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nasroe (湖神)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14-2 陳瑋佑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中考
時間Wed Apr 15 12:58:42 2026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陳瑋佑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6年4月15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民事訴訟法期中考試題(2026.4.15)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設X1及X2於112年5月4日為共同原告,列Y為被告,向台北地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
告應將A地返還予原告(下稱「第一項聲明」),並自112年4月1日起至A地返還之日止,
按月給付90萬元予原告(下稱「第二項聲明」)」。X1、X2之事實主張略為:「坐落於桃
園市之A地係由X1、X2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所共有;Y於110年4月1日起向X1、X2承租A地
,約定每月支付租金40萬元,租期為二年(下稱「系爭租約」);如果Y於租約終止或租
賃期滿後不交還土地時,應自租賃關係消減日起至返還A地之日止,按月支付違約金90萬
元;雙方並約定本租約相關訴訟,均應由台北地院管轄。詎料Y自112年2月起積欠租金,
且租期屆滿後拒不返還A地,至今仍然予以占用,爰依租賃物返還及違約金給付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下稱「本訴訟」)。Y則以:「X1、X2曾於系爭租約租期屆滿前
,同意延長租約二年,伊自不必返還A屋,亦不必給付違約金」等語,資為抗辯。試附理
由回答下列問題:
1. 於本訴訟繫屬中,如Y對X1、X2提起反訴,聲明求為確認X1、X2並非A地所有權人,其
反訴是否合法?(25%)
2. 如X1於本訴訟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就第一項聲明部分之訴訟,追加主張依所有物返
還之法律關係為請求,其追加是否合法?(25%)
3. 承上小題,設X1之追加為合法。如Z以其始係A地所有權人、X1、X2並非A地所有權人為
由,聲明輔助參加Y,法院得否駁回之?(25%)
4. 於本訴訟繫屬中,如X2以書狀向法院陳明撤回第二項聲明部分之訴訟,經Y同意,法院
應否續行此部分訴訟之審判?(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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