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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之懲處公告 懲處對象:社科院4號候選人 經濟二 陳建廷同學 懲處事由:違反本會選罷法第十五條,於非競選期間內從事競選活動;並違反候選人承諾 書之事項,故提出以下懲處。 認定標準:經過1/4(二)18:55臨時召開之選委會會議,並且請檢舉人以及被檢舉人──陳 建廷同學到場說明,本委員會討論後認定有拜票、拉票之實,且代為使用投票 系統有干擾選舉投票進行之嫌,故對該名候選人予以懲處。 懲處罰則:經選委會開會討論,同意對社科院4號候選人以取消資格處分之。 法規參照: 政大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第十五條 【投票日及競選期間】 本會會長、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學生議員之選舉應於每年五月九日以前完成選舉投票, 確切日期由選委會決定之。但重新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依據:各該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並於五月二十日上任〉 本會各選舉之競選期間為投票前十日至前一日,非競選期間內,不得從事任何競選活動。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2010年學生代表期中選舉 候選人選舉承諾書 一、候選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賄選行為。 二、候選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惡意攻擊其他候選人。 三、候選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散布不利其他候選人之耳語、謠言。 四、候選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監視、窺探他人從事網路投票之選舉行為。 五、候選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企圖干擾選舉投票之進行,例如駭客行為。 六、候選人得依選罷法規定從事競選活動,並接受選委會監督。 七、候選人得依選罷法規定舉辦個人政見發表會,但應於舉辦前三日向選委會登   記,選委會並應派選委在場監督。 八、候選人得依選罷法規定印製、張貼、分發傳單或海報等,各種宣傳品具辨認   候選人資格者,皆應於公開前,送交選委會召委備查一份。 九、候選人得依選罷法規定印製、張貼、分發傳單或海報等,應依學校相關規定   經核准張貼,避免遮蓋其他校內活動之宣傳品。 十、候選人得經選委會許可進行宣傳活動,並避免於夜間進入宿舍寢室宣傳。 十一、候選人已完整閱讀以下文件,並已確切知悉當選後的責任與義務。 1.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2.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 社科院4號候選人違反選罷法第十五條及候選人承諾書相關事證如下: (為保護資料來源,故不公開檢舉人姓名等相關資料) 選舉委員會開會記錄 開會時間:民國100年01月04日下午06:55 開會地點:學生會辦 出席人員:主委財管四林佳薇、委員資科一朱原廷、委員社會一蔡蕙璞      被檢舉人經濟二陳建廷、檢舉人 列席人員:會長歷史三林家興 顧問:校代歷史三呂鴻祺、議長阿語三蔡劼甫 林佳薇(以下簡稱林):六點五十五分會議開始。 呂鴻祺(以下簡稱呂):基於保護原則,檢舉人先敘明原因,被檢舉人離席。 (陳建廷離席) 檢舉人(以下簡稱檢): 我一月三號下午兩點到兩點十分大勇104教室準備期末考試, 那位同學拿筆電坐最後一排,請我們班女同學幫忙填問卷並且很快就結束了。 後來那位同學拍肩膀說:「可以幫個忙嗎?」我說好。 滑鼠一直在他手上,我以為只是問個意見(做意見調查而已),我說要「不領票」 結果陳同學說:「我已經按了四號了」 我問他:「今天有沒有來開會」 他說:「我不是現任議員沒去開會」 我說:「你知道我是幹事會成員嗎」 他說:「啊沒想到找到幹事會成員」 之後陳同學又繼續找同班的另一位女同學做一樣的事情, 那位女同學因覺得他這樣做怪怪的,所以拒絕投給他。 然後他又繼續找下一個人,後來就因為考試我就沒有再注意他了。 (檢舉人離席,陳建廷入席) 陳建廷(以下簡稱陳): 昨晚會長深夜發的文章,我到早上才看到。 我知道是誰檢舉我,但內容完全錯誤,我不知道中間出了什麼差錯。 不知道會長的文章是轉述當事人口語還是有落差? 會長文章寫了: (一)這是問卷調查 (二)不好意思我填錯了 這兩點我完全沒有說、所以我完全否認。 這是一開始我想提出否認的兩個地方,接下來我想說一下整件事情的完整經過。 當天的情況是,我在那個班上,拿著我的筆電,去請問那位同學(檢舉人)。 我第一句話是問說:「不好意思你是社科院的嗎?」 他說是。 第二句我問說:「可以幫我一個忙嗎?」 他說好。 這個時候我就拿筆電過去,網頁也像NCCU板文章講得已經先開好選舉的網頁, 我正要講解時,他就問說:「這是什麼?」 然後我說:「這是議會選舉投票,可以幫我投票嗎?就是可以把票投給我嗎?」 他說好。 這邊有需要注意的地方就是,因為我們在大勇樓的教室, 我把筆電放在他後面的座位,他打完帳號密碼就轉身回去。 因為這時我坐在後面,我接收到的兩個訊息是 (一)他說好=有授權,所以就把票投給我自己。 (二)打完帳號轉身是不是我被忽略了? 於是我就點我的四號,再點投票,這時候結束了。 後來他突然轉回身說:「幫我投廢票」 據他的說法,他很驚慌,覺得被騙,因為他覺得沒經過自己同意陳就投給四號。 但就我立場來說,我更驚慌,因為從一開始我得到的資訊是我可以幫他投, 然後他突然說這句話我嚇到了,因為跟一開始表達的意思不一樣。 於是我點上一頁,但已經無法改變投票結果,我們就這樣愣住兩眼相對。 我說:「不好意思,對不起,我已經按了。」(笑笑的說) 因為我也不知該如何反應,我是沒有很鄭重的道歉,而是用一種輕鬆的態度。 我不知他這麼在意,也不知如何處理;事後有想可不可以把這票還給他, 但也不知道這可不可行。 最後有聊一些話,他問我有沒有去早上的公聽會。 我說我還是菜鳥,連議員都不是所以沒有去,而且我不知道。 然後我反問他說:「你在議會學生會有認識的人嗎?」 他就說他是幹事會的。話題再次結束。 我就再次跟她說不好意思。 呂:若對雙方證詞有疑問,可用交叉質詢。 陳:(補充說明) 我看文章裡面講說,這位同學他的情緒是被騙和生氣。 但我要澄清我並沒有想要騙任何一位投我票的同學。 我也有問他左邊的同學,能否幫我一個忙,就是投我一票。 但他說可否考完試再幫我投,我也說好、謝謝。 所以我並沒有強迫任何人一定要投我票,更沒有威脅。 之後我也拉了幾位同學,就是請他們投票。 他們說:「我不了解政大的選舉在幹嘛」 我說:「你不了解沒有關係,我幫你了解。 你可以把票投給我,我可以幫你關心學校的政治」 他們就說:「雖是這樣說,但還是不喜歡,因為不了解。」 那我也是同意啦。 而這些例子都是發生在星期一,在其他課堂上遇到的不同同學。 或是有些同學,當我詢問能否投我一票,同學就請我把我的政見及理想跟他們說, 我講了五分鐘,同學也問了一些問題。 我只是盡量把我想要選上議員這個想法傳達給同學們,請他們幫忙, 如果他們不要,我是不可能會強迫,我都是尊重大家的意願。 (陳離席,換檢舉人入席) 林:陳候選人有沒有說:「我是誰,然後可以請你投給我嗎?」 檢:沒有,他只說請我幫他一個忙。我跟他的對話很短, 可能中間我有輸入錯帳號,但是這中間我們只有講一些無關緊要的話。 但在沒登入系統之前,我完全不知道這個問卷是要幹嘛。 林:他沒有跟你詳說請你幫他甚麼樣子的忙? 檢:沒有。 林:他只說「請你幫我一個忙?」 檢:沒錯。 議長:過程中,你打錯過一次帳號密碼? 檢:兩三次打錯,因為上一個學妹是大寫(身分證), 我的不是。而且滑鼠都是他在操控,我連按都不能按。 林:他的筆電是在你的椅子後面嗎?所以輸入成功之後你有轉身回去嗎? 檢:嗯。沒有啊,我就維持一樣的姿勢。 林:從開始到問卷填完你都是維持面對筆電跟他的姿勢? 檢:對、對。 林:所以從開始到問卷填完到結束談話都是同一個姿勢? 檢:問卷填完後,因為他在我後面用(筆電),我就覺得不對。 我就跟他聊說有沒有參加這次的會議,過程當中他都是在我的背後操縱電腦。 林:那個時候結果送出去了嗎? 檢:已經送出去了。 送出去後我就轉身回來想,因為他完全沒有機會讓我看到那到底是甚麼東西。 林:所以說你跟他講說不要領票是甚麼時候講的? 檢:就他準備要點的時候,他有問我是不是社科院。 我忘記第一個頁面是甚麼,因為他點很快。 之後我就看到候選人名字,印象很深刻看到他點邱泳勝下一個, 因為只認識邱泳勝。然後我就跟他說:「我不要領票」 林:他點的當場你就說不領票? 檢:他準備要點的時候我就說我不要領票。他的動作很快,我說不領票, 他卻馬上點了下一個畫面。 議長:當下的位置是電腦在你的後面、他在你斜後方? 檢:大勇樓是右掀式的桌子,所以他在右後方,筆電在我的後面,我的同學在我的左手邊。 議長:當下你說:「我要不領票」,你有詳細看到畫面是選舉畫面? 檢:我沒有看到,我一直以為那是問卷,只是個意見調查。他只說請我幫他一個忙。 議長:那你怎麼知道說要選不領票? 檢:我看到選項,不領票跟廢票。因為我沒有投過線上問卷,所以不想表達意見。 蔡蕙璞(以下簡稱蔡):他有按上一頁給你看嗎? 林:他有沒有因為你說「我不要領票」,按上一頁回去給你看? 檢:沒有,他只說「ㄜㄜ我送出去了」 議長:他有跟你說對不起嗎? 檢:我記得他有說對不起。 議長:所以他在那堂課接連請你和你同學幫忙嗎? 檢:他一開始請我不認識的學妹(幫忙),後來請我和我同學,可是我同學拒絕幫忙。 議長:是幾點? 檢:兩點到兩點十分,還沒開始上課,當時我們要期末考。 林、議長:你同學有說什麼嗎?為什麼拒絕他? 檢:我同學覺得這個行為很怪。當時我同學是回答期末考之後再(幫忙)做問卷。 林:所以在你的印象中,這位候選人有沒有說:「請你幫我做問卷?」 檢:沒有。可是看到那樣綠色的頁面就會以為是問卷。而且還是我給他帳密, 但卻是由他操控。這樣等於我損失我的權利,所以我覺得這樣不是幫忙。 林:他也沒有說:「你可以幫我投票嗎?」 檢:沒有。 蔡:他有跟你說是學生議員選舉嗎? 檢:他完全沒有說,是我自己看到”邱泳勝”這三個字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 議長:你是因為看見這三個字才想起這是選舉? 檢:對。我一開始以為是意見調查還是對議員的民調之類的。 而且我沒看過這些議員的政見,所以想選不領票。 呂:如果他的敘述足夠可以先請他離開,發現疑點再詢問被檢舉人。 (檢舉人離席,陳入席) 陳:無須對質嗎? 林:無須擔心,因為我們有錄音。 呂:陳同學,剛剛你講到你有問檢舉人說「你可不可以投我一票?」 可是檢舉人認為根本沒接受到這個訊息,是他看到某個候選人的名字才驚覺。 陳:一開始登入帳密的地方本來就沒寫選舉。 我把電腦放在桌上之前,我說:「可不可以幫我一個忙?」 當他看見電腦頁面之後有問說:「這是幹嘛的?」 我就說這是選舉。 呂:你清楚表達這是選舉頁面? 陳:有。即使他沒聽見,登入之後不是就有選舉頁面? 我口頭上有講,如果他自己沒聽清楚,下一個頁面應該也會看到。 林:你記得在選舉人名單的頁面停留多久? 陳:兩三秒。因為他輸入完帳密後就轉身了,這時我有等他兩三秒。 林:他曾經輸入錯密碼兩三次? 陳:我記不清楚,忘了。 林:你印象中他輸入完帳密後她就轉身? 陳:對。我投完票後他才馬上轉回來說他要投給廢票。 林:間隔很短嗎? 陳:大概兩三秒。因為我覺得可能是他... 我給他看電腦的時候他不清楚那是在幹嘛,在我跟他講的同時他就已經在輸入帳密。 所以我不知道是不是她沒有聽清楚我在跟她講什麼。 林:那你在他輸入帳密的同時,你有說「我是誰,請你幫我投票嗎?」 陳:我沒有說我是誰,但我有說可以請他投把票給我。 我聽到他說好。因為他之前說好,現在也說好。 林:你一連問了他幾個問題他都說好? 林:你問他是不是社科院同學?他說是? 陳:他給我肯定的答案(是或嗯) 再來是可以幫我一個忙嗎? 她回答好,我才把筆電拿過去。 林:所以你問了「同學你是社科院的嗎?」,他回答「是」。 「同學你可以幫我一個忙嗎?」,再回答「好」。 「同學可以請你把票投給我嗎?」,答「好」。 是這樣嗎?所以你肯定他都是正面的回答? 陳:對,我肯定他都是正面的回答。可是我自己覺得她沒有專心聽我在說什麼, 我是不知道他在怎樣,因為我站著,他眼睛也沒有看我,在看筆電。 (確認當時的座位,檢舉人在前方,被檢舉人於斜後方) 呂:沒什麼好問的,問題都重複了。 蔡:你確定他知道這是第11屆議員選舉? 陳:我確定他知道。我接收到的資訊是他知道這是選舉。 但第一個頁面沒有選舉資訊。不過三個頁面都有看到。 林、蔡:你確定她都知道? 陳:我自己覺得選舉頁面我點的有點快,因為我自認有跟他講。 我也認為說那頁面不是重點,主要只說是個選舉的網頁,我以為我有把訊息給他。 林:你覺得你有把訊息正確傳達給他,是因為你說「可以把票投給我嗎?」這句話? 陳:嗯。 (陳離席) 大家確定無須再詢問被檢舉人,可讓被檢舉人先行離開。 選舉委員會決議 朱原廷〈以下簡稱朱〉:我覺得他第一段跟第二段錄音講法不太一樣。 林主委諮詢呂顧問之意見。 呂:我覺得你們要去釐清為什麼一方有說確實傳達幫忙投票訊息, 另一方卻沒有接收到要投票這個訊息,真相就會大白。 林:投票期間,候選人可以拿著筆電四處說「可以請你把票投給我嗎?」 呂:這是無妨的,但是他不能去看別人的選擇是甚麼。 投票是秘密投票,彼此是一種信任,陳同學不應該替他人投票。 朱:陳同學說還有想要補充說明的部分。 林:可以讓他先進來補充。 林家興:我記得當初會長投票開始時就不可以進行競選活動, 不知道議員是不是也是這樣?拿筆電亦同。 決議暫停,陳建廷補充說明。 (陳入席補充說明) 陳:我想先聽完選委會的決議再補充說明。因為這也不會影響到你們的決定。 蔡、林:不行。我們決議之後不受任何說明影響。你最後一次補充說明就是現在。 陳:那我可以知道你們所認定的事實嗎? 林:我們最後認定的事實就是決議了。還有其他要補充的嗎? 陳:我自己很不滿文章對我的攻擊。 林:文章不是選委會發出的,請私下解決。 陳:那我可以現在解決嗎? 林家興:我們出去解決。 (雙方離席) 林:投票期間是否可公開拉票? 法規沒有詳細寫,但印象中之前類似的舉動有受到處分。 呂:選委會可以自行訂立詳細的細則來規定此類事項。 可以通過決議關於,此種行為有妨礙他人選舉自由選擇之意志的嫌疑, 故本委員會認為不妥。第二點理由是甚麼、第三點等等的決議。 林:這樣我想聽一下你的意見(個人看法)。 呂:首先,必須釐清被檢舉人是否有主觀犯意, 他有主觀犯行(已經造成檢舉人有受騙的感覺),但是否有主觀犯意(企圖欺騙)? 但被檢舉人陳述自己是無心的,並非有意欺騙。所以我們需要釐清這件事。 另外被請託者(檢舉人)應主動了解被請託的事情內容。 通常必須問說這是什麼東西,應花幾秒鐘了解這是什麼東西,再行表達自身意願。 而被檢舉人陳建廷傳達的意思也不夠清楚。 至於證詞之間的落差,有可能是因為這已經是昨天的事情,睡覺起來就遺忘了。 不完全是有某方是說謊,盡量不要陰謀論,要依照罪刑法定原則。 因他們都繳了保證金,我建議應先沒收保證金。原因是他有主觀犯行,故沒收之。 要找其他證人檢舉是否有騙票行為,若會長無其他證人, 只有這個證人的話,可能只是意見傳達的疏失。 一方面陳建廷講話不清不楚,檢舉人沒有追問且沒注意聽。 初步建議是沒收保證金,因其讓檢舉人感覺到受騙,可讓會長以證人方式受詢。 (兩位顧問離席) 選舉委員會三名委員進行決議 根據以上檢舉人以及被檢舉人之說明,選委會討論後認為被檢舉人明顯違反政大選罷法 第十五條,在非競選期間之內進行拜票、拉票的動作。另外由雙方說明得知,投票的整個 過程之中,滑鼠一直是由被檢舉人操控,亦即代為使用投票系統,則也違背當初所簽署候 選人承諾書之第四條及第五條。 綜合以上論點,選委會決定以取消資格作為社科院4號候選人之處分。 散會時間:民國100年01月04日下午08:15 另外本次開會之錄音檔已經放在google文件分享 http://tinyurl.com/2bjxqr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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