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mkcla (kcla)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平行輸入的問題
時間Mon Nov 29 23:12:35 2010
不好意思 因為之前沒有寫清楚
產品為原產地美國A廠商 ( 中文譯名為B)
朋友是在美國買 多的就在網路上轉售 (應該是俗稱水貨吧?)
現在A公司的亞洲代理商 主張
1. 他是獨家代理商 所以別人不可以販售該產品
2. 他有把B註冊商標 (朋友有去查商標的確有被註冊了) 所以任何賣家不可以刊登這個品名的商品 (例如在標題不可以提到)
3. 有把A公司也在台灣註冊商標 所以主張跟2一樣 (但是智財局沒有查到)
4. 並且質疑只要不是代理商賣的就是仿冒品
5. 基於上述三項 他說他會執行法律權利
朋友很擔心想知道真的有觸犯法律嗎?
另外2和3真的有依據嗎? (這是我自己的疑問 因為我在很多網拍上都看到一堆標題寫LV PRADA這樣的字眼水貨商品販賣…)
謝謝各位專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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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52
1F:→ KyotoHot:那買Wii日版水貨的通通被台灣老任抓去關了( ̄ー ̄;) 11/29 23:29
2F:→ car:請對方來函說明一下哪幾條吧, 然後美國採購的收據存好 11/29 23:36
3F:→ forcomet:你朋友賣的量是不是很大? 11/30 09:09
4F:→ piglauhk:放著阿 不用管他 (OS:大不了被抓去關半年...) 11/30 10:34
5F:→ kanako:虎爛你的,二手車商都沒有車廠的商標權,他們不能賣車嗎? 11/30 13:38
6F:推 pasica:4.肯定不對~~仿冒不等於水貨 12/01 17:24
7F:推 pasica:你朋友買的是美國的 並非引用獨家代理商申請之商標 12/01 17:26
8F:推 pasica:你就在那個網拍上寫清楚"水貨(美國帶回)""轉讓" 12/01 17:29
9F:→ pasica:避免混淆誤認 12/01 17:29
10F:→ pasica:但是現在有個問題~我不大確定的是耗盡在台灣可否用契約排除 12/01 17:30
11F:→ pasica:美國可,歐盟不可,台灣不知 12/01 17:30
12F:推 barley:可以用契約排除啊 問題是通常買東西沒在簽約 12/01 21:48
13F:→ car:回b大: 權利耗盡是指物權吧, 契約排除僅有債權性質 12/01 23:45
14F:→ car:例如A在國內向片商B合法取得光碟(著59-1),AB間有不得轉賣契約 12/01 23:46
15F:→ car:而A卻轉賣給C, A並未有著91-1I的刑責,僅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吧? 12/01 23:47
16F:→ car:在專57II和施細39爭議為何以契約認定權利耗盡範圍修法原因 12/01 23:51
17F:→ car:我的理解是這樣啦 XD 12/01 23:52
18F:推 barley:C大說的是對的 以契約排除不正確 應該說以契約另為約定 12/02 17:28
19F:→ barley:但僅能約束相對人且僅有債權上效力 12/02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