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ctober9 (每天比昨天更好動)
看板NCCU
標題Re: [小事] 5/7早上在總圖偷我傘的人
時間Tue May 17 07:32:14 2011
: 你得在本週六24:00前主動聯絡我。
: 我每天都會上bbs,絕對不用怕聯絡不到我。
: 比較複雜麻煩的方式是:
: 我直接到指南派出所報案,告你侵占罪
: 請記得,侵占罪是非告訴乃論&公訴,
: 證據確鑿檢察官會主動偵辦,即使雙方有立和解書(民事部份),
: 也不會取消刑事上所負的責任,而且學校規定,一旦被起訴就是退學。
: 我不怕跟你玩法律,也不怕跑法院,
: 老實說我並不想這麼講,目前我的手邊有三名律師可以隨時幫我跑法院,
: 不外乎是資歷十餘年、經驗豐富的菁英,到時候玩法律跑法院只是累死你而已,
: 對我來說卻很輕鬆。
: 難道你願意為了一把傘,賠掉你的大學生涯(退學、週遭同學的唾棄),
: 花上萬塊錢的律師費打官司、到最後身上還得背負案底一輩子嗎?
: 請記得,本週六24:00以前向我自首,
: 否則後果我們走著瞧。
: 你只有三天時間,三天過後無論再怎麼求情,
: 我一定是發狠處理這件事,絕無轉圜機會。
: 到時候誰救你都沒用,
: 我要讓偷傘賊知道,什麼叫做"殺雞儆猴"。
請問這件事的後續情況如何??
莫非又和上次的事件一樣只聞樓梯響??
既然使用公眾版面引起輿論注意,那麼給公眾一點點後續交代好像也很合
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94.132.80.23
1F:→ m800329:已在處理中 05/17 08:45
2F:推 JHROC:在PO文前,要不要先問問你的強大律師團,你的所陳述的事實, 05/17 09:35
3F:→ JHROC:是否合致於侵占罪呢?另外,若每個人在合理使用公開版面時, 05/17 09:37
4F:→ JHROC:不某種程度的想想,當自己利用此類平台所表現出的行為,所可 05/17 09:37
5F:→ JHROC:能對此社群所產生的影響為何時,其實是少了一些積極正面的意 05/17 09:39
6F:→ JHROC:義就是。 05/17 09:39
7F:→ JHROC:第一行,多了個「的」。 05/17 09:42
8F:推 wq:為啥樓上打的我有點抗不懂... 05/17 11:12
9F:推 sqwt:我也看不太懂...標點符號跟語意都不太通.... 05/17 12:16
10F:→ m800329:回J大 目前這件事已在處理中 當時我所陳述事實確實符合 05/17 13:20
11F:→ m800329:侵占罪 但是由於竊傘者已經在時間內向我道歉 如我於文中 05/17 13:20
12F:→ m800329:所述 只要她肯向我道歉還我傘 我是願意原諒她的 05/17 13:21
13F:→ m800329:很抱歉當下未即時告訴各位事情處理的情況 05/17 13:24
14F:→ m800329:而且我父親傾向低調處理此事 給這位同學一次機會 05/17 13:26
15F:→ m800329:如果我堅持要告 那是違反我當初提出的協議 既然不用做這麼 05/17 13:30
16F:→ m800329:絕 真的去告也是浪費司法資源 浪費我父親的時間 05/17 13:31
17F:→ m800329:("強大律師團"一詞我承受不起啊) 05/17 13:32
18F:推 cherish18:推樓上 推事情圓滿解決 05/17 13:56
19F:→ sc321:這樣算侵占喔 看來是我書念得太差 05/17 14:05
20F:推 newsno1:圓滿解決就好~ 05/17 14:19
21F:→ bewilderment:今年轉學考又少一個名額了。 05/17 16:07
22F:→ m800329:其實竊盜和侵占兩者間有模糊地帶 竊盜是在他人領域內獨其 05/17 20:39
23F:→ m800329:所有物 侵占是已經不在其領域內而取走所有物 05/17 20:40
24F:推 MotherGoose:侵占? 侵占在實務上 要以合法關係為前提 05/18 03:16
25F:→ MotherGoose:可以自行參酌 高等法院判決 05/18 03:18
26F:→ MotherGoose: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1821號 05/18 03:20
27F:推 MotherGoose:另外建議 長大要自己扛些壓力 在外面受到欺負不公平 05/18 03:23
28F:→ MotherGoose:也不要太常常請家人出面解決,學校可以這樣 05/18 03:24
29F:→ MotherGoose:以後進入工作職場 真的建議 要改掉 05/18 03:24
30F:推 newsno1:的確侵占要有法律關係為前提,不過妳是不是忘了一個例外 05/18 03:45
31F:→ newsno1:侵占遺失物阿? 05/18 03:45
32F:→ newsno1:另外這和自己出面解決有什麼關係? 05/18 03:45
33F:→ newsno1:阿她家人就這好有這個資源阿 05/18 03:46
34F:→ october9:也許法律上的文字準確度要求很高 不過我希望重點擺在做 05/18 09:42
35F:→ october9:錯事的人切勿心存僥倖的點上面 政大需要這種殺雞儆猴! 05/18 09:43
36F:→ october9:糾結於原po侵占二字其實無助於改善政大人愛偷傘的歪風啊 05/18 09:45
37F:→ october9:我要看到雞被殺!! 05/18 09:50
38F:推 Mood310400:可惜 可惜.. 05/23 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