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ominyi (rob)
看板Patent
標題[問題] 母公司在台,子公司在非WTO之優先權問題
時間Fri Mar 7 20:33:44 2025
大家好:這是TIPA民112年的法規考題
由於沒看到申論題的官方解答
查了審查基準及專利Q&A也無肯定答案
貼出來請各位先進協助。
題目:
甲為依我國法設立之公司,乙為甲之子公司且設立於英屬開曼群島
(非WTO會員)之外國子公司,今甲公司與乙公司在美國共同申請一
發明專利案A,嗣後乙公司就相同發明,於A案申請日起12個月內,
以乙公司為申請人於我國申請一發明專利B。
問題:
B申請案於申請時同時聲明主張A為優先權基礎案,經專利專責機關
檢視B申請案可主張國際優先權。問B申請案得主張優先權的理由?
我的想法:
依審查基準及專利Q&A,母公司與其轉投資設立之子公司係屬不同之
法人格,故母公司不得主張子公司之營業所為其營業所,反之亦然。
我的解讀是乙公司所在地並非WTO會員,也不得主張在我國之母公司
為其營業所,這就不符國際優先權申請人資格。
還請各位先進解惑,或提供相關法規供參卓,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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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aiii: 第一按申請國若是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也可以主張國 03/08 08:20
2F:→ maiii: 際優先權 03/08 08:20
3F:推 nnf: 「第一次申請」之判斷,係指在WTO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所提出 03/08 11:52
4F:→ nnf: 的專利申請案為外國第一次提出之專利申請案 03/08 11:52
5F:推 ides13: 申請人為我國國民,或為WTO會員、WTO之延伸會員(例如:英 07/12 22:41
6F:→ ides13: 屬曼島(Isle of Man)、荷屬安地列斯群島(Netherlands 07/12 22:41
7F:→ ides13: Antilles))、互惠國之國民;或在WTO會員、WTO之延伸會員 07/12 22:41
8F:→ ides13: 、互惠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者(準國民),得主張國際優先 07/12 22:41
9F:→ ides13: 權。申請人為複數者,每一申請人均應符合前述之身分條件。 07/12 22:41
10F:→ ides13: 審查基準「第七章 優先權及優惠期」 07/12 22:42
11F:推 ides13: 抱歉,以上非答案。剛查了一下「英屬開曼群島」和「英屬曼 07/12 22:46
12F:→ ides13: 島」是不同島。 07/12 22:46
13F:推 ides13: ====================== 07/12 23:00
14F:→ ides13: 依巴黎公約第4條第A項第1款規定,得主張優先權者,應為優 07/12 23:00
15F:→ ides13: 先權基礎案之申請人或其權益繼受人。 07/12 23:00
16F:推 ides13: 因此,有沒有可能是依「巴黎公約規定的“其權益繼受人”」 07/12 23:02
17F:→ ides13: 的規定,而取得優先權? 07/12 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