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肥胖宅 ( ̄﹁ ̄))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客戶申請新型專利權
時間Wed May 7 00:27:54 2014
: 不過,最近我們上網瀏覽專利局已公告之新型專利時,
: 發現我們的客戶已經將我們所販售的產品先行申請新型專利權。
: 問題是對方公司是向我們公司購買該產品,
: 而該產品早在他們申請專利前就已經編制在我們公司的型錄上,
: 1.能夠提出舉發,或是撤銷對方專利權,表明該產品是我們公司的設計嗎?
: 畢竟對方公司申請專利權的用意在於限制我們公司替對方公司的同業生產。
: 2.是否能繼續申請該商品的專利權呢?
: 3.是否會影響第二代產品的新型專利權申請?
: 因為對方公司的專利範圍有涉及到產品設置的地點以及架設。
: 4.專利範圍重複是否會有影響?
: 畢竟主要構造是相同的,我們是部分組件變更和功能效能的提升。
建議找一間事務所好好配合^^
本案重點在於
1.在申請專利前,產品己見於型錄且己公開,自始喪失新穎性...
2.對方非專利申請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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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Patent/M.1399393677.A.54A.html
1F:→ cloud7515:對吼 型錄都公開了 不過這可以適用優惠期嗎 05/07 00:28
2F:推 mystage:這型錄是不是非特定人可獲取的也不知道 05/07 01:12
3F:推 emilie1029:基本上對方和我們購買的機台是在他們申請專利權前就已 05/07 01:54
4F:→ emilie1029:經刊登在我們的公司型錄上,型錄基本上過去幾年的商展 05/07 01:56
5F:→ emilie1029:上也曾發過,不過索取的人也大多是相關產業的。 05/07 02:01
6F:推 cloud7515:這樣算公開啦 05/07 07:06
7F:推 DragonDeath:在商言商 客戶應該只是申請爽的 行銷用而非告訴用 05/07 07:24
8F:推 jerico:型錄公開(結果)並非技術公開(原因),必須確認。 05/07 07:52
9F:→ jerico:已經賣的東西,是沒有新穎性的。技術報告和舉發都是5000元 05/07 07:56
10F:→ jerico:上面是規費!事務所服務費應該是舉發比較貴 05/07 07:57
11F:推 jerico:忘了,超過10項,新型技術報告需要每項600,15項=規費8000 05/07 08:03
12F:推 dakkk:型錄公開 不一定有公開販賣事實 賣了嗎? 05/07 08:33
13F:推 jerico:製造、販賣、販賣之要約、使用、進口等行為而揭露技術內容 05/07 08:38
14F:→ jerico:請仔細讀上面內容,公開實施包括『為販賣之要約』 05/07 08:39
15F:→ jerico:『為販賣之要約』=『廣告、型錄』 05/07 08:39
16F:→ jerico:用英文解釋『販賣之要約』=offering for sale 05/07 08:40
17F:推 dakkk:問題是型錄能揭露的技術內容有限 沒錯吧 05/07 08:41
18F:→ dakkk:重點在你揭露了什麼吧 05/07 08:42
19F:推 jerico:揭露性還是問題所在 05/07 08:43
20F:推 leoisthebest:感覺雖然技術未公開 但是產品功能或是結構已經公開 05/07 10:04
21F:→ leoisthebest:這樣是不是就已經失去新穎性? 05/07 10:04
22F:→ VanDeLord:新穎性在於主要是型錄是否公開技術特徵,再來就是習知技 05/07 10:05
23F:→ VanDeLord:術人士(PHOSITA)能否依型態所揭露的樣態輕易完成。 05/07 10:06
24F:→ VanDeLord:有些型錄會破壞新穎性、有些會破壞進步性,也有破壞不了 05/07 10:07
25F:→ VanDeLord:專利事件依案決定,事實條件相同,內容不同,結果差異不同 05/07 10:08
26F:→ piglauhk:若沒記錯mpep有載明 實品展示 機殼下未露出之機構均視 05/07 11:10
27F:→ piglauhk: 除非該東西自始鎖在庫中 沒轉售 否則 東西既已賣出 自 05/07 11:12
28F:→ piglauhk:難稱具新穎性 05/07 11:13
29F:→ piglauhk:(均視...為公開) 05/07 11:15
30F:推 emilie1029:謝謝大家的協助~目前已聯繫事務所處理,畢竟有很多地方 05/07 11:39
31F:→ emilie1029:不太了解也需要釐清,再次感謝大家的資訊和幫助(鞠躬) 05/07 11:40
32F:→ VanDeLord:如果是美專,public us 和 on sale應該是不同標的內容 05/07 12:21
33F:→ VanDeLord:如果是台專,型錄的部分就如我上面所言,智院很多判決,這 05/07 12:22
34F:→ VanDeLord:可以自己找來看 05/07 12:22
35F:→ VanDeLord:至於型錄是否為展示,我覺得要參考public use test 05/07 12:23
36F:→ VanDeLord:問題很多條件不明,難討論,至少原po找事務所是正確的一步 05/07 12:25
37F:→ VanDeLord:型錄比較像on sale,原po的問題包括public use和on sale 05/07 12:27
38F:→ VanDeLord:和其他(如客戶申請內容技術特徵為何?有可能有改良過) 05/07 12:28
39F:→ VanDeLord:這些都不明確難以有結論 05/07 12:28
40F:→ VanDeLord:key"對方專利範圍涉及產品設置的地點以及架設" 05/07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