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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 ------------------------------------------------------------------------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 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 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 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 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 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 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 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 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 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 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 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 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 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重,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 警方執行臨檢勤務應遵循釋字五三五號意旨,人民對臨檢若有不服,可於臨檢終結前提 出異議,可於臨檢終結後提出行政訴訟救濟。對於警察的臨檢,民眾必須配合不得拒絕,但可以要求警員出示證件,拒絕臨檢警方可以『妨礙公務』罪名加以逮捕。不過在 臨檢時,受檢民眾可以拒絕讓警方登記電話及住址的要求,因為員警進行臨檢要求登記 資料,是為因應督察單位抽樣確認有無造假,但如此要求並無法源依據。 「受理電話警政署督察室:02-2394-3644」 -- ┌┌┌┌ Origin: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twbbs.org> 140.112.20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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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告你喔 時間: Sun Jan 18 01:00:49 2004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 ------------------------------------------------------------------------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 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 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 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 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 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 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 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 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 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 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 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 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 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重,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 警方執行臨檢勤務應遵循釋字五三五號意旨,人民對臨檢若有不服,可於臨檢終結前提 出異議,可於臨檢終結後提出行政訴訟救濟。對於警察的臨檢,民眾必須配合不得拒絕,但可以要求警員出示證件,拒絕臨檢警方可以『妨礙公務』罪名加以逮捕。不過在 臨檢時,受檢民眾可以拒絕讓警方登記電話及住址的要求,因為員警進行臨檢要求登記 資料,是為因應督察單位抽樣確認有無造假,但如此要求並無法源依據。 「受理電話警政署督察室:02-2394-3644」 -- ┌┌┌┌ Origin: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twbbs.org> 140.112.20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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