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TE (so, good~)
看板866011XX
標題Re: 關於顏厥安的課
時間Mon Apr 24 20:12:29 2000
※ 引述《SeanLin (遺失的彩畫)》之銘言:
: 就算當他是變態,刑法都不能處罰思想犯,你憑什麼處罰或限制他的自由?
: 如果你指的是同性性交很變態,那此種事涉隱私權的事,你沒權利指責,
: 國家也不能在無明顯重大法益下去管!
: 而一個人決定他的性傾向,決定他愛的人,又侵害何種法益?
: 什麼又是抽象變動的法益?是你的畏懼?還是不良的刻版印象?
: 憲法保障一個人的自由,也包括他的性向自由!
: 憲法保障一個人的平等,也包括不因性向而受歧視!
: 尤其憲法更保障一種多元價值相對的寬容體系!
: 美國Romer v. Evas一案,同性戀平權獲得初步進展.
: 北歐諸國已承認同性戀合法伴侶關係,荷蘭也立法保障同性婚姻關係.
: 雖然我認為婚姻有其生物繁衍機能,而反對同性戀享有婚姻.
: (Plato是以種族存續反對同性戀,因為這樣有礙他的理想國創建)
: 但不表示我認為同性戀就該被歧視,毋寧是一個多元社會下的一環罷了.
: 早年我也很歧視同性戀,但在看了些小說報導,
: 發現他們只是愛的性向和我們不同而已.
: 而這種"真愛",就如Plato也不能否認而說過:其實,那也是一種靈魂的相契.
我不清楚同性戀合憲性問題,但只是想到相關幾個問題....
1.若以類似自由角度來看,是否應允許雙性戀結婚?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顯更應允許?
或甚至是多妻多夫........
2.同性戀合法婚姻當有下一代的渴望時,應該可以收養子女吧?!....
許多專家都已經說明,一般情況下,單親家庭對於子女有負面影響,則何況是
“我有兩個爸爸“、“我有兩個媽媽“的小孩....?
3.“靈魂相契“時間有長有短,長者可至所謂“生生世世“,但短的呢?是否可以“
靈魂不相契“為婚約解除條件?“咱們緣份已盡,來日方長,你我"前途"似錦....“!
又此時子女作何因應?
4.綜合以上三點所衍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