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Vax (超黑心事務所)
看板L_LifeJob
標題Re: [申訴] VVax 無理非法刪文劣退 溝通語氣惡劣
時間Sat Aug 31 23:17:59 2013
使用者Y違反板規在先,經本人刪文後,
竟以「命令句」的口氣要求本人歸還文章,
請見Y先前所謂的溝通證據,本人認為其意在命令,而非溝通,
如果內容只有一句話,甚至只有標題、內文只有兩個字,這樣也稱得上「溝通」,
無怪乎Y至今不解為何沒人鳥他,不管在網路或是真實世界。
這樣違規在先、無理命令本人在後,
如果要比態度惡劣,膽大到在本板撒野,開板至今,
恐怕Y是數一數二,少有望其項背。
Y的原文章已見前述,請詳見其下的板友推文,
這篇文章繼續留著,只是加強板友們持續對其冷嘲熱諷而已,
幫Y刪文,是讓他有台階下,而不是在板上被繼續羞辱、引發紛爭、筆戰,
本板開板至今,板友主要都是職業法律筆戰家,一有紛爭不及時制止,
必定引發不必要的軒然大波,不及時刪文,反而是本人不夠盡責。
本人體諒Y無劣文記錄,故一時心軟未劣退,已屬極為寬縱,
且不忍其在板上被羞辱,故即刻予以刪文,
其實,Y原文所釋放的資訊「台北地院」「7月15日末日」,光這兩點,
就足以在公開的裁判檢索裡找出是哪一件案件,
進而讓Y的真實姓名及案件內容曝光
(如果Y有聲請再議本人在日後將公開該裁判),
Y其實該感謝本人不讓其在公開場所丟臉的體貼顧慮。
本板板規一向只有「1頁、9條」,清楚了然,三歲小孩亦可理解。
Y觸犯的板規為「
一、本板主要宗旨,為提供站上國內外律師們討論執業心得、疑難、趣事、
未來規劃的空間,也讓其他使用者能一窺律師業之面紗。
六、與本板宗旨無關之文章,一律禁止。不得刪除推文。推文4行以上請用回文。
八、以上違者一律劣退。違規情節重大者,禁止發言。」
Y的原文經本人認定與本板宗旨無關,且違反再議制度強制律師代理之意旨,
違規情節重大,故予以刪文、劣退處分。
極少數無知之徒必然瞎鬧稱板規不夠明確。
事實上,本板主要使用者為均為執業律師,
板規要規範到什麼程度,已有職業級的基本默契存在。
如果規範的對象是一大群整天瞎鬧無知的亂徒,
這樣的規定確實不夠約束、管教、進而教化。
可惜本板不是這樣的地方,甚至可以說是PTT法律素質最高的地方。
所以板規開板至今,從無不敷使用或規範不足的問題,
只有存心瞎鬧的人才會覺得規定不夠明確。
更何況,本人在第一時間已未依板規「劣退」、「禁止發言」,
已經是予以寬縱,
而本人過去執法一向是寬厚處理,極少有劣文或水桶,
過去唯一一個鬧板者前來貴板申訴時,本人已明確表明基本立場,
(請見貴板z-5-1-67該案例編為判例z-5-1- 1- 37)
本板開板之初,主要為使「律師們」有溝通討論的地方,
徵求律師本來就不在本板開板宗旨內,
這不需要腦袋,只要有眼睛的三歲小孩都能看出來。
Y要求本人指出其違反哪一條板規,
事實上,很清楚的本板從未明文准許徵求律師,
更遑論離譜違法的徵求。
因徵求律師牽涉利益糾葛,故不宜在PTT學術網路上進行;
另外最瞎的是,律師為極高度信任關係的行業,
在網路上公開徵求,本身就是一件衝突、矛盾、瞎到爆炸的事,
所以本人雖未禁止,卻也未曾鼓勵,
更不可能因此代表本人默許「離譜至極」的徵求,
本人順便藉由此次爭議,
表明本人對板規規範密度及徵求律師文章這兩個問題的立場,
鑑於近來本板使用者數量逐漸攀高,亂象漸升,樹大果然有雜枝,
為維持秩序,教化亂徒,
本人將嚴格執行板規,清空垃圾文章,踢光無知亂徒,
以維持本板應有的專業形象,而非三歲小孩胡鬧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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