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ioca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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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錄][公告] 越位判罰
時間Sat Dec 31 01:24:13 2005
我在中華足球協會看到的
參考一下吧
2005年新修訂足球規則(請對照舊版足球規則書)
國際足總通報第968號,蘇黎士,2005年5月17日。
國際足總理事會於2005年2月26日在威爾斯Vale of Glamorgan召開年會。
新修訂足球規則與其他指示及訓令詳述如下。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印製2005最新足球規則,訂於6月底發行,並於94年全運會資格賽實
施)
1.新修訂足球規則及國際足總理事會決議
第十一章 越位
國際足總理事會決議
新增決議1
越位位置的定義中,〝更接近對方的球門線〞的意思是,球員的頭、身體或腳的任何部位
比球和對方最後第二名球員更接近對方的球門線。手臂不包括在此定義中。
~~~~~~~~~~~~~~~~~~~~~~
理由:
足球比賽是用頭、身體及腳玩球。如果這些部位更接近對方的球門線,即可能得到利益。
如果只是手臂超過對方球員,則不會得到利益。
新增決議2
介入比賽的要素,定義如下:
‧影響比賽的意思是,同隊球員傳球或觸球後,在越位位置的球員玩球或觸球。
‧影響對方球員的意思是,明顯阻擋對方球員的視線或行動,而阻礙對方球員玩球或使對
方球員不能玩球;或是作姿態或動作,裁判認為是,欺騙對方球員或分散對方球員注意力
。
‧在越位位置而獲得利益的意思是,球從球門柱或橫木彈回時在越位位置玩球,或球從對
方球員彈回時在越位位置玩球。
國際足總通報第987號
蘇黎士,2005年8月17日
國際足總理事會通知-引用足球規則第十一章,決議2
自2005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2005年足球規則,第十一章越位,新增國際足總理事會決議,
決議 1及決議2。新增的兩項決議並未改變規則第十一章-越位的條文,而且解釋條文更
加清楚,有利於比賽及進攻足球。
引用新增決議,在比賽球場上發生一些情況,有必要再作澄清說明。因此,國際足總理事
會於2005年8月11日在蘇黎士開會決議,足球規則第十一章及決議1,決議2的條文未修改
,規則精神也未改變,並決議下列引用足球規則第十一章,,決議2的通知。
"一球員在越位位置,當他玩球或觸球之前,可被判罰越位,如果裁判認為,沒有其他在
不越位位置的同隊球員有機會玩球。
如果一對方球員介入比賽,而且,如果裁判認為,可能發生身體接觸,在越位位置的球員
應被判罰越位,因為他影響對方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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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indyboy:小朋友不可以晚睡覺 快去睡XD 12/31 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