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ominyi (rob)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母公司在台,子公司在非WTO之優先權問題
時間Sun Mar 9 21:15:13 2025
感謝有二位網友推文回應
我再次檢索網路文章
發現有一篇明文提到可以變通的方法
請參考白杰立所撰”英國海外屬地籍公司在我國主張專利優先權之探討“
發表於”專利師月刊“第二十期,2015年1月。
簡言之有二變通方法
1.以乙公司的員工中具有WTO會員國籍之人為發明人
提出我國的申請案,並主張優先權。
2.以甲公司提出我國的申請案,並主張優先權。
待該優先權被認可後,再轉讓專利申請權給乙公司。
這題和申請人變更vs.取得申請日有類似的思維
如原申請人為X並取得申請日,之後要變更為Y,則申請日須延後至其變更日
但如X將專利申請權轉讓給Y,則以原申請日為其申請日。
拙見供各位先進指教,若有其他見解再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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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aiii: 我覺得你好像把兩件事混在一起討論了 03/09 23:11
2F:→ maiii: 1. 國際優先權是看專利局之間是否互相承認優先權 以你的案 03/09 23:11
3F:→ maiii: 例來說 美國專利局跟台灣專利局有互相承認優先權 跟申請人 03/09 23:11
4F:→ maiii: 國籍沒關係 03/09 23:11
5F:→ maiii: 2. 申請人適格 若美國案申請人A+B 台灣案主張美國案優先權 03/09 23:11
6F:→ maiii: 但申請人只有B 這樣是否能申請 這答案是可以的 但我忘了在 03/09 23:11
7F:→ maiii: 哪裡規定的 03/09 23:11
8F:→ bonaqabo: 巴黎公約的任何人指的是享有權利之人 03/10 09:20
9F:→ bonaqabo: 不是所以人都可以 03/10 09:21
10F:→ bonaqabo: 所以原po才會寫到國籍部分 03/10 09:22
11F:→ bonaqabo: 申請人為複數者 每一個都要符合申請資格 03/10 09:27
12F:→ bonaqabo: 這案例的話,看起來台灣案沒有提到轉讓 03/10 09:28
13F:→ bonaqabo: 而且是子公司單獨申請但優先權沒問題 03/10 09:29
14F:→ bonaqabo: 有可能是子公司在台灣有據點(實務上都是這樣) 03/10 09:30
15F:→ bonaqabo: 母公司在桃園,設開曼,然後聯絡地就是母公司 03/10 09:30
16F:→ bonaqabo: 以準國民待遇申請 03/10 09:31
17F:→ bonaqabo: 或是在美國提出的其實是PCT案… 03/10 09:37
18F:推 ides13: 樓上說的對,應該是以「準國民待遇」申請。 07/12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