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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中專審查指南 : 第四部分 : 第六章無效宣告程序中實用新型專利審查的若干規定 : 第四小節 : (2)現有技術的數量 : 對於發明專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項、兩項或者多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 對於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一般情況下可以引用一項或者兩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 對於由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疊加" 而成的實用新型專利,可以根據情況引用多項 : 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 : 敝人實在不太同意上述這些說法,純就事論事,無意冒犯。不管 : : 到底是不是一案兩請或擇一。並不太會影響法庭上舉發無效的標 : : 準。 : 另外,無效該發明(技術方案)創造性的條件(引證數量多件與技術領域判斷) : 不見得可以用來無效該實用新型(引證數量的條件限制與技術領域判斷) : 關鍵在引證資料的條件難度,可以無效發明的條件,不見得可以無效實用新型, : 最後,我不記得我說過可以影響法庭判斷無效標準? : http://goo.gl/FWK3D3 : 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swjdpx/201310/t20131028_872524.html “影響法庭判斷無效標準” 我的意思是法庭對新型與發明的舉發標準並不會不同。 而你認為不同。 你所引用的連結 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swjdpx/201310/t20131028_872524.html [合议组认为,对于实用新型,一般不采用3篇以上的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 不等於[禁止用3篇以上]。 該案也是用了3篇,也是舉發成功。 知识产权报作者田宁,最後的結論也說明了引證數量並沒有只限制在兩篇或三篇。 我想再笨的人都看得懂,再笨的人也知道結論的語風跟重點。 再不夠? 其實版友早就提過 http://goo.gl/mhaaP8 日期: 2012-05-23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號: (2012)知行字第15號 我還是建議你好好看。裁定書的最後結論: (三)關於評價本專利創造性的對比文件數量是否符合《審查指南》的有關規定 …具體到本案,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將附件2-4的技術方案進行組合,從而得到本 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組合後的總的技術功能只是各部分功能的總和 ,未取得新的技術效果,實質是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僅僅是附件2-4所公開的技 術方案的簡單疊加,因此,一、二審法院使用多項現有技術來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並無 ^^^^^^^^^^^^^^^^^^^^^^^^^^^^^^^^^^^^^^^^^^^^^^^^^^^^^ 不妥。 ^^^^ 還有所謂的簡單疊加(easy combinations)的判定,就是取決於先前技術或引證案的 引用。先前技術或引證案引用的很像並且內容有啟示、教示等作用,被舉發的新 型專利自然而然會很容易被判定是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簡單疊加組合 完成。而這樣就是不具創造性或進步性。 → VanDeLord: 發明可以符合進步性要件了,新型還會有簡單疊加的問題? 05/11 19:15 → VanDeLord: 我真的不能理解你是這麼排序這些限制條件進行判斷的 05/11 19:15 發明"實審時"符合進步性要件,但是現在是已經拉到舉發階段了。竟然可以一概 而論? 由此可知我們程度落差太大。你可以有你的堅持,但我發言的目的不是為了 說服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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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atent/M.1431356499.A.AAB.html
1F:→ VanDeLord: 感謝您回覆,請問您是審查員還是審協? 05/11 23:05
2F:推 brson: 推 05/11 23:07
3F:→ brson: 它那兩句推文就是證明他沒程度 05/11 23:08
4F:推 hh47: 它那兩句推文就是證明他沒程度+1 05/11 23:15
5F:推 alicg: 它那兩句推文就是證明他沒程度+1 05/11 23:16
6F:推 brson: 板大就m這篇吧 順便歡迎一下對岸朋友 05/11 23:20
7F:推 ipme: 它那兩句推文就是證明他沒程度+1 05/11 23:23
8F:推 eth232: 推 辛苦了 05/11 23:36
9F:→ bonaqabo: 新型並沒有限定創造性的核駁僅能用兩篇 05/11 23:47
10F:→ VanDeLord: 審查部門不同也差很多,如果是復審委,比較靠譜 05/11 23:48
11F:→ bonaqabo: 幾篇算簡單疊加 幾篇不算 還是要看對比文件 05/11 23:48
12F:→ bonaqabo: 我了解你的策略 但目前我和中代們的看法是 05/11 23:50
13F:→ bonaqabo: 針對專利性不高的 採取一案兩請 新型是主要目標 05/11 23:51
14F:→ bonaqabo: 若發明沒過 才用你說的論點來法院吵(前提有上法院) 05/11 23:51
15F:→ bonaqabo: 能取發明沒人選新型 05/11 23:51
16F:→ VanDeLord: 前題相同? 侵權偵測與無效? 是雙證嗎? 05/11 23:53
17F:→ bonaqabo: 不過他們也知道這只是鑽漏洞, 最好不要 05/11 23:53
18F:→ bonaqabo: 是雙證阿 05/11 23:54
19F:→ VanDeLord: 為何不要? 也不是不行,關鍵在於產品10年內就fade out, 05/11 23:55
20F:→ VanDeLord: 申請發明幹麻? 05/11 23:55
21F:→ bonaqabo: 我知道確實有專代用這種策略 但這是走鋼索 05/11 23:55
22F:→ VanDeLord: 又不是要申請補助,我的看法啦,這是cn制度的缺口,沒禁止 05/11 23:56
23F:→ VanDeLord: 前應該都可以嘗試 05/11 23:56
24F:→ bonaqabo: 如果你是淘汰速度很快的產品 那也就算了 反正發明還沒 05/11 23:56
25F:→ bonaqabo: 下來 都沒在賣了 05/11 23:56
26F:→ VanDeLord: 維護費用發明又比較高 05/11 23:57
27F:→ bonaqabo: 對 重點是 可以嘗試 但不能因此說 新型比發明優 05/11 23:57
28F:→ VanDeLord: 剛好就是3~5年的產品侵權太多,提告一定會反訴,故用此策 05/11 23:58
29F:→ VanDeLord: 在這樣的情況下,選擇新型比較優,不是新型比發明優 05/11 23:59
30F:→ bonaqabo: 那我只能說 您可以說這是在某些條件下的一種策略 05/11 23:59
31F:→ VanDeLord: 是啊,所以我前面就一直強調"前題" XD 05/12 00:00
32F:→ bonaqabo: 不過其實這樣的狀況您只要新型即可 05/12 00:01
33F:→ bonaqabo: 不需要浪費錢申請發明了 反正也沒要維護不是嗎 05/12 00:02
34F:→ bonaqabo: 所以最佳的方式是只請新型 05/12 00:02
35F:→ bonaqabo: 一案兩請沒必要 05/12 00:02
36F:→ VanDeLord: 這要看當時申請策略與需求,企業需求每年都會變,賺錢就 05/12 00:03
37F:→ VanDeLord: 狂申請,錢少賺連幾百塊維護費都要摳,連審查員擺明要給 05/12 00:03
38F:→ bonaqabo: 我的話還是會選發明無誤 05/12 00:03
39F:→ VanDeLord: 你專利只要回覆即可,出個幾千塊都不要,你怎麼看 05/12 00:04
40F:→ bonaqabo: 既然這樣真的要跟你主管說 依據企業狀況 新型就好 05/12 00:04
41F:→ bonaqabo: 但我認為實際上法院時 創造性的審查基準會趨於一致 05/12 00:07
42F:→ VanDeLord: 具體還是要看技術方案的強度與侵權偵測容易度判斷 05/12 00:08
43F:→ bonaqabo: 強度不高 我認為即使是新型還是會被無效 05/12 00:10
44F:→ bonaqabo: 並不會出現 發明被無效 新型反而有效的狀態 05/12 00:11
45F:→ VanDeLord: 因該是檢索評估過強度夠,本領域完全無此產品技術 05/12 00:12
46F:→ VanDeLord: 但是其他領域(醫療)有類似技術特徵 05/12 00:13
47F:→ VanDeLord: 因為↑ 05/12 00:13
48F:→ VanDeLord: 前幾年日本企業利用此缺口用很大 05/12 00:29
49F:推 eth232: "最高人民法院" 可能要判決前,沒有一次記得先問一下V先生 05/12 00:30
50F:推 deathcustom: 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得知,大陸的法院認定上已經開 05/12 15:17
51F:→ deathcustom: 始趨近於現在主要的進步性判斷準則了"引證案的數量不 05/12 15:17
52F:→ deathcustom: 會影響是否輕易結合" 05/12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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