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c1201 (OldManWalking)
看板NBAGM
標題[問題] 關於新版CBA(2011)關於先簽後換的規定
時間Fri May 10 18:31:31 2013
曾經在相關文章上讀到
新版CBA禁止薪資超出豪華稅課徵點4M()的球隊"藉由先簽後換"得到球員
因此在我的認知中(以湖人隊為例)
湖人隊無法以Sign&Trade的方式交易Dwight Howard得到別隊的球員
但有另外的版友指出湖人對是可以進行這項操作的
但從中文來看似乎有模糊不清的點
從CBAFAQ網站找到的原文則是
Starting in 2013-14, the team receiving the player cannot be above the
"apron" ($4 million above the tax level) after the trade.
從前後文看來"the player"指的應該是成為自由球員的那位球員(好拗口)
這樣看來我本來的認知好像是錯的...
想請教版上的前輩我的見解有沒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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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59.233.5
※ 編輯: vic1201 來自: 116.59.233.5 (05/10 18:38)
1F:→ SULICon:可以當S&T球員的送方 不能當收方 05/10 21:12
2F:→ vic1201:感謝解答 05/12 19:56
3F:推 hssz:就是不能讓別隊FA先簽後換己方球員,就這樣而已 05/17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