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gohiro (人生阿~)
看板Patent
標題[問題] 日本專利的問題
時間Sun Feb 12 22:16:54 2012
小弟最近在看日本專利
有個問題想找人請教
以下節錄特許法第17 条の2 第4 項:
その補正前に受けた拒絶理由通知において特許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ものか否か
についての判断が示された発明
上述中 特許 與 發明 二者有何不同之處?
還是二者都可以翻譯為發明?
若是二者都可以翻譯成發明,那為何有些地方寫特許,有些地方寫發明?
不知有誰懂的 可以為小弟解說一下。
感激不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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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7.191
1F:→ forman:特許=發明 02/12 22:34
※ 編輯: gogohiro 來自: 219.71.7.191 (02/12 23:39)
2F:推 dakkk:行政法中有特許的定義 只是我不知道跟日本一不一樣就是了 02/13 01:22
3F:→ dakkk:特許就是 本來非人民的基本權 但特別給予的權利 02/13 01:23
4F:→ dakkk:相對的 許可/準許 就是 原本是人民的基本權 但報備給予 02/13 01:24
5F:→ dakkk:參考一下 02/13 01:24
6F:→ gogohiro:感謝各位的回答,今天看特許法才知道第二條就有寫定義 02/14 00:36
7F:→ ides13:要正確翻譯的話,僅看特許法第二條應該無法了解怎麼翻吧? 02/16 13:25
8F:→ ides13:請參照臺灣專利法第二條。 02/16 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