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asin (拋物線)
看板NCCU
標題Re: [校園] 關於洪老師事件的一些分享。
時間Sun Apr 10 15:14:45 2011
※ 引述《honkwun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之銘言:
: ※ 引述《lb571 (布萊恩)》之銘言:
: : 1.針對"違反教師倫理",性平會做出職責以外的懲處建議一事的質疑。
: : 其中在
: : 98年11月19日台訓(三)字第0980194269號函
: : 有屬教師私德爭議案件(如遭檢舉婚外情或與18歲以上學生發生戀等),
: : 請學校仍應依教師法之精神,循相關機制調查,若委請性平會調查,
: : 應經學校性平會同意,調查性平會並應將調查結果還送學校續處,
: : 如查證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者,仍應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懲處。
: : << 結論:依照教育部的釋疑看來,性平會是可以做出懲處建議。 >>
: 你好,路人舉手發問一個小問題。
: 對於這段釋疑,應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懲處的主詞,
: 確定是學校性平會嗎?@@ 上一句說「還送學校續處」,
: 只有說學校,沒有說是學校性平會呀。可能是學校教評會。
: 畢竟目前會動用教師法第14條規定的行為不檢,應該是學校教評會。
: 還有不管是教評會或教「平」會,這釋疑都是在講誰有「權力」解聘,
: 不是講誰可以做出「建議」(建議這種事情誰不能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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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7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處理建議。
性平會應作成處置建議法源在此,
無須先入為主認為學校或性平會自行其是。
性平會專業與權責之一在於「校園性平事件調查與處理」,
教師的身分改變或其他懲處,本非性平會職責所在。
教師懲處有教評會、學生者在獎懲委員會、職員工則屬人評會等。
而調查小組與性平會如何作成建議?
以性平法第20條與防治準則第30條規定,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自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
此處"相關法律、法規"在校內層次乃規範教師與學生等相關校規、守則一類,
性平會須按事件情節輕重,參考上述相關規定作成處理建議,
送交權責單位(教評、獎懲、人評)決議。
縱雖如此,性平案件亦有情節輕微者,
事後處置不必然需要上述權責單位介入,
例如:道歉、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接受心理輔導等,
只須當事人依相關處置確實執行、確認達性別教育及其他補救目的即可。
因無法得知實質內容,但以現有相關資訊而言,
此案在認定性別事件成立的前提下,
所做成之懲處建議似乎並未涉及教師本職權益變更、甚至身分改變,
而是在性平事件本身層次要求進行補救(道歉、避免接觸等);
當事人「如不履行」方建議送教評。
此類原則在行為人為學生之案件中亦是如此──
倘若行為人不履行相關行動,須送獎懲。
否則性平會本身並無裁罰實權,
若行為人對處置措施相應不理,事件後續處理如何落實?
換言之政大性平會相關處理程序確為所有校園性平事件正當流程,
而非「本以為自己有權被罵了才丟給教評」云云。
對事件的討論可回歸法理層面論述,
但在不清楚相關規定下,一味曲解校方處理,
只是徒增對立與視聽混淆。
: 然後我覺得政大性平會的事後說明也很詭異。
: http://www.nccu.edu.tw/news/detail.php?news_id=2932
: 「三、依性平會決議,洪師如不履行決議內容,
: 則建請移送校教評會研議處理。」
: 如果你真的有解聘的權力,怎麼還會輪到教評會處理?
: 顯然你本來以為自己有這個權力,被罵了就退一步丟給教評會,
: 然後才在這邊扯你只是「可以建議」。
: 但你扯「可以建議」時,又去拉了一篇跟建議權毫無關係的釋疑,
: 真是越搞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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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訴願與行政訴訟,
學校須提供所有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教育部或地方教育局處)或法院檢視。
過去各級學校調查處理不當,
在當事人提出救濟後被教育部要求重新調查者並非罕見。
教育部受理此類訴願案件審查亦由獨立委員為之,
倘若學校性平會對事件認定果真背離證據所呈樣貌,
教育部豈有蒙昧認定程序合宜,坐視此等情事發生之理?
再者法院審理原則雖屬程序審,
事實上也曾有法官對事實認定有不同意見,
而推翻學校原有之事實認定。
(雖然法官判學校敗訴是以"性騷擾不可能公然為之"的理由,
認定老師在教室摸學生顯無騷擾之意,而推翻學校所做事實判斷)
實在不宜以相關救濟屬程序審一事作為論證事實認定有瑕疵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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