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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it.ly/2gcPxlt 本案為美國麻薩諸塞州波士頓大學基金會於2012年12月14日向麻薩諸塞州聯邦地方法院控 告台灣LED晶片顆粒製造商晶元光電(Epistar Corp.,簡稱晶電)及其兩家客戶億光電子 (Everlight Electronics Co. Ltd.)及光寶科技(Lite-On Inc)進口美國販售之氮化 鎵LED(GaN LED)藍光照明產品,侵害波士頓大學持有之美國專利編號5,686,738。2015 年11月19日陪審團庭審結果,認定三家被告LED產品直接侵害738專利、晶電誘引其他兩台 廠被告侵害前述專利,以及晶電及億光電子事前知悉情形構成惡意侵權,共判決一次性權 利金(lump-sum royalty)侵權賠償共約1370萬美元(參見下表一)。相關詳細介紹,可 參考產業資訊室文章: 【波士頓大學LED案】法院同意億光提議重審損害賠償金計算 庭審後,被告主張陪審團所判決之一次性權利金(lump-sum royalty)賠償數字,缺乏實 質證據基礎,理由為原告專家證人主張乃針對持續性權利金(running-royalty)形式, 而非一次性權利金。一審法官同意被告主張,決定採用最大減免原則(maximum recovery rule),就被告晶電及億光之權利金賠償數額部分進行各100萬美元減免,並要 求原告選擇接受減免或重新舉行庭審。原告要求就賠償減免決定提出中間上訴( interlocutory appeal),雖獲得一審法院同意,但遭CAFC駁回上訴請求。未來,原告或 可能選擇接受前述減免結果,或同意重新舉行庭審。 一、一審情形 庭審中,原告專家證人就權利金計算議題所提出主張,乃持續性權利金之計算結果,而非 一次性權利金(lump-sum royalty),然而,原告律師團所主張救濟,為要求被告支付一 次性權利金,同時陪審團最終判決之賠償數字,亦屬於一次性權利金。前述情形,導致陪 審團之賠償判決,缺乏實質證據基礎。據此,被告方面提出聲請,要求法庭減少既有陪審 團判決之賠償數額(remittitur),或就侵權賠償議題重新舉行庭審。 一審法官同意被告聲請,並做出結論,認為原告庭審專家證人主張,雖無法支持陪審團之 一次性權利金計算結果,但可以支持相同賠償數額作為持續性權利金之情況。最終,一審 法官參酌相關證據結果,認定就本案兩位被告晶電及億光之賠償部分,可適用100萬美元 之最大減免原則,並諭令原告可選擇接受前述減免數字,或重新舉行庭審。 對於前述選擇,原告波士頓大學要求法官允許其就減免數字決定提出中間上訴,以尋求 CAFC釐清最大減免原則應如何適用。原告認為,法庭在考慮減免數字上,僅採用可支持既 有判決數字做為一次性權利金之相關證據,而忽略可支持該數字做為持續性權利金之證據 部份,此一作法為不妥。由於前述減免決定尚非最終判決結果(non-final),為不可上 訴性質,一審法官必須考量三項因素:(一)是否涉及核心法律問題;(二)是否存在實 質意見分歧;(三)是否有助於本案審理進行,以決定可否提出上訴。 最終,一審法官認為,核心法律問題可為,法庭在考慮最大減免原則上是否只能採用陪審 團所選擇之一次性權利金方案;其次,本案確實存在實質意見分歧,以及若交付CAFC裁決 ,且原告勝訴,將無需就賠償計算議題重新舉行庭審,將可加快本案審理。上述理由,一 審法官同意原告上訴,並修改原先賠償減免命令,要求CAFC釐清以下問題: 一審法庭在使用最大減免原則上,是否僅能以陪審團所選擇之特定權利金形式為基礎(如 本案為一次性權利金形式),抑或可變更成相關證據紀錄所支持之其他權利金形式(如持 續性權利金)? 二、中間上訴結果 2016年9月30日二審合議庭判決(2016-127)中,再次考慮前述提到,判斷一項非終判決 定(non-final decision)能否提出上訴之三項因素,並說明上訴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合議庭認為原告未能提出充分理由,來說服CAFC應受理此次上訴,並駁回其上訴請求。 合議庭說明如下: (一)一審法院之減免賠償命令中,並不存在可迅速作出裁決之抽象法律問題(“ abstract legal issue” that can be decided “quickly and cleanly”),且可能將 牽扯到應由一審法院先行解決、存在於本案之許多事實爭議問題,諸如參酌相關證據後之 最大減免數字應為多少、以及當中應如何適用整體市場價值原則等等。 (二)減免賠償數字議題上,似未存在任何實質意見分歧情形。儘管原告方面希望一審法 院能作出其他結論,然其主張及所引述之判例,所討論的是陪審團侵權賠償判決之適當性 ,而並未引導合議庭注意主要問題所在,亦即地院在考慮最大減免原則上可否連帶考慮持 續性權利金形式。似是而非之爭議問題,不足以構成意見分歧情形。 三、評析 本案之侵權賠償議題,在中間上訴請求遭駁回後,目前尚無重大進展,或可能因為兩造目 前正就一審其他所有議題判決進行上訴,必需等待二審結果,然而參考先前情形,預估重 新舉行庭審之機會較高,據此原告亦可重新主張可受相關證據紀錄支持之持續性權利金形 式,或可避免侵權賠償數字之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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