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肥胖宅 ( ̄﹁ ̄))
看板Patent
標題[問題] 法律 vs 法理
時間Mon Oct 3 11:36:10 2016
甲說:
廣告,寄送價目表都不算販賣之要約。
(民154-2)
(最高法院 097年 台上 字000365號判決)
於判決中,提及<販賣之要約>係採民法154-2之定義,亦即需負覆約義務者,才算是要約
。
乙說:
廣告,寄送價目表均屬販賣之要約。
(TRIPs)
(智慧局釋字)
司法院102年 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
販賣之要約源於TRIPs 28條(立法修正理由有註明),其效果應得及於廣告及寄送價目表的
行為。智慧局採此見解
小弟的問題是,根據法律優位原則,法律 > 習慣法 >法理; 甲說依法律 乙說依法理; 理
應以甲說優先 而智財法院若採乙說則與該原則有違 是這樣嗎?
以上 請先進們不吝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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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iglauhk (223.142.88.149), 10/03/2016 12:14:26
1F:→ twyesman: 單純猜測 是台灣專利制度東拼西湊湊發生的問題 10/03 15:07
4F:→ twyesman: 搜尋這兩份內有"廣告"的地方看就可以 10/03 15:09
5F:→ twyesman: 意匠法明示廣告行為不准 台灣專利法沒有 10/03 15:10
6F:推 poeoe: 是154條第二項吧 10/03 16:36
7F:推 poeoe: 座談會肯定說是把專利法58條的要約解釋為涵蓋要約之引誘 10/03 16:45
8F:推 poeoe: 所以就算依民法非要約而僅為要約之引誘 仍認為涵蓋於專利法 10/03 16:49
9F:→ poeoe: 要約範圍內 10/03 16:49
10F:推 poeoe: 所以還是要看專利法的要約要怎麼解釋 10/03 16:52
11F:推 kaikai1112: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10/03 17:01
13F:→ twyesman: 看起來專利法58條確實是有少東西 怎麼解釋還是法院決定 10/03 19:45
14F:→ twyesman: 雖然兩邊都是司法院-.- 10/03 19:46
15F:推 twyesman: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10/03 20:13
16F:→ twyesman: 是採用乙說無誤 10/03 20:14
17F:推 kaikai1112: 感謝樓上大大 10/03 20:18
18F:推 nogahiel: 應該只限專利權吧。 10/09 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