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ongo (luckystrike)
看板Lawyer
標題Re: [新聞]刑法教授告律師毀謗結果不起訴!
時間Sat Apr 16 13:57:29 2011
我就是盧老師的學生
雖然學藝不精 但是對這篇文章有不同意見
我認為誹謗罪/言論自由保障的用意在於
確保社會大眾能夠理性溝通,
在「理性溝通」的前提之下,任何意見都是可以被包容的
(例如支持死刑與否)
但是如果有人只是因為跟別人持不同意見,
就可以用情緒性或侮辱的字眼攻擊別人,
那絕非言論自由保障的真諦,
(ex.因為A支持死刑,B反對死刑,B就罵A他媽的,這樣對嗎??
也不能就此說
依循法律保護自己權利的人沒有「大人大量」
、「最佳解決方式不是訴訟」
請問隨意攻擊別人的人就有大量 或者是最佳解決途徑嗎
本案中告訴人是否已經提出道歉和解的條件,反而是被告不願道歉?
只要挾民氣就可以對某議題肆無忌憚的發言的話
長此以往,再也沒有人會勇於提出「不同意見」了
※ 引述《kcchen (kc)》之銘言:
: 今天聯合報的新聞報導。被告主要是在中正紀念堂貼大字報表示:「老子他媽的不願意」
: 的朱學恆。另外律師莊秀銘因聲援朱學恆也被一起告在內,結果北檢不起訴處分。我比較
: 感到興趣的是盧映潔教授在中正大學法律系教刑法及刑訴,如果她的學生得知專長刑法的
: 老師提刑事告訴卻告敗北,不知會作何感想?
: 盧老師控告網友的舉動已經引來很多的議論,其實以訟止謗未必有效。何不大人大量的包
: 容不同意見呢!
: 有一次在台北地院刑庭等開庭時看到一件奇事:一位已經被註銷律師資格的前律師因為告
: 了好多人,每次只要法院判決對其不利,他就把判決的法官以「組織犯罪」罪名一起告在
: 內,可想而知,被告人數一直在增加。我等開庭時該律師振振有詞並語帶威脅的跟法官說
: 如法官對其為不利判決下次一定要把法官告在內云云。法官聽了笑笑的說:「我很榮幸將
: 會列在你下一波的被告名單內」。透露其心證無遺。
: 我提到這件事只是想表達說,一直要以法律專業來告別人,其實不是最佳的問題解決方法
: 。應可慎重思索考慮其他的解決方案。
: ~~~~~~~~~~~~~~~~~~~~~~~~~~~~~~~~~~~~~~~~~~~
: 朱學恆聲援網友槓法律教授 不起訴
: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11.04.15 03:06 am
: 贊成廢除死刑的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不滿網友抨擊她「腦袋有洞」,提告妨害名
: 譽。部落客朱學恆臉書聲援網友,指「盧大嬸」打壓言論,又說「老子他媽的不願意」拒
: 絕刪除聲援文。
: 律師莊秀銘及媒體人周玉蔻也在政論節目評論盧映潔,「你本身學法律的,用法律來恫嚇
: 別人,此風不可長」、「偽善」。盧映潔因此控告朱學恆、莊秀銘、周玉蔻涉嫌公然侮辱
: 及誹謗,台北地檢署昨天偵結都不起訴。
: 不起訴書指出,所謂「盧大嬸」的用語僅是稱呼,沒有使人感覺厭惡或不快的意涵,也不
: 是汙穢語彙;「他媽的」三個字放在「不願意」之前,只是以強烈語句強調不願意程度,
: 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 檢察官還認為,朱學恆等三人是針對盧映潔控告網友的新聞事件,提出個人對公眾事件的
: 評論,在民主多元社會皆應容許;縱然告訴人有所不滿,也無法要求被告不能給予負面評
: 價,也不構成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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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126.194.135
1F:→ lightnsalt:可以討論一下為什麼妨害名譽是刑法,由檢察官起訴嗎? 04/16 15:11
2F:→ zoonead:樓上的問題? 04/16 16:16
3F:推 ps5566:你有看到盧大教授 那天電視新聞的內容嗎 04/16 18:08
4F:→ ps5566:她立場是支持廢死 但他言論的內容 讓很多人不爽 04/16 18:09
5F:→ ps5566:所以才會有人在批踢踢罵他 然後被告 04/16 18:09
6F:→ ps5566:廢死聯盟也會遭到鄉民冷潮熱諷阿 04/16 18:10
7F:→ ps5566:就算他告贏又如何?? 人家自然給他一個評價了 04/16 18:11
8F:→ ps5566:這個評價會跟他一輩子 04/16 18:12
9F:→ ps5566:再過個三十年 這件事情還可能被提出來 SO?盧大教授贏了嗎? 04/16 18:13
10F:→ ps5566:我看沒有 04/16 18:13
11F:→ Eventis:群眾是健忘的,敵人另當別論. 04/16 18:17
12F:→ Eventis:至於"人家自然給他一個評價"個人覺得不見得有價值;類似造 04/16 18:18
13F:→ Eventis:句比如,"法院的判決是對的,但民眾自有公斷"(謎). 04/16 18:18
14F:→ Eventis:如果盧教授的動機是在於她在乎別人怎麼說她,那的確可能沒 04/16 18:19
15F:→ Eventis:有勝利的一天;不過如果是其他比如說純粹有過則罰的告訴告 04/16 18:19
16F:→ Eventis:發,順便還可以為她透過這個案例累積該罪實務見解,那她可能 04/16 18:20
17F:→ Eventis:一直都在達成目的. 所以到底行為是不是有價值,盧教授心中 04/16 18:20
18F:→ Eventis:應該自有一把尺,從理性的角度來講,應該可以認為她覺得有必 04/16 18:21
19F:→ Eventis:要才採取這些行動,那麼就主觀而言,她只是做了她想做的事, 04/16 18:22
20F:→ Eventis:而不是她做了"別人"想讓她做的事.因此別人對她的評價有意 04/16 18:22
21F:→ Eventis:義嗎? 個人覺得一點都沒有. 04/16 18:22
22F:→ Augusta:為什麼妨害名譽是刑法嗎?最近剛好唸到篇paper提到,因為 04/16 23:30
23F:→ Augusta:十九世紀的insult law在法國是保護貴族與名流的社會聲譽, 04/16 23:31
24F:→ Augusta:那為什麼要用刑法?因為不用刑法處罰加害人,被侮辱的一方 04/16 23:32
25F:→ Augusta:一定會掏手槍叫對方踹共。若沒有要求決鬥,可能就會被指指 04/16 23:35
26F:→ Augusta:點點一輩子抬不起頭......然後日本抄歐洲,我們抄日本... 04/16 23:37
27F:→ aa369aa369:今天的問題並不是在簡單的「大人大量」或是「以法律保 04/17 06:31
28F:→ aa369aa369:護自己權利」這樣簡單的邏輯上,而在盧教授這樣的行為 04/17 06:31
29F:→ aa369aa369:背後的思維和產生如何的效果?透過法律途徑去讓對方產 04/17 06:32
30F:→ aa369aa369:生一定之不利益,藉機懲罰不同意見的作法,是一個法律 04/17 06:33
31F:→ aa369aa369:人應該有的想法嗎?因為懂法律而肆無忌膽拿來作為攻擊 04/17 06:35
32F:→ aa369aa369:別人的武器,這是正確的嗎?難道一位刑法教授不知道該 04/17 06:36
33F:→ aa369aa369:案會不起訴仍堅持要告,那這樣的做法跟半夜打電話騷擾 04/17 06:36
34F:→ aa369aa369:有何兩樣? 04/17 06:36
35F:→ aa369aa369:況且偵查、開庭,比起電話騷擾要嚴重多了。 04/17 06:38
36F:→ nbakarini:在是不是"藉機懲罰不同意見"這一點上,某些鄉民與盧教授 04/17 08:22
37F:→ nbakarini:的理解及說法顯然就不同了,盧教授即使說只針對"謾罵" 04/17 08:24
38F:→ nbakarini:這樣的言論表現形式,而不是背後表彰的反對意見提告(或 04/17 08:25
39F:→ nbakarini:如樓上所言是一種"懲罰"),某些人恐怕還是死也不想相 04/17 08:26
40F:→ nbakarini:信,否則就不會至今還餘波蕩漾了。 04/17 08:29
41F:→ zoonead:大家好像沒看過推文,裡面講說要對盧老師的小朋友如何如何 04/17 11:19
42F:推 ParlarWu:原來恐嚇可以使用和解來撤回告訴(筆記 04/17 18:10
43F:→ aa369aa369:有沒有表面上說只針對「謾罵」提告,實際上卻全面通通 04/17 19:05
44F:→ aa369aa369:告的八卦? 04/17 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