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ark24135 (不要再是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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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試題] 972 楊淑文 民事訴訟法期末考
時間Thu Jun 30 23:21:31 2011
課程名稱: 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 楊淑文 老師
開課學院: 法學院
開課系級: 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 2009.06.11
考試時限(Mins): 120 Mins
試題本文:
壹、 甲以乙建商預售房屋時,以不實廣告令甲誤以為甲可合法施作屋內
夾層,事後竟遭建管局拆除。起訴請求(一)先位聲明:請求乙賠
償損害六百萬元,主張乙保證品質而致甲受有民法第360條之損
害。(二)備位聲明:請求返還已付價金500萬元,主張甲已撤銷買
賣契約。經法院判決甲之先位聲明有理由,乙乃提起第二審上訴。
試問:第二審法院認甲之先位聲明無理由時,可否就備位聲明審理
判決,請依實務見解說明並評析之。(30%)
貳、 甲以乙無權占有其所有之土地,起訴請求乙返還無權占有之土地,
經法院認定甲非所有權人,判決甲敗訴確定。嗣後甲復以乙為被告,
請求確認甲對土地之所有權存在。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決,請依不
同學說理論說明之。(25%)
參、 甲以乙積欠工程款500萬元未付而起訴請求乙應給付工程款500萬
元,乙主張甲遲誤工期50天始完工,應依約計罰違約金每日10萬
元,50天共計500萬元之違約金,並將違約金與工程款抵銷。試問:
如法院確定甲之工程款債權為400萬元,且乙之抵銷有理由,則乙
得否另就100萬元之違約金另行起訴?(20%)
肆、 甲主張乙無權占有其所有之土地,起訴請求乙返還土地。訴訟繫屬
中經法院勸諭雙方成立訴訟上和解,和解筆錄載明乙同意向甲給付
新台幣一千萬元之土地價金,甲亦同意將土地所有權移轉予乙。試
問:
(一)嗣後甲可否另行起訴,請求乙返還土地?
(二)嗣後如乙經甲催告仍不給付價金,甲乃解除上開訴訟上和解契
約。甲可否另行起訴,請求乙返還土地?(25%)
注意事項
※得參閱未註記之小六法
※答案卷請橫寫,並附理由及法條
※交卷時請依序簽到、繳回題目卷及答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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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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