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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些想法想回應一下部分內容。 ※ 引述《lb571 (布萊恩)》之銘言: : --- : 1.針對"違反教師倫理",性平會做出職責以外的懲處建議一事的質疑。 : 其中在 : 98年11月19日台訓(三)字第0980194269號函 : 有屬教師私德爭議案件(如遭檢舉婚外情或與18歲以上學生發生戀等), : 請學校仍應依教師法之精神,循相關機制調查,若委請性平會調查, : 應經學校性平會同意,調查性平會並應將調查結果還送學校續處, : 如查證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者,仍應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懲處。 : << 結論:依照教育部的釋疑看來,性平會是可以做出懲處建議。 >> 就此條文來看,懲處前提是:「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 --- : 1.針對"違反教師倫理",性平會做出職責以外的懲處建議一事的質疑。 : 聘約在此-> http://0rz.tw/cs58j : 閱讀其 第三條 : 本校教師負有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擔任導師及出席相關會議等義務, : 並恪遵本校教師倫理守則。  : 你可能想說 "倫理守則咧 (/‵Д′)/~ ╧╧ " : 守則在此-> http://0rz.tw/cs58j : 閱讀其 第五章 人際倫理 : 一、教師應維持教職員生之和諧關係 : (一)與同仁、學生相處,謹守相互尊重原則。 : (二)尊重同仁、學生之獨立人格及專業職權。 : (三)維護同仁、學生之隱私。 : (四)協助解決同仁、學生困難。 : (五)參與校園活動,並與同仁、學生維持適當互動與交流。 「假使」有師生戀,似乎仍不違反這些「倫理」。 另就洪師案例來說,你應該知道大一國文選修同一課名只能上一學期,「假使 」洪師與當事者真的有師生戀,在「教師如與已具有性自主決定能力的學生因 兩情相悅而發生戀情,在彼此沒有(或已沒有)師生關係的情況下,我們應予 以祝福(借用你前面的引文)。」另,何春蕤老師於蘋果的報導中說:「女大學 生與老師都是成年人,即使有感情糾紛、肉體關係,只要老師未掌控學生分數 、論文生殺大權,校方不該輕率認定老師一定有錯甚至處罰她。」 所以,重點還是在性平會到底是怎麼認定洪師違反教師倫理,以及違反了什麼 教師倫理?這個問題不是一直說保密、保護當事人、公開會造成老師二次傷害 就可以解決的。洪師都願意上訴讓事件攤在大家眼前了,我想二次傷害與否也 不是她所在意的了。 : --- : 2.針對校方4/7,由秘書處所公告的案件說明內容的質疑。 : 二、本案調查過程均依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精神辦理,程序審慎嚴謹, : 確實維護雙方當事人權益。性平會決議後,洪師依法向本校申復、教育 : 部訴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在案。 : 之後洪師亦以學生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亦遭駁回。(詳附表) : 我的分享> 此部分是想針對網路上"沒給老師申訴機會"意見的回覆 : 但有同學認為這段是拿外面的法官來為性平會的決議背書 : 我想說的是,在執行申覆、訴願、行政訴訟等過程, : 該受理單位都針對性平會的調查以及決議內容做過審視 : 如果有問題一定會要求政大性平會重新審理。 : (此部分的更多補充位於第三大段) 就我讀判決書所看到的,行政訴訟要成立,得要本案的是行政處分才行,而性 平會所提為行政處置,所以敗訴。換句話說,要等到洪師被解聘,才是行政處 分,這時告到行政法院才有用。但等到解聘再來也來不及了吧?而民事訴訟, 則尊重性平會報告,並無實質討論性平會調查過程與內容等等。 這樣看來,兩次敗訴跟性平會調查的正確、適當與否都無關,所以當報導與學 校一再說明洪師自行提告但兩次都敗訴的情況時,卻不提及兩次敗訴的原因, 第一乃因行政法院的性質,第二乃因尊重性平會調查且因洪師無法調閱性平會 調查的卷宗,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自然會敗訴。這些事情都不提,一味的想 以法院的判決暗示性平會調查的正確與正當性,只能說這種手法也太粗糙。 (這當然是我對報導與學校聲明的詮釋,一定主觀XD) 但因為我對法律實在不熟,關於這些只能說我有誤讀的可能,歡迎強者補充。 : --- : 3.認為性平會的調查,為不公平審議的質疑。 : 性平會在各種事件的審理確實都依照組織法規在走,這點我可以保證。 : 對於認為調查程序有瑕疵同學,與大家分享法規所界定的"重大瑕疵" : 參照 教育育部 性平法施行以來函示資料及Q/A http://0rz.tw/VKkiE : 編號36 何謂調查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 一、性平法第32條第2項所規定之調查程序上有重大瑕疵者,例如: : 1. 組織不合法: : a. 性平會性別比例不符性平法之規定。 : b. 調查小組性別或專業人才比例不符性平法之規定。 : c. 專業人才之資格不符防治準則之規定。 : d.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未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 2. 違反迴避規定: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 3. 調查過程中未給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 : 程序瑕疵實在是很嚴重的說法,希望大家可以理性使用語句, : 造成學校與學生對立實在不是你我都樂見的情況吧? 我想這部分是語意理解的不同,至少我說的瑕疵不是你所謂的「重大瑕疵」。 而學生與學校的對立當然是能免則免,但前提是學校也要釋出善意,提供合理、 服人的說明與解決方法。 此段下面關於公平、公正之類的討論,我想討論下去會離題太遠就不多回應了。 : --- : 4.蘋果報導原委。 : 在記者有分成很多線的線上記者,而報導教育相關的教育線記者 : 在報導相關於政大的新聞,應該都是會知會學校的, : 然這次的新聞之所以會曝光,應為提起民事訴訟後的判決書 : 裡面詳細的刊載出整件案例的內容,且不具保護當事人的力量 : 才被司法線的記者追著跑,學校接過多次蘋果電話,但並持保密原則所以沒說 : 但當判決確定後,蘋果就拿著所具備的證據,作出了那樣的報導。 : 大家仔細看看,很多報導內容都是從判決書節錄的吧? : 我想,在洪老師作出提出民事訴訟的決定時,律師應該會告知後續效應吧? : 然後如你我都知道的,蘋果就是這樣,你我能做什麼呢? 我是不大清楚這一段內容要說明什麼啦,就我讀來似乎想說「蘋果會報出來也不 是學校的錯,學校有保密啦,但老師上訴,判決書公開,記者就看到並且報出來 啦」。抱歉我比較壞心(或是偏激XD),我讀起來是這樣。 但是,現在似乎沒有人的重點放在「為什麼會報出來」這件事上耶,洪師面對報 導也沒有出面抨擊說「怎麼可以這樣報導把我的隱私都暴露了」,也沒有人怪罪 為何新聞報出來,反而不報出來許多人就不知道這件事。大家所譴責的是草率報 導這個疑點重重的案子的報社以及造成這個疑點重重的案子的性平會,不要轉移 大家關注的焦點。 : --- : 5.於網路平台(facebook/bbs)聲援洪老師的活動或言論。 : 5-2 變相網路霸凌?? : 網路上的言論多為,"洪老師教學優良,不可能做出這種事情" : "這女學生處理事情的態度有夠可怕,分手不成要毀掉老師..." : 1.我想,老師教學優良跟私生活完全不能拿來相互背書 : 就如同之前發生的公行系莊老師事件,如果教學優良可以背書一切 : 那似乎也失去了對於事情的理性思考及就事論事。 的確,教學優良不能背書一切、公領域中展現的樣貌也不一定與私領域的行為 完全相同,但是面對公領域與私領域有極大反差的人,就「人情」而言,必然 帶來疑點,也就是基於人情,才有這麼多呼籲公正調查的聲音,面對這種聲音 應該不是一直說「人情是不理性的」、「人情不一定帶來正義」就想解決吧? 人情有疑,是促使調查更公正、更公平、更無遺漏的動力吧?為什麼會變成霸 凌呢?理性調查會因為人情壓力就更改結果嗎?這樣的話那真的是代表真相的 結果嗎? 如果調查讓人起疑,回應的方式怎麼會是「大家要理性,不要被老師公領域的 表現影響判斷」呢?就是理性的察覺到其中不合人情之處才會起疑阿....請不 要把疑問當成是反對與對抗好嗎? 回到這個案例,就是性平會的處理讓「外人」覺得粗糙、草率、有問題,才會 有那麼多人連署或發聲,要求一個更公平公正的處理,這樣哪裡是霸凌了?區 區學生連署可以霸凌到我們偉大的政大嗎?如果可以的話,之前就不會有郭立 民老師的事了。 : 2.今天這樣的連署活動,在大多數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容易對於事情有偏頗認知 : 今天學生還是需要上課的,再大多數同學對於事件只有偏頗認知時, : 學生或老師要來學校面對其他同學,多少會影響其心理及生活。 為什麼會直接認為大多數人都因為不知情而有偏頗認知呢? 不知情,可以參照判決書、學校發言、性平會發言、連署聲明、連署留言甚至 板上的爆卦,然後自行衡量取決要作出什麼回應吧?為什麼要直接認為「大多 數人」都是瞎起鬨呢? ---------------- 最後想說,可能有許多人已經看過洪師所發的聲明,我想礙於全案正上訴中, 洪師無法提出案件相關內容(以免被認為操縱輿論施壓法庭),但就聲明內容, 看到一個至今仍然願意替學校與系上說好話,仍然認為她身處「好山、好水、 好人」環境中的老師,不論真相如何,學校到底在哪些方面提供了老師自清、 自保、安身的方法?還是原來除了學生是學校的過客外,連教師也成了過客? 當然也可以很壞心的想,這是在打苦情牌,但是面對這麼有誠意,連苦情牌都 拿出來的「對手」,學校能不能回應的有誠意一點? 最後這部分僅是我很主觀、出於個人情緒想說的話而已。 謝謝你辛苦的提出了另一面向的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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