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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名 稱 本會定名為「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學會」,簡稱為「教程學會」(以下 簡稱本會)。本會依據「國立台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而 成立,社團編號0638。 第 二 條 宗 旨 本會宗旨在於: 一、提供教育學程學生與學程行政單位、學程教師之良好溝通協調管道。 二、聯絡教育學程學生感情,促進學術及經驗交流。 三、加強畢業會友與學程學生之連繫。 四、維護並爭取本會會員之正當權益。 五、結合其他院校之教育學程學生組織,推動交流及合作事宜。 六、提供有志於從事教育工作、關心教育問題的學程外同學交流之管道。 第 三 條 會 址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臺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第 四 條 組 織 本會之組織為行政部門。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五 條 會 員 本會以已正式進入本校教育學程之在學學生為當然會員。(以下所稱會員 即指當然會員) 第 六 條 權 利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會員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享有擔任本會幹部之權利。 三、會員享有參與本會所舉辦活動之權利。 四、會員享有使用本會之各項資源之權利。 第 七 條 義 務 本會會員應遵守會員大會之決定,一旦未盡其該盡之義務,將自動喪失本 會所提供之福利及保障。 第 八 條 榮譽會員 教育學程外之同學及已畢業之會員得登記為榮譽會員。榮譽會員除不具表 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外,其餘權利和義務與會員相同。 第 三 章 行 政 組 織 第 九 條 幹 部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各常設部門部長。本會幹部在任期之內, 不得同時擔任校學生會、院學生會、或系學會之幹部。違反此條規定之會員, 將自動喪失其擔任本會幹部之權利。 第 十 條 會 長 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一年,起迄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會長 由全體會員投票選舉產生,詳細辦法另訂選舉與罷免一章規定之。 當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與副會長同時出缺,則由所有幹部互相 推舉一人代理。若會長出缺時,餘下任期超過六個月,則代理會長須立即成立選 舉委員會,同時兼任選舉委員會主席,辦理會長之補選。若學會未依法舉辦補選, 所有幹部將自動解職,會員得召開會員大會補選會長。補選之會長任期僅至同年 12月31日。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幹部處理本會事務。 第 十一 條 副會長 本會設副會長一人,協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之 職務。 第 十二 條 常設部門 本會常設之部門包含學術部、文書部、活動部、公關部、福利部、總務部, 部長由會長提名公告後產生,任期至新會長接任之後或被現任會長免職為止。部 長之更換與請辭,亦須透過同樣程序公告之。 各部執掌如下: 一、學術部 學術部負責舉辦讀書會等學術性活動、學術圖書及資料之管理,以及其他與 學術相關之會務。 二、文書部 文書部負責本會歷史資料之建檔與保存、收集並傳達教育相關訊息(包含剪 報、公文、相關規定與通知)、幹部會議與會員大會之紀錄、通訊錄之製作,以 及其他相關之會務。 三、活動部 活動部負責舉辦迎新、送舊與其他聯誼性活動,以及支援本會各項活動之辦 理。 四、公關部 公關部負責與校內外教育相關社團或機構聯繫以及增進彼此感情、福祉之事 宜。 五、福利部 福利部負責提供會員諮詢服務、接受會員陳情等有關會員權益之會務。 六、總務部 總務部負責本會財務之管理與本會佈告欄、留言版、收藏櫃之維護。 若某幹部出缺超過一個月,有意願出任該幹部之會員得發起連署,一旦連署 之會員超過50人,會長須立即提名公告其為新任幹部。 第 十三 條 非常設部門 會長得依其需要,增設其他部門處理本會事務,由會長提名公告之後任命之, 任期規定與其他幹部同。 第 十四 條  幹部會議 幹部會議之內容、時間由會長定之,並應於會議召開前一週公佈,且會員可 列席旁聽。會議之決議做成會議紀錄,需公告全系。 幹部會議之決議須有四分之三幹部出席、二分之一出席人數同意方為有效。 會議進行之其他程序以內政部最新公佈「會議規範」為準。 第 十五 條 監察機關 全體會員大會為最高的監察機關,本會向全體會員負責。 第 四 章 會 員 大 會 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 本會之會員大會為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最高立法與監察機關,其決議所有 會員皆須遵守。 第 十七 條 召開要件 符合下列第一到四款其中之一條件及第五款,需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一) 組織章程修改案 (二) 會長或幹部罷免案 (三) 幹部無法決定之議案 (四) 其他與本會有關之事務 (五) 會員50名連署 幹部或會員得就上述事項,進行會員大會召開之連署。達到法定連署人數後, 會長須於會員大會召開七日前公告之,同時兼任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召開會員大 會之事宜。 第 十八 條 門 檻 會員大會之決議,須有30名會員出席、二分之一出席人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 五 章 選 舉 與 罷 免 第 十九 條 原 則 本會會長之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 第 二十 條 候選人資格 凡本會會員(不包括正在實習之會員)皆可登記競選會長,但不得同時為校 學生會會長、校學生會學生代表、院學生會會長、系學生會會長候選人。 第 二十一 條 選舉人資格 凡現為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在學學生(不包括正在實習之會員),皆具有 投票資格。 第 二十二 條 選 舉 一、應屆學會須辦理下屆會長之選舉,現任會長須組織選舉委員會,並兼任 選舉委員會主席。 二、本會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舉辦會長改選,並於選舉結束、當選人公告後 兩週內交接完畢。 三、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人資格、候選人資格、候選人應繳交資 料、候選人登記起迄時日、競選期間、投票日期及投票起迄時日、投票地點、投 票注意事項、開票時間與選委會名單。本公告應於投票開始日前二十日公佈,候 選人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四、選舉委員會須於便利選舉人投票之處,設立投票所與開票所。投票完畢 後,須立即當眾唱名點票。開票完畢,現任會長即以書面宣示開票結果。 五、選票由選舉委員會印製。選票上應列明候選人之號碼,姓名。投票結束 後,剩餘選票須由選舉委員會當眾點清並銷毀。 六、投票由選舉人於選票圈選欄上,以選委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選票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選委會製發之選票者 (二)圈兩人以上者 (三)具體圈選處模糊不清者 (四)圈後加以塗改者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者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七)不加圈完全空白者 (八)不用選委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 (九)選票未加蓋本會會章者 (十)其他候選人有提出疑議者 當選票發生爭議時,由在場選舉委員會議決後認定。 七、會長選舉採相對多數決,獲得最高有效票數之候選人當選。當選舉為同 額競選時,選票須增列不同意之選項,候選人須獲總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票方為當選有效。 八、當選人名單與票數,須於投票結束、所有候選人無異議後五日內公告。 九、如遇無人登記、重新投票、或其他重大事故時,選舉委員會得為權宜之 處理。 十、若以上規章有不完備處,選舉委員會得另行訂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罷 免 一、幹部失職或瀆職時,得由會員召開會員大會決議是否罷免該幹部。 二、罷免案須有30名會員出席、二分之一出席人數同意方為有效。 三、罷免案成立後,會長須於一個月內任命新幹部。 四、如會長被罷免,則視同會長出缺,遞補方式與之同。 第 六 章 經 費 第 二十四 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會費於入會時繳交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屆幹部會議決 定。 二、學校課外活動組及師資培育辦公室之補助。 三、其他各公私立合法機構、企業之補助。 第 二十五 條 經費管理 經費由總務部收取管理,須定時公佈其經費收支情況。當會員對本會帳務有 疑議時,得申請調閱本會帳目。當該屆學會經費有剩餘時,須移交至下屆學會, 幹部不得私自處理。 第 七 章 家 族 自 主 第 二十六 條 宗 旨 為方便事務聯絡以及感情交誼,本會會員採家族自主運作制。家族不隸屬於 學會,得獨立運作。 第 二十七 條 家族組織 全部會員分為四大家族,其定義如下: 一、國語文科家族 由預定任教國文科之會員組成。 二、英日語科家族 由預定任教英語科與日語科之會員組成 三、社會學科家族 由預定任教輔導、歷史、地理、公民等相關學科會員組成。 四、自然學科家族。 由預定任教數學、生物、物理、化學、地球科學等相關學科會員組成 各家族設家族長至少一名,由該家族內會員互選產生;家族內任何一科之成 員,亦可選舉該科之家族長,且科家族長自動成為該家族之家族長。若遇該家族 會員無人願意出任家族長時,由會長任命之。 家族長代表該家族,並負責領導該家族,舉辦該家族內之聯誼活動,或與活 動部合作舉辦家族間之聯誼活動。會員得就所任教科目,加入所屬家族。遇有特 殊情況,會員得加入兩個以上之家族。 第 八 章 附 則 第 二十八 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之,相關規定與本章程第四章同。 第 二十九 條 解 散 本會得經由會員50人以上出席,四分之三出席人數以上同意解散之。本會解 散後財產移交師資培育辦公室處分。 第 三十 條 施 行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且會長公告後立即生效。本規程有疑義時,由 會長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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