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dge (鬥爭的本質論)
看板866011XX
標題Re: 請問大家一個問題
時間Fri May 2 21:48:15 2003
※ 引述《kaba (先生你的雞排要辣要切嗎)》之銘言:
: 在租賃裡面
: 若是有違法轉租的情況 出租人的主張終止契約
: 那其效力在使用借貸契約是否能推適用 ?
關於提出的問題,先提供 kaba 參考資料,可以去看一看:
吳秀明,租賃,載於:黃立編,民法債編各論(上),元照2002年7月出版,
第359~361、370頁。
債各博大精深,現在考試又不時出現旅遊、居間等,所以 kaba 去買一買
這套書吧。有問題可以跟我討論!
: 就我滴理解 似乎是不行 因為有第433條存ꘊ: 設有一情形如下
: A博物館在考量B博物館的安全防護設施之後
: 才同意將其珍藏的畢卡索真跡租予B博物館供展覽之用
: B博物館卻無償借與交情匪淺的收藏家C帶回家觀賞把玩
: 若A知道此事 是不是不能終止契約啊.. ?
kaba 的問題應出自李淑明(下),第59頁,「五、『轉借』是否合法?」以下。
我認為第433條與第443條僅是「權利的聚合關係」,亦即「損害賠償請求權」之
賦予不會排除使出租人享有「終止權」之可能性。從出租人權益保護的角度來看,
享有「終止權」正具有「預先」防止損害發生的功能。所以李淑明(下),第60頁
所提兩種說法,是不是真得是「兩種」看法,我持保留意見。
依照我的看法,除了第443條第1項外,承租人可否使將租賃物讓予或轉租第三人
使用,必須取決「是否合乎」第438條第1項之「約定方法」、「依租賃物之性質
而定之方法」,這點必須透過「契約解釋」(第98條)加以探求。
在kaba舉的例子裡,於解釋何謂「約定方法」、「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時,
應「斟酌」租賃物是「畢卡索真跡」、承租人是「博物館」、承租目的是「供展覽用」
以及承租人「能提供值得信賴的安全防護措施」等因素。
基於上面因素的斟酌,設例應判定(自由心證的過程我就不寫了!):
承租人未享有使第三人使用租賃物之權。亦即:博物館使C使用該真跡,不符第438條
第1項所允許「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合理使用方法」。
因此,A得依第438條第2項,經制止而後終止契約。對於設例情況,
吳老師在第370頁亦認「...出租人如阻止無效,亦得終止契約。」,但沒有明確指出
終止權依據。我認為應該是第438條第2項直接適用,而無須類推第443條第2項。
出租人依第438條第2項的「阻止」,除了應構成「取得終止權」的要件外,其意義為:
一是揭示「契約效力維持原則」,即「終止」應作為最後手段。二是第217條
「與有過失」課予被害人防止損害發生之「對己義務」的具體化。所以,A在知道B
借予C後,如未加以制止,將來發生第433條第1項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會有與有過失的
問題。
然後對照第438條第2項與第443條第2項,產生的疑義:違法轉租出租人行使終止權前,
是否須先「制止」?依照出租人終止權(第438第2項、第440條第1項)的「體系解釋」
,似乎以否定說為妥。
另外,設例中A也可以依第767條第1句,請求C將該畫返還給「B」(在不終止與B間租約的
情況下)。
: 請同學們指導一下吧
: 李淑明的書上說...轉租很多效果都能推適用在使用借貸上面
: 那....433顯然與443不同
: 安爪類推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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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 水 文 章 不 染 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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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請問大家一個問題
時間: Fri May 2 21:48:15 2003
※ 引述《kaba (先生你的雞排要辣要切嗎)》之銘言:
: 在租賃裡面
: 若是有違法轉租的情況 出租人的主張終止契約
: 那其效力在使用借貸契約是否能推適用 ?
關於提出的問題,先提供 kaba 參考資料,可以去看一看:
吳秀明,租賃,載於:黃立編,民法債編各論(上),元照2002年7月出版,
第359~361、370頁。
債各博大精深,現在考試又不時出現旅遊、居間等,所以 kaba 去買一買
這套書吧。有問題可以跟我討論!
: 就我滴理解 似乎是不行 因為有第433條存ꘊ: 設有一情形如下
: A博物館在考量B博物館的安全防護設施之後
: 才同意將其珍藏的畢卡索真跡租予B博物館供展覽之用
: B博物館卻無償借與交情匪淺的收藏家C帶回家觀賞把玩
: 若A知道此事 是不是不能終止契約啊.. ?
kaba 的問題應出自李淑明(下),第59頁,「五、『轉借』是否合法?」以下。
我認為第433條與第443條僅是「權利的聚合關係」,亦即「損害賠償請求權」之
賦予不會排除使出租人享有「終止權」之可能性。從出租人權益保護的角度來看,
享有「終止權」正具有「預先」防止損害發生的功能。所以李淑明(下),第60頁
所提兩種說法,是不是真得是「兩種」看法,我持保留意見。
依照我的看法,除了第443條第1項外,承租人可否使將租賃物讓予或轉租第三人
使用,必須取決「是否合乎」第438條第1項之「約定方法」、「依租賃物之性質
而定之方法」,這點必須透過「契約解釋」(第98條)加以探求。
在kaba舉的例子裡,於解釋何謂「約定方法」、「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時,
應「斟酌」租賃物是「畢卡索真跡」、承租人是「博物館」、承租目的是「供展覽用」
以及承租人「能提供值得信賴的安全防護措施」等因素。
基於上面因素的斟酌,設例應判定(自由心證的過程我就不寫了!):
承租人未享有使第三人使用租賃物之權。亦即:博物館使C使用該真跡,不符第438條
第1項所允許「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合理使用方法」。
因此,A得依第438條第2項,經制止而後終止契約。對於設例情況,
吳老師在第370頁亦認「...出租人如阻止無效,亦得終止契約。」,但沒有明確指出
終止權依據。我認為應該是第438條第2項直接適用,而無須類推第443條第2項。
出租人依第438條第2項的「阻止」,除了應構成「取得終止權」的要件外,其意義為:
一是揭示「契約效力維持原則」,即「終止」應作為最後手段。二是第217條
「與有過失」課予被害人防止損害發生之「對己義務」的具體化。所以,A在知道B
借予C後,如未加以制止,將來發生第433條第1項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會有與有過失的
問題。
然後對照第438條第2項與第443條第2項,產生的疑義:違法轉租出租人行使終止權前,
是否須先「制止」?依照出租人終止權(第438第2項、第440條第1項)的「體系解釋」
,似乎以否定說為妥。
另外,設例中A也可以依第767條第1句,請求C將該畫返還給「B」(在不終止與B間租約的
情況下)。
: 請同學們指導一下吧
: 李淑明的書上說...轉租很多效果都能推適用在使用借貸上面
: 那....433顯然與443不同
: 安爪類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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