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thil1 (阿椒)
看板Patent
標題[問題] 追加實施例的問題
時間Tue May 6 17:38:30 2014
年初RD提出一個機構發明
兩個月前提出台灣的發明案(A案) 並且幾天前以A案為優先權向美國提出申請案(B案)
問題來了
RD差不多時間又提出一個可能的實施例乙
實施例乙跟說明書原本的實施例甲差異相當大
但又可以被Claim完全涵蓋
問題會出在原本的說明書並沒有明示或暗示實施例乙
若不把實施例乙加進去
日後實施例乙可能被人當成迴避設計的手段
爬過版上的文,
有一篇的狀況看起來跟我碰到的狀況極為類似,
所以知道台灣的A案可以用國內優先權成立一個C案 解決。
那麼美國案該如何處理呢?
完全不改Claim只是追加實施例就走CIP實在很不甘 心啊!
而且不管是撤回還是CIP都要再花一筆申請費......
老闆那邊有點不好交待
請問還有沒有可能追加實施例的方法Orz
或者能分析一下撤回重申跟CIP的優缺
目前著重的點是:
1.希望花費能盡量壓下來
2.以台灣的優先權日獲得較好的效益
另外假如我以A案為國內優先權而提一個C案
那麼向第三國申請時
國際優先權主張A案和C案
但A案跟C案的Claim完全相同
所以第三國審查時仍以A案的申請日為基準對嗎?
不好意思 請求版上的大大幫忙解惑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73.18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Patent/M.1399369112.A.0D6.html
1F:推 kaikai1112:A案可以用國內優先權成立一個C案 代表離A案提出申請 05/06 18:20
2F:→ kaikai1112:未滿一年 (Y/N?) Yes 的話 直接提新案 主張 A B 優先權 05/06 18:22
3F:→ kaikai1112:主張 B的理由 是B 的內容跟A可能有出入.... 05/06 18:24
4F:→ kaikai1112:(翻譯嘛....You know 多主張 多保險)...... 05/06 18:25
5F:→ kaikai1112:如果你確定 A B 是完全一樣 只主張 A 亦可.... 05/06 18:26
6F:→ ithil1:恩,是,AB分別是兩個月前跟上禮拜 05/06 18:31
7F:→ ithil1:所以k大建議台灣部份另生一組claim然後把實施例乙寫進去(? 05/06 18:34
8F:推 kaikai1112:其實只要在申請日之後一年內都可以用來主張優先權 05/06 20:54
9F:推 kaikai1112:所以你大可以比照台灣的模式處理 只不過台灣是主張國內 05/06 20:55
10F:→ kaikai1112:US 案是主張A案的國外優先權..... 05/06 20:56
11F:推 kaikai1112:既然是新案 說明書內容 claim 的界定範圍彈性就很大 05/06 20:57
12F:推 kaikai1112:只不過 在 A(B) 沒出現過的特徵 是不能主張優先權.... 05/06 20:58
13F:→ kaikai1112:只能用後案的申請日當前案認定日期 05/06 20:59
14F:→ ithil1:非常感謝K大的說明! 05/06 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