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rt1988 (不過是個村民)
看板L_LifeJob
標題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規明顯矛盾
時間Thu Sep 5 00:59:41 2013
本案交由 toberich 另兩位板主前來說明。
板規問題不應針對「發表者」檢舉,而應是全體板主的工作。
※ 引述《oca (nessun-dorma)》之銘言:
: 檢舉人:oca
: 被檢舉人:AMYHUANG (版規制定者)
: 看板板名:toberich
: 檢舉訴求:toberich 版於 2013/8/13 日訂立之版規有明顯疏失 (模糊空間)
: 檢舉內容:
: 前言 -
: 其實本來個人沒有注意到這個地方的
: 但是版主在 #1I6YewKB (toberich) 的判決文,讓我發現有以下問題。
: 檢舉正文 -
: toberich 版版主 AMYHUANG 於 2013/8/13 修訂版規,
: ( 文章代碼(AID): #1D8hPOq8 (toberich) )
: 個人質疑其第八大項有重大疑慮 (版規附於文章最末方)
: 首先,想請教版主到底版規 8-3 是單獨一條規範,或是下面有許多細項?
: - 若版規 8-3 為獨立之罰則,下列之 a~g 為另外獨立之罰則者
: 那請問為何於版上之判決文 #1I6YewKB 是引用 "8-3-f" 此判決方式進行處罰?
: - 若版規 a~g 為 8-3 之細項規定的話,在下有兩點質疑
: 1. 版主於判決文 #1I2J0Gwq 中以 8-3 此條文直接將我水桶 200 日
: (註:現行版規只有此條罰則可罰到 200 日。)
: 請問 200 日到底從何而來?在下是違反某一項或某多項版規?
: 是否該細列出所違反的所有條目與水桶日數,最後才應該是我的總日數
: 由個人的水桶公告來看,版主此條版規明顯有問題。
: 2. 版規 a~g 裡,最輕罰則為 "警告一隻",最重罰則為 "60日"
: 且若 a~g 全部違反,且全部已最重之罰則下去處理的話,罰則應為
: "警告兩隻 + 水桶 300 日"
: 那為何 8-3 的罰則卻是 4~12 個月,無論最大值或最小值都有所出入
: 由以上兩點,個人嚴重質疑
: 依版主之回覆,版主認為 a~g 項屬於 8-3 此條條文之 "補充說明"
: 但是卻對我詳列的 --> "a~g 之裁罰總和 明顯與 8-3 大條文 有落差"
: 這個部份跳過不回答,隻字不提。
: 實際上這才是版規明顯矛盾的地方,但是版主卻跳過不回答?
: 所以依照版主現行的說法,可以解讀為:
: 版主要用第八條第三項的大條目判決可以,要用第八條a~g項判決亦可囉?
: 請問版主難道不覺得這種版規根本就是自相矛盾嗎?
: 另外我也要補充,我是在引用 過去的判例:#1I2J0Gwq (toberich)
: 去對照 你在 8/26 的判決:#1I6YewKB (toberich)
: 個人認為兩篇文章突顯出了版規的矛盾之處。
: 你跟我說 #1I2J0Gwq (toberich) 這篇已經超過 10 天是想表達些什麼?
: 難道以後引用來做佐證的例子文章也都必須是十天內的才可以嗎?
: ????????????????????????????????
: ==
: 八、請遵守網路禮儀,違反以下規定將依情節輕重處分。
: 1.使用挑釁、汙辱、攻擊性態度及字眼者,將依情節水桶7-20天。
: 2.不論以任何方式,挑起爭端者,將依情節水桶1-3個月。
: 3.於版上公然挑釁引起爭端者,將依情節水桶4-12個月,並劣退文章。
: *本版禁止下面各項不遵守廣告禮儀的文章及推文內容。
: a.注音文、火星文 (中文難以形容的聲音不受規範),
: b.一行文、無意義灌水文 (字數請滿30字)
: 違反以上兩項將警告一次。
: c.鬧板、洗板、無意義推文、廣告文者,將視情節水桶7-60天。
: d.引戰文章以及推文 (嘲諷、攻擊任何人),將視情節水桶14-60天。
: e.人身攻擊、擅自公佈他人個人資料、信件等違反站規行為。劣退文章並視情節水桶
: 30-120天。
: f.吐嘈、謾罵意味的情緒性標題、文章與推文
: g.無正當理由修改推文
: 違反以上兩項將視情節警告一次,若再犯水桶3-30天。
: *違反以上版規,將視文章爭議狀況,鎖文或刪文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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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31.227
1F:推 thismy:依照程序,應該是使用者先向板主反應板規的矛盾,板主仍不 09/05 03:46
2F:→ thismy:對此板規的投訴做出適當調整,才會到組務這上訴。 09/05 03:47
3F:→ thismy:怎麼會出現跨過這條程序,直接越級上訴的事? 09/05 03:49
5F:→ oca:個人兩點疑問: 09/05 09:37
6F:→ oca:1. 個人提出檢舉有疑義之版規為 8/13 所修訂 09/05 09:38
7F:→ oca: 且向版主提出糾舉日期為 8/26 日 09/05 09:38
8F:→ oca:2. dinos 版主於 8/29 方正式加入 toberich 版 09/05 09:39
10F:→ oca:4. 8/28 方有新修訂版版規, 增訂版主多數決之條文 09/05 09:42
11F:→ oca:綜合以上, 可以請教為何要另外兩位版主來做說明嗎? 09/05 09:42
12F:→ oca:個人認為時間點上太過矛盾無法解釋 09/05 09:42
13F:→ smart1988:因為他們是板主"群",無論是過去或未來的任何決策都需要 09/05 09:53
14F:→ smart1988:所有板主參與,新進板主亦須了解板規並協助原有板主處理 09/05 09:54
15F:→ smart1988:申訴或檢舉,另在有複數板主的情況下,有板務上的疑問本 09/05 09:55
16F:→ smart1988:就該找其他板主協助處理以示公正,本次事件因一些特殊原 09/05 09:55
17F:→ smart1988:因(前篇判決已述)導致另兩位板主並未參與,剛好就此次檢 09/05 09:56
18F:→ smart1988:舉案讓兩位板主參與近來,亦能使板主方立場更加明確。 09/05 09:56
19F:推 oca:此版規目前由 AMYHUAHG 版主所訂立 09/05 10:24
20F:→ oca:之前判決亦都由此版主在做處置 09/05 10:24
21F:→ oca:依小組長說法, 個人接受勞煩另外兩位版主針對此部份說明 09/05 10:24
22F:→ oca:但是個人覺得依然需要請 AMYHUANG 版主就他個人的判決做說明 09/05 10:25
23F:→ oca:另兩位版主的聲音固然重要,但是 amy 版主是當事人不能置身事外 09/05 10:26
24F:推 hala932:整串討論看下來oca很明顯就是無法接受水桶200日的判決 09/09 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