因為法律要件不符,行為本身
沒過關。
本場對全案張力影響不大,但再次證明:辯方選對打法就能贏。
▌第三階段:拉鋸與轉折(第08到13場)
【第08場(12/18下午)|檢方論告:政治獻金+背信+侵占】
跳出京華城,打柯文哲的政治獻金案。木可公司(柯文哲控制的私人公司)的全部金流攤
開。
肖像權把戲:柯文哲跟木可公司簽肖像權授權書,木可公司再跟競選總部簽約收授權金,
從政治獻金專戶匯1500萬到木可公司。意思是:候選人用自己的臉做競選宣傳,然後向自
己的競選專戶收「肖像使用費」。
募款小物:臉書和IG寫的都是「募款」「捐款」「選總統募款」,4133萬全進了木可公司
帳戶而非政治獻金專戶。採風公司300萬:想捐錢給民眾黨,被告知「匯到木可公司就好
」。李文娟(木可公司會計)開了四張假發票,品名寫「設計顧問」。眾望基金會:設立
目的是公益扶弱,實際上競選團隊掛名領薪,薪資占年度支出六成。
能搞出這些操作的人,回頭說「我不懂政治獻金制度」,法官心裡會怎麼想?兩個案子同
時審,心證跨案流動。
【第09場(12/19上午)|邵琇珮認罪+彭振聲認罪】
全案心證轉折點。
邵琇珮是都發局前科長,最初提出「用都計法第24條走細部計畫」這條路的人。她認罪,
等於承認這條路本身有問題。彭振聲是前副市長,在柯文哲和都發局之間扮演傳話和橋樑
角色。他認罪,確認了這個角色。
之前的公務員證詞都是從外面看進去的。邵琇珮和彭振聲是從裡面說「我們知道有問題」
。法官拿到了內部人的驗證。
辯方之前的基礎是「公務員依專業判斷通過」。現在兩個關鍵公務員認罪了,等於說他們
的專業判斷是在壓力下做的。辯方要維持原有說法,只能說「他們是被逼認罪的」。又回
到壞人路線。
【第10場(12/19下午)|彭振聲辯護人+黃景茂辯護人答辯】
黃景茂(都發局前局長)辯護人唐律師打得精確:集中在具體證據層面,沒有走壞人路線
的大敘事。辯方少數保持在正確打法上的操作。
但認罪效應已經擴散,法官心證已經移動。
【第11到13場(12/20到12/22)|政治獻金案攻防】
柯文哲的核心論點「捐給我的就是我的錢」。法院不接受。政治獻金有法定用途限制,候
選人比較像管理者。如果政治獻金就是私產,法律規定的公開透明、不得營利全部沒有意
義。人民捐錢是支持政治活動,不是送候選人一筆私房錢。
李文宗辯護人唐律師打出精確的一手:李文宗收到朱亞虎訊息、回了「心存感激」,但沒
有證據顯示他知道柯文哲跟沈慶京在容積案上的交易。收賄罪要成立,需要證明當事人「
參與了收賄的合意」(知道這筆錢是幹什麼用的、同意收下),李文宗沒有。法院判收賄
部分無罪。
端木正(會計師)判有罪,確認圍繞柯文哲的金流操作連外部會計師都在配合做假帳。
▌第四階段:最終收束(第14到15場)
【第14場(12/24上午)|應曉薇本人+辯護人答辯】
應曉薇本人47分鐘。品格證明佔最大比例,法律回應幾乎為零。壞人路線用她自己的演藝
圈語言:「包青天探陰山」「虎頭鍘開鍘林俊言」(林俊言是偵查主辦檢察官)。
辯護律師117分鐘把檢方指控應曉薇的14項「違背職務」行為逐一拆解。每一項用同一套
方法:引用偵查筆錄的措辭→引用同一證人在審理中的修正或澄清→結論該項不構成違背
職務。其中三項拆得最強:彭振聲被問到是否「放水」,審理時說是順著檢察官問話去答
的。邵琇珮被問到是否「告狀」,偵訊錄音顯示「告狀」這個詞是檢察官先說的。公務員
說應曉薇「罰站」,三個當事人都說那是開玩笑的說法。
中華工程(威京集團旗下公司)的制度性捐款也是有力的一條線:101年起就有董事會決
議和簽呈,每月捐助10到20萬,持續好幾年。101年就開始的例行捐助,不太可能是106年
之後應曉薇行為的對價。
但結構性瓶頸在這裡:
14項每一項確實都不算「違背職務」,可是加在一起的行為模式(
頻繁約見局長、大量索資、便當會反覆提案、帶沈慶京出席都委會)形成的圖像是「持續
施壓」。單獨拆開都沒事,合在一起就有事。
金流事實面始終沒被動搖。5250萬追蹤精確到分鐘和地理位置,協會帳上沒有對應支出。
辯方說「王尊侃(應曉薇男友,協會理事長)在管協會的錢」。用男友的證述來證明女友
不是實質控制人,說服力要打折。
【第15場(12/24下午)|全案最後攻防|聖誕夜】
七組人輪流上場,三個半小時。
謝律師(45分鐘)打了全15場最精密的法律論證。先解釋背景:貪污罪裡有兩種收賄罪,
「違背職務收賄」(最重無期徒刑)和「不違背職務收賄」(5年起跳),差別在收錢之
後做的事有沒有違反職務規範。檢察官起訴的是較重的。謝律師的邏輯鏈:最高法院大法
庭裁定把議員在議場外的施壓、關說定性為「職務上行為」,既然是「職務上行為」就不
可能同時是「違背職務」,所以起訴法條選錯了。然後引用檢察官自己的兩位同事林俊言
和李進勇的文章,兩人都認為應適用較輕法條。用檢方自己人打檢方。45分鐘全押法條,
事實面一句話帶過。這個取捨本身就說明辯方對5250萬金流的判斷:打不動,所以不打。
廖彥鈞(50分鐘)打了全案最後一擊。
他把公務員的LINE對話全部搬上來。六段不同時間,從109年5月橫跨到113年1月,全部在
監察院糾正和檢方偵辦之前。
「都京華城在那邊搞特權。」「禮遇過頭,不過這或許是彭副要的,議員要的。」「我還
是不希望過。」「上面不擋、硬的施壓,我們怎麼扛。」「技術性卡他吧,最好拖到換市
長。」「京華城那個真的是土匪。」「他就是施壓還不敢承認。」
然後他做了辯方始終沒有回應的區分:公務員在法庭上都只說「程序合法」(我們走的流
程沒問題),但沒有人願意擔保「結果的合法性」(給京華城這個獎勵本身也沒問題)。
辯方每次引用公務員證詞的時候,把「程序」兩個字輕輕帶過。
最後他用一段推演收束全案:如果辯方的說法是對的,任何地主只要不滿意法定的容獎機
制,就可以自己發明一套、送都委會過關就好。只要搞定委員和主席就能拿到容獎。如果
這樣解釋正確,誰還願意走正規途徑?都委會就變成「法治國的化外之地」。
柯文哲(25分鐘)。「678改建變560,有房子越蓋越小的嗎?加20%回到672,幾乎回到原
來的容積率。」這是他全部答辯中唯一對法官可能有用的論點。意思是京華城以前就有
678%的容積率,改建後反而被砍到560%,加20%只是恢復原狀,談不上被圖利。
但接著他說「公務員也不是全部那麼白癡」,直接撞上廖彥鈞剛讀完的LINE對話。公務員
私底下可不是覺得自己在做對的事。
他說京華城沒有進晨會(柯文哲當市長時一大早跟市府官員開的例行會議,公務員如果覺
得某個案子壓力太大可以送進去讓市長扛責)討論,代表公務員覺得還在可忍受的範圍。
反面的解讀是:公務員私下說「最好拖到換市長」,他們是扛不住壓力才不敢送晨會。法
官讀過兩個版本。
沈慶京(20分鐘)。最後答辯仍然全程不處理金流、只罵人和喊冤。最後一句話:「我希
望今天的聖誕夜不要讓你們搞得太晚。」
沈慶京辯護團(35分鐘)分工精確。姚維慈打結果犯:圖利罪要看犯罪結果有沒有實現,
京華城到今天什麼都沒拿到,土地停工中。還攻擊鑑價灌水:110年鑑價120億,111年同
一塊地實際交易43億,差快三倍。蘇律師打制度性論證,引用中央主管機關的函釋和大法
官解釋,還拿川普在紐約42街翻新飯店換來40年免物業稅的案例做類比。徐律師打「沒有
任何一位都委會委員說被關說」。
但姚維慈的結果犯論點有破綻。京華城之所以停工,是因為被起訴之後蔣萬安市府下令停
止。如果沒有被起訴,樓蓋完了、標章拿到了,容積獎勵就實現了。法官可能認為:不能
因為犯罪被中途攔截就說「沒有結果所以沒有犯罪」。
徐律師的「沒有委員說被關說」也有破綻。如果委員真的被關說了,他們會在偵查中主動
承認嗎?林青的訊息直接寫了「已溝通過」。委員沒說被關說,跟林青說已溝通過,兩件
事可以同時為真。
=====
結論
=====
15場打完,張力消長的曲線很清楚。檢方從第一場就領先,辯方在第04到06場追近一段,
第08到09場差距再次拉大,此後沒有縮小過。辯方的局部勝利集中在檢方證據最薄的邊緣
戰場,核心戰場檢方始終領先。
這個案子真正在審的問題,比柯文哲有沒有罪更大。都委會的裁量權到底有沒有邊界?如
果沒有,任何人只要搞定委員跟主席就能拿到容獎,法定的通案機制形同虛設。如果有,
邊界畫在哪裡?
法院這次畫在「法律授權」:你連法律授權都沒有,根本還沒進入「裁量
」這個階段。這條線畫下去,影響的不只京華城,是全台灣所有想用都計法第24條走個案
容獎的案件。
法院畫了一條證據門檻的線,過的定罪、沒過的不定,全案一致。1500萬有帳冊但沒有獨
立金流佐證,不定。吳順民行為不當但身分要件不符,無罪。張志澄沒有共同犯意,無罪
。如果法院想把所有人都判有罪,這些都可以硬判。法院沒有這樣做,每個節點都用同一
把尺量。這把尺的一致性,是這份判決品質的指標。
但這是一審。檢察官也提起上訴。
二審會不會在違法性認定上採取不同見解,鄭深元的「
受益處分不適用嚴格法律保留」和蘇律師的「國土署函釋說容獎有兩條合法途徑」在法理
上有沒有翻盤空間,都還是開放的問題。
二審的關鍵變數在同案被告。彭振聲和邵琇珮都拿到緩刑,沒有翻供的動機。但黃景茂被
判6年6個月,他有強烈的動機在二審調整策略。他會不會改變證述方向、補充一審沒說的
細節、甚至翻轉對其他被告的描述,會直接影響整個案子的事實認定基礎。一審的證據拼
圖已經拼好,二審要動,黃景茂是最可能被抽換的那塊碎片。
更根本的問題留給三個主要被告自己。柯文哲、應曉薇、沈慶京在一審15場裡,始終把捍
衛公眾形象擺在爭取法律權益前面。如果二審還是面子第一、記者會式的法庭表演、壞人
路線、三個人的故事繼續互相打架,那在法院審理的框架下,只會比一審更難自圓其說。
法庭不是記者會。15場辯論已經證明了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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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噓 Lailungsheng: 所以檢察官的證據?舔老二的文獻放這裡幹嘛 04/05 12:07
2F:→ Lailungsheng: 1500沒有證據,然後用1500起訴,用鏡週刊的報導起 04/05 12:08
3F:→ Lailungsheng: 訴,這什麼垃圾法綠人XD 04/05 12:08
4F:→ filmwalker: 樓上真有研究本案嗎?1500因沒證據,沒定罪 04/05 13:12
5F:→ R2003: 本文其實價值不高...因為開庭講的話大多是加強或減弱心證 04/05 19:33
6F:→ R2003: 用的,檢辯雙方的攻防都在起訴書.答辯狀和其他文件中 04/05 19:36
7F:→ R2003: 到底法官本人的論理依據看法心證為何,還是要等判決書公告 04/05 19:36
8F:→ R2003: 而且實際上開庭很無聊,去旁聽一般有開放的刑事庭就知道 04/05 19:38
9F:→ R2003: 然後結論有些問題就是...這又不是行政法院 04/05 19:40
10F:→ R2003: 何來審理都委會的裁量權到底有沒有邊界一說 04/05 19:41
11F:→ R2003: 甚至退萬步言真的有納入評價範疇,那也沒有強制力 04/05 19:42
12F:→ R2003: 畢竟我國又不採/承認先例制度 04/05 19:43
13F:→ R2003: 千萬不要以為古美門那種日劇浮誇是常態... 04/05 19:47
14F:推 ghghfftjack: 開庭其實就長這樣 法官:原告訴之聲明為何? 原告: 04/06 17:07
15F:→ ghghfftjack: 如起訴狀所載。 法官:被告答辯聲明為何? 被告:如答辯 04/06 17:08
16F:→ ghghfftjack: 狀所載。 04/06 17:08
17F:→ ghghfftjack: 然後再針對一些問題詢問兩造 然後看兩造有沒有要調整 04/06 17:09
18F:→ ghghfftjack: 聲明 還有針對案件爭點內容發表意見 04/06 17:09
19F:推 R2003: 沒錯沒錯,就如樓上所寫。所以單純想透過逐字稿來判斷法官 04/06 17:25
20F:→ R2003: 對檢辯雙方的看法,其實是不可能的 04/06 17:26
21F:→ R2003: 逐字稿的內容更像是樓上最後所寫的雙方就爭點發表意見 04/06 17:28
22F:→ R2003: 而非實質上雙方於法理之攻防 04/06 17:28
23F:推 apple94: 這裡又沒人能看到兩邊的書狀,當然只能從逐字稿去窺見實 04/07 01:25
24F:→ apple94: 際攻防 04/07 01:25
25F:→ R2003: 但兩者間就無直接關係,這樣的"窺見"在邏輯上幾乎難以成立 04/07 23:49
26F:→ R2003: 通篇看下來,不能說全錯,但有些錯誤實在是過於基礎 04/07 23:55
27F:→ R2003: ^ 04/07 23:55
28F:→ R2003: 或全對 04/07 23:55
29F:→ R2003: 最明顯的就是"心證流通"這論點 04/07 23:56
30F:→ R2003: 這跟各程序法的核心意旨完全牴觸 04/07 23:57
31F:→ R2003: 讓人不禁想合理懷疑寫本文之目的跟手段為何 04/08 00:07
32F:→ R2003: 兩者間是否真具有實質關聯性 04/08 00:08
33F:→ R2003: 還是乃為分析而分析 04/08 00:08
34F:→ R2003: 按樓主網站所寫: 04/08 00:09
35F:→ R2003: 我盡可能的把攻防過程呈現,是希望大眾能夠對司法建立信任 04/08 00:09
36F:→ R2003: 也讓司法體系保持自律:即使這是個碎片化、短影音的時代, 04/08 00:10
37F:→ R2003: 還是很多民眾可以看懂複雜的攻防。 04/08 00:10
38F:推 R2003: 但當文章中卻出現異常的錯誤時,難道不會是讓大眾對 04/08 00:12
39F:→ R2003: 學理也好、實務也好產生更大誤解嗎? 04/08 00:13
40F:→ R2003: (暫且不去想樓主是否有經過法學的一些基本訓練這問題) 04/08 00:14
41F:→ R2003: 真想達到該目的,更有效且實質關聯的手段不是看過影片後 04/08 00:17
42F:→ R2003: 就刑訴跟刑法的角度,去分析並翻譯為何檢察官此時會有這主 04/08 00:18
43F:→ R2003: 張;而為何辯護人又會有該主張? 04/08 00:19
44F:→ R2003: 如果可以,甚至再提供自己基於法理的見解 04/08 00:20
45F:推 apple94: 「心證流通的異常錯誤」是什麼?恐怕是小弟執業後就通通 04/08 00:48
46F:→ apple94: 還給老師了,請樓上開示講解一下吧 04/08 00:48
47F:→ R2003: 開示?? 哪是開示,只是我的見解而已 04/08 03:30
48F:→ R2003: 本案併案處理,法官也是人 04/08 03:31
49F:→ R2003: 不免俗的在各罪名之主觀確信上一定會有交互影響 04/08 03:32
50F:→ R2003: 但判決書上論理絕不可能因為一案的有罪確信就說另一案也有 04/08 03:34
51F:→ R2003: 罪,一定是從頭論理(但證據沒不能共用,只要開庭有提出) 04/08 03:35
52F:→ R2003: **忘記寫,我指的是"總評、六"這部分的結論 04/08 03:36
53F:→ R2003: 因此我看到這邊才會覺得"蛤?" 04/08 03:36
54F:→ R2003: 怎麼能寫"兩個案子的心證會跨案流通"? 04/08 03:54
55F:→ R2003: 併案審理不代表論罪科刑就能合併論斷耶 04/08 03:54
56F:→ R2003: 真要合併的部分也是最後當有罪判決要科刑時,考量競合時 04/08 04:10
57F:→ R2003: 才會去處理 04/08 04:10
58F:→ R2003: 心證上合併是會讓這判決有瑕疵甚至是違[程序]法之虞的 04/08 04:11
59F:推 qimp123: 最大的核心 04/10 22:49
60F:→ qimp123: 我覺得判決以事後認定的違反法令 04/10 22:49
61F:→ qimp123: 仍然不足以證明 04/10 22:49
62F:→ qimp123: 行為人當下就具備「明知」違背法令的故意 04/10 22:49
63F:→ qimp123: 即使行為當下有人反對 04/10 22:49
64F:→ qimp123: 但這很明顯不是一翻法條 04/10 22:49
65F:→ qimp123: 就可以明確得知的答案 04/10 22:49
66F:→ qimp123: 更何況這題連「部分」都委會專業委員都認定合法的情形下 04/10 22:49
67F:→ qimp123: 行為當下存有他人反對 04/10 22:49
68F:→ qimp123: 僅足證明行為人明知此案有爭議 04/10 22:49
69F:→ qimp123: 但仍與圖利罪 04/10 22:49
70F:→ qimp123: 行為人行為時即具備「明知」(接近100%的明知)違背法令 04/10 22:49
71F:→ qimp123: 的故意 04/10 22:49
72F:→ qimp123: 存有相當大的距離 04/10 22:49
73F:→ qimp123: 這是最核心的罪刑法定 04/10 22:49
74F:→ qimp123: 因為圖利罪法條要的是「直接故意」 04/10 22:49
75F:→ KKyosuke: 呃 刑法第16條理解一下 謝謝 04/11 20:56
76F:推 pippen2002: 蝦? 04/23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