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baby (小P)
看板L_LifePlan
標題Re: 申訴 看板《Bank_Service》版主違反站規
時間Thu Dec 21 16:31:06 2006
※ 引述《freeread (免費讀 就是我XD)》之銘言:
: ※ 引述《PPbaby (小P)》之銘言:
: :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 :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 ^^^^^^
: :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 在我所附的證據一內容
: 是我對板主提出申訴
: 申訴人是我 是我申訴網友對我人身攻擊
: 申訴人不是版主
: 你好像把申訴人當成是版主了
: 所以你才會認為版主可以公佈我的信件內容
管見以為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一章第六條第三款後段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除
"申訴時"外另一時點"作證時"蓋經申訴後按非版主原意所下之判決將須有其輔佐証據以
達合乎判決之合法性。
: 另外請問你
: 政府單位在接受民眾申訴檢舉時
: 可以把民眾申訴檢舉的信件公開給大家看嗎
: 麻煩你思考一下囉
管見以為倘若該單位有行政慣例依循將可依證據證明將其公佈之以召公信。
: 謝謝!
: 另外我附的證據二內容
: 並非我檢舉網友的信件
: 仍被版主在看板公開信件內容
我沒看到你的信件阿!?只看到引述。
請問引述違反中華民國哪一條刑法或是哪一條站規呢?
: : 管見以為經原PO去信檢舉人身攻擊,並要求版主進行處置,自應符合上開佐證
: : 之規定,又,版主若無提出書面佐證,該檢舉之內容無論依照論理法則及經驗法
: : 則而言,尚難符合已達人身攻擊之構成要件該當,故版主以佐證方式公開其書信
: : 內容,欠缺違法性,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應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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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5287 原來你是女生耶.一一a
s75287 驗老二..掏
s75287 你要我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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