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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 看板 #1KSWpUk7 ] 作者: NTUvote (臺大選委會) 看板: NTU 標題: [校園] 創制複決執行委員會公告 時間: Mon Nov 24 00:35:39 2014 各位同學晚安: 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於2014年11月22日發布公告,公告學代會 提案之「導師選課簽證制度」公投案成立,針對此案,創制複決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說明並公告如下: 一、法源依據 查「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創制複決暨公民投票辦法」(以下簡稱本會公投法)對於「創制 複決執行委員會」有關執行公民投票事務之行政規定,並未明定。又查「國立臺灣大學學 生會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有關選舉罷免之處分決議,應依照行政程序法為之。 故在本會公投法未明定,應準用相類似之法律,則本會執行公民投票事務之行政事務,應 以行政程序法為之。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規定:「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 認之。」,同法第111條第6款:「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 限者」、第7款:「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該行政處分皆為無效,合先敘明。 二、管轄機關錯誤 本會公投法第3條規定「創制複決投票之進行,由創制複決委員會(以下簡稱執行委員會) 辦理之」,同法第6條第2項規定「執行委員會由大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兼任之」,故選舉 罷免執行委員雖兼任創制複決執行委員會,但其機關並非同一,兩者職權有別。選委會於 2014年11月22日以選委會名義公告「公投案成立」,其公告屬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 違背管轄規定,應屬無效。 三、提案人所提議案與本法所能定之創制複決範圍不相符 本會公投法第8條規定:「投票人得對『本會事務』依法提案以制定法律或廢除、中止、修 正法律或政策。」,同法第34條:「經創制複決投票表決通過之政策,執行委員會應即送 交學生會行政部門執行,不得違背......」。換言之,本法所稱創制複決的範疇,應以「 本會事務」為限,方得由本會行政部門執行。故如舉辦「我國應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之 公民投票,非但不是由本會行政部門所能執行,更非本會公投法所准許之範圍。但若改為 「本會行政部門應支持並呼籲我國政府儘速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則行政部門具有執行 可能性,方為本會公投法所准許之範疇。 而提案人所提公投案由為「是否同意選課結果需經過導師簽證? 」,不論其是否通過本會 公投,本會行政部門皆無從執行本案,故依據上開規定,其案由應非本會公投法所准許之 範疇。選委會於2014年11月22日以選委會名義公告「公投案成立」,其內容屬於「其他具 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應屬無效。 四、選委會於2014年11月22日以選委會名義公告「公投案成立」處分無效,自始不生效力 綜上所述,選委會於2014/11/22以選委會名義公告「公投案成立」之處分,不但管轄機關 錯誤,並且其內容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依行政程序法屬無效處分,本會得依職權確認其 無效,另行做成有效之行政處分。 五、駁回提案人之創制複決申請書 依據上述第三點,由於提案人所提公投案並非本會公投法所規定之「本會事務」,其內容 應當違背法令,謹依本會公投法第14條第2項駁回提案人之申請。 提案人若有不服,得於駁回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執行委員會提起訴願。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創制複決執行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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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w0517tw: 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11/24 00:51
※ 編輯: NTUvote (111.184.47.10), 11/24/2014 00:54:09
2F:推 tw0517tw: 最後一行應該是本會不是執行委員會 11/24 00:54
3F:推 trees880098: 推XD 11/24 01:45
4F:推 RPedsel: 推 11/24 02:36
5F:推 j71648: 推!! 11/24 10:33
6F:推 kawaku: 推XDDDD 11/24 13:59
7F:推 Jasy: tw0517tw正解 應向原行政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11/26 05:02
8F:→ Jasy: 處分機關為學生會創制複決執行委員會 上級機關應是學生會 11/26 05:03
9F:推 kuofuchi: 呃,但是學生會的公投法是規定向執行委員會提訴願 11/26 23:26
10F:→ kuofuchi: 公投法第14條第3項....... 11/26 23:27
11F:→ Jasy: 那我看不懂t大的意思了 囧 這篇署名沒問題啊 ...... 11/27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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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NTUvote (175.99.133.2), 12/02/2014 19: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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