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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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錄]Re: [新聞] 大法官提名/邵燕玲貼文:止 …
時間Mon Apr 11 14:53:16 2011
一次回應o h兄兩位的論述,盡可能明確化是回應誰,如有混淆請見諒
※ 引述《hil550 (布萊德)》之銘言:
: ※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 這裡有所謂最高法院所可能採用的四種學說,
: : 邵法官判案時,整個司法界全部都是是採用甲說,
: : 直到99年9月才改採丙說。
: : 但是丙說其實是裡面最不合理的一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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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同意
但理由跟o兄略有不同
: : 只是婦團跟媒體出來嗆,最高法院為了回應民情才採用,
: : 從此每個法官都「被迫枉法裁判」,至於先前採甲說的法官,也都被打成「恐龍法官」。
: : 不合理在哪裡呢?
: : 一樣,刑法221條中,「意願」的判定至關重要,
: : 如果沒有違反意願,就不能構成強制性交罪。
: : 而法官採罪刑法定主義、罪疑唯輕的觀念,在本案「無法證明意願」下「發回更審」。
: : 但是改採丙說後,有意願與否改成由年齡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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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是:這種東西已經牽涉到犯罪構成要件本身定義問題了
這是立法該解決的事,絕不是法官/司法者自己可以說話的
不然一個大帽子六個字:『違反權力分立』
: : 你是七歲多一天,你就是「有意願能力」;七歲少一天就「沒有意願能力」,
: : 事實上並不符常理,完全只是抄民法的「無行為能力人」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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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的問題是,因為要因應民情,所以你怎樣都得開一個界限出來
而界限不能隨便訂,你要有背後說理
刑法227條把『準強姦罪』的界限劃在14歲
背後說理,可以來一句『本草綱目記載~』....阿不,
是古醫書記載,『女雖十四而天癸至,必二十而嫁』
亦即十四歲在長期人類經驗裡被當作一個女性『起碼程度』性成熟的界限年齡
是找得出理由的
那你現在要訂新的標準,擬制說幾歲以下就是推定無意願要用221+222,當然也得要有根據
那民法似乎是很現成的理由,尤其這其中牽涉到『意思自由』
民法的『七歲』剛好就是有關意思表示能力的一個界限
這個問題,如果你要如一般人針對此事件的『個案/針對性立法』思維,
建議說改立法在立法上做擬制,一樣會出現
你還是要找個根據然後開個界限出來
然後等著比方說你開七歲,最後是八歲的被oo時繼續被罵恐龍立法
被質問說『八歲的怎麼懂xx』等等的
所以說到底我根本也不贊同這種個案式的立法,遑論以司法解釋為之
只是說如果硬要有個標準,那有個統一標準總比沒標準好而已,起碼兼顧平等原則
我一向認為,不管司法行政,最王八蛋的狀況就是『沒有統一操作標準』
: : 會議裡面也說了,「因為很難證明,所以乾脆就說違反意願」。
: ~~~~~~~~~~~~~~~~~~~~~~~~~~~~~~~~~~~~~
: 這個才是問題所在,對於"三歲"的女童而言,
: 根本無法證明有無違反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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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歲童連什麼是性侵都不懂,遑論有無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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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有無意願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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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說法是有點忽略整個性侵害的法體系架構的感覺
有關年紀過小有無意願的問題,事實上227條就解決了也考慮過了
227條就是認定14歲以下的人欠缺性自主意願能力,可沒講什麼意願要素
不管那個『被害人』是怎樣,你ox了他,就是強姦
人稱這條叫『準強姦罪』...哪來的沒罪?
刑度還跟221條正規強姦一樣呢!3-10年,也談不上輕罪
法官如果認為說,這姦三歲的更加可惡,你大可以點滿判他個9年10年的
反之鄉民最愛的221+222第二款卻也可能只判到8年
孰輕孰重,只怕難以論斷吧?
講白話一點,
『跟14歲的以下嘿休一概視為強姦』這是法律本來就有的基礎行為
221+222條第二款是加重條件
為什麼加重,因為有221條規定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的行為樣態
(亦即,構成所謂強姦的行為樣態)
後面『其他違反意願方法』是一個概括敘述,
立法邏輯來講,概括敘述仍必需有前面例示行為的類似性質,
亦即他得是強暴脅迫等等的去違反意願,不是單純解釋『違反意願』四個字即可
(所以你上面講的舉證問題在這邊有沒有被稍微釐清了?
事實上所謂意願等等本就得靠客觀證據證明~~)
有這種狀況又對14歲以下人為之時法律認為特別可恨,所以定為加重條件
一個基本行為,然後因為某些特別可惡的行為而有一個加重條件
這是很常見的立法模式
這個被告到底是該當基本行為還是加重條件,當然是看證據
或者精確的說是『具證據能力+以法定證據方法呈獻在法庭上』的證據
.....這豈是簡單的反問『阿三歲的是.....』就可以斷定的?
我不記得『反問』他是一種合格的舉證方式,他頂多是一種訊問方式
偵探小說會說,『把所有的不可能都刪去,那剩下來的無論如何難以相信就是事實』
但這是小說,小說作者可以去設定他的作品環境背景
所以他的『剩下來』的一定是唯一的真相,刪去的『不可能』也真的是不可能
但現實中,『剩下來的』不止大有可能非唯一,也不見得是真相
刪去的是『不可能』還是『真相』你也很難說
我們都不是在青山剛昌或柯南道爾的世界中生存,也沒有人是包拯
我們是活在有刑事訴訟法的的中華民國
那回到案件本身
邵燕玲當初發回只是要下級審把到底適用基本行為還是加重條件說明更清楚一點
試問一下作為一個法律審的地位,這樣做,不對嗎?
後來高分院判無罪更與法條本身無關
他是認定當初指控該被告的事實出現了瑕疵
證據不明時,利益歸於被告,這是正常民主法治國家講程序的作法
如果不想管這套,在程序上以『限期破案』等要求呼籠過去,下場就是江國慶
我不是很懂,到底這法律根本上問題在哪
我個人只是覺得有些人看法律只看的到221然後就鑽進去了
最高院刑庭囿於民意也就隨大眾
根本也沒顧及到整個體系的解釋跟實際刑度的比較這樣
這種事其實用法官量刑去解決就行了,個案量刑本就是法官存在最大的功能
要不法律給你3-10年這麼大區間是給爽的?
當然,立法完全可以自由形成
當初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儘管大有人批評這是重複、浪費的立法
但在強大民意支持下,依然完成了立法
現在你要叫立法者,因為這個個案,去在227條的基本行為中多一條擬制規定
說幾歲以下總之視為221而不適用227的話,那也沒啥關係
這樣的擬制也談不上違憲什麼的,通過了就會是新法律
只不過,要開幾歲呢?三歲?八歲?九歲?
勞駕各位自己想背後說理吧,我不想傷這腦筋,因為我根本認為沒必要這樣個案立法
: 如果有人對他說"你陪叔叔玩好不好?"
: 三歲女童說好,不好或是根本沒回應,
: 如何舉證?
: 原PO在意的甲說或丙說根本不是這個案件的爭議點.
: 撇開舉證有無違反意願的問題,
: 本案不管採用甲說或丙說來判決根本毫無困難.
: 爭論甲說或丙說只會模糊焦點
: : 這種狀況如果不是白色恐怖時期的台灣,大概就是中國那種樣子吧。
: : 當然,說了這麼多,該解決的還是要解決。
: : 首先「違反其意願」這項,在立法時是法界人不斷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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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反對,
: 按理說實際審判時會忽略此點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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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說司法者可以因為自己當時反對這樣立法,所以無視成文法律規定嗎?
: 但遇到有裁量權時卻不分青紅皂白套用,
: 這邏輯說不通.
: : 只是婦團和立委為了彰顯「性自主」,才加上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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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過去性侵只要是用「強暴等方式致不能抵抗」就算,現在還要「違反意願」,
: : 該踹共的不是法官,而是當時這樣立法的婦團跟立委,把犯罪的要件越加越多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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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完全是這樣的
關鍵是以前的『不能抗拒』要件有他自己的爭議,爭議還不小
忘記哪個老師在討論這條規定時有這麼講到,
這『不能』抗拒是要怎樣才叫不能抗拒?
這舉證超級王八蛋困難且辦起案來真的有辱斯文
畢竟很現實,人類的性器官邊上有兩條很有力的器官:『腿』
腿還能踢,怎說不能抗拒?
那你上法庭得舉證被害人真的不能抗拒啊
那少不得就得問被害人:『阿你被__時幹嘛不踢被告的蛋蛋』或之類的渾話
或被告方的律師少不得會來這麼一兩句
這對性侵害被害人無疑是二度傷害
..........當時的爭議點是這樣的
所以才把『不能抗拒』改成了『違反意願』
『違反意願』是只要你不真意保留的說『不要』就可以證明的
(雖然這增加了靠一張嘴翻臉不認人,事前合意下床翻臉的可能性
但綜觀起來這對弱勢一方的確是增加了法律上的嚇阻力不是嗎?)
『不能抗拒』就囉唆了,少不得一些醫學證據你還得去調查一下
起碼證明被害人兩條腿是不能踢或被嚇到壓制到不敢踢了才行
: : 首要之務應該是要這些人出來解釋,然後修法。
: : 邵法官確確實實依照立法院的法律判決,真的是相當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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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精確的說邵燕玲並沒有判什麼
她只是指摘下級審對該適用基本行為還是加重要件敘明不清,應說清楚一點
發回更審,更新審判程序以後高分院要判無罪可跟她無關~
: : 要她這樣判的是媒體、立委和婦團;
: : 罵她恐龍法官的也是媒體、立委和婦團。
: : 難為啊。
: ※ 編輯: hil550 來自: 112.104.176.193 (04/07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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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3.114.47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114.43.114.47 (04/11 14:58)
1F:推 oodh:^^ 我只是轉貼而已,原文不是我寫的啦 ^^... 04/11 15:28
2F:→ oodh:不過最近法務部提議修法拿掉「違反意願」一句,又被婦團反對 04/11 15:31
3F:→ oodh:說是大多數熟人性侵最後都是靠違反意願一條成立的 04/11 15:32
4F:→ oodh:拿掉之後熟人性侵要證明成立就會更難… 04/11 15:32
5F:→ roxinnccu:頭痛醫頭(攤手) 04/11 15:38
6F:→ roxinnccu:這個違反意願的規定就是十幾年前吵出來的新玩意 04/11 15:38
7F:→ roxinnccu:當十幾年前那些人都是隨便吵吵的嗎? 04/11 15:39
8F:→ oodh:其實法官也很可憐啊,要解決婦團的需求我看只有 有罪推定 吧 04/11 15:54
9F:→ oodh:為了定罪而修訂「違反意願」一文,而控方也的確會以這條攻防 04/11 15:55
10F:→ oodh:基於無罪推定,法官變得不得不恐龍、不得不有辱斯文 然後被罵 04/11 15:55
11F:→ oodh:在社會新聞裡也看過很多少女在事後突然後悔,或被父母發現不 04/11 15:58
12F:→ oodh:想承受壓力而改口說自己是被強迫的;如果不能無罪推定、要求 04/11 15:58
13F:→ oodh:「有表示不願意」的證明 那男性豈不是很弱勢;婦團有提到希望 04/11 15:59
14F:→ oodh:分齡立法;這是一個可以參考的原則,但細部還要再看看吧…… 04/11 16:00
15F:→ roxinnccu:總之當年修法完成,我們一干男同學研究以後的心得就是: 04/11 16:09
16F:→ roxinnccu:『老二請管好』『約會最好雙手背背後』... 04/11 16:10
17F:→ roxinnccu:分齡立法的話,就我本文說的狀況啊..慢慢想依據吧XD 04/11 16:11
18F:→ hil550:說實話,我不覺得你友解釋到什麼,你只不過說明了違反意願的 04/11 17:27
19F:→ hil550:行為樣態,也正是因為這些行為樣態判斷的不合理,才衍生這些 04/11 17:29
20F:→ hil550:問題,不是嗎?由何必昧於現實情況去遷就它? 04/11 17:30
21F:→ hil550:說我忽略性侵害的法體架構,我認為是點出了這個法體架構的問 04/11 17:39
22F:→ hil550:題所在.既然法體架構有問題,在有裁量權的範圍內去忽略它並 04/11 17:41
23F:→ hil550:無不妥,照單全收才會出問題. 04/11 17:42
24F:→ roxinnccu:適用法條是哪一條不是裁量權問題 04/11 17:51
25F:→ roxinnccu:量刑才叫裁量權。係爭案件的證據該是哪一條就是哪一條 04/11 17:52
26F:→ roxinnccu:怎麼能裁量? 04/11 17:52
27F:→ roxinnccu:我沒反對修法喔,要看清楚,我只是不滿現在一些人講法 04/11 17:53
28F:→ roxinnccu:比方說用反問來證明積極事實這種說法 04/11 17:53
29F:→ hil550: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三歲女童有沒有違反意願?法官有無自由 04/11 17:59
30F:→ hil550:心證的空間? 04/11 17:59
31F:→ hil550:如果法官有自由心證的空間,最高法院就沒有必要在這方面做 04/11 18:01
32F:→ hil550:文章. 04/11 18:01
33F:→ roxinnccu:這跟自由心證有啥關係 04/11 18:03
34F:→ roxinnccu:自由心證是在證據力方面相對於法定證據力的用詞 04/11 18:03
35F:→ roxinnccu:試問跟本案有何關係 04/11 18:03
36F:→ hil550:以自由心證原則決定證據力 04/11 18:05
37F:→ roxinnccu:Then?說真的這真是不相關的東西 04/11 18:06
38F:→ roxinnccu:甚至都不是證據能力的問題,自由心證只是針對證據力 04/11 18:06
39F:→ roxinnccu:證據能力有無他還相當程度是法定的咧 04/11 18:06
40F:→ hil550:以自由心證原則決定是否有違反意願的證據能力 04/11 18:06
41F:→ roxinnccu:有沒有違反意願?問的好,法條在那邊,就是那些行為 04/11 18:07
42F:→ roxinnccu:請檢方舉證,院方說明為何他的行為符合221的規定 04/11 18:07
43F:→ roxinnccu:證據能力跟證據力的分別您分的清楚吧?別混用 04/11 18:07
44F:→ roxinnccu:證明不出那些行為,按現行法體系也不是無罪開釋 04/11 18:08
45F:→ roxinnccu:你覺得這傢伙特別可惡,靠量刑平衡即可 04/11 18:08
46F:→ roxinnccu:量刑才真正是個案中法官可以度量的東西 04/11 18:09
47F:→ roxinnccu:不知為何很多人都沒注意到這塊 04/11 18:09
48F:→ roxinnccu:邵燕玲的發回判決就是叫下面把221/227的分界講清楚矣 04/11 18:09
49F:→ roxinnccu:最高法院這決議贊成的不多,批評的不少,意見大致如本文 04/11 18:10
50F:→ roxinnccu:『什麼行為怎麼定義怎麼罰』,不該是司法者的權限 04/11 18:11
51F:→ hil550:非法律本科系有些用語用錯請見諒,但是"以自由心證原則決定 04/11 18:11
52F:→ roxinnccu:司法者的權限是在立法者界定的各該罰行為中選一個並量刑 04/11 18:11
53F:→ hil550:由無違反意願的證據之證據力大小" 04/11 18:11
54F:→ roxinnccu:選也不是隨便選,有整本的刑法跟刑事訴訟法 04/11 18:11
55F:→ roxinnccu:大部分本科系的人要念懂都得花三年(大學兩年補習班一年 04/11 18:12
56F:→ roxinnccu:最高院的決議也跟證據力無關 04/11 18:12
57F:→ roxinnccu:最高院如果干涉到證據力的審酌這邊,會翻天的,呵呵 04/11 18:13
58F:→ roxinnccu:最高院的決議是在現有法體系下引用民法作了一個擬制 04/11 18:13
59F:→ roxinnccu:如上文所述。問題是這樣的擬制立法者做無妨,司法者... 04/11 18:13
60F:→ roxinnccu:此外自由心證也不是隨便自由的,你得交代你為何這樣想 04/11 18:14
61F:→ roxinnccu:而這樣的交代中,是不能用反面推論/推問來說明的.... 04/11 18:14
62F:→ hil550:"以自由心證原則決定由無違反意願的證據之證據力大小"既然 04/11 18:20
63F:→ hil550:是高等法院決定,那麼有無違反意願自然也是由高等法院來決定 04/11 18:20
64F:→ hil550:,那麼最高法院又何必在適用哪個法條上面做文章? 04/11 18:20
65F:→ roxinnccu:沒這回事 04/11 18:20
66F:→ roxinnccu:最高法院這號解釋出來被巷子內的批評的用語,我講的算 04/11 18:21
67F:→ roxinnccu:最含蓄的 04/11 18:21
68F:→ roxinnccu:有點亂了釐清一下,當然所謂有無意願等是『二審高等法院 04/11 18:22
69F:→ roxinnccu:決定的,然後案件送到『最高院』邵燕玲那邊,然後 04/11 18:23
70F:→ hil550:也就是說,最高法院是法條審,為何對高等法院認定有違反意願y 04/11 18:23
71F:→ hil550:的判斷進行干預? 04/11 18:23
72F:→ roxinnccu:邵某覺得高等法院在221 227分界上解釋不清所以發回 04/11 18:23
73F:→ roxinnccu:法律審當然包含法律適用的交代邏輯囉 04/11 18:24
74F:→ roxinnccu:不然您以為法律審是在審什麼? 04/11 18:24
75F:→ roxinnccu:邵法官的判決是說底下的沒把為何是221的論理交代清楚 04/11 18:25
76F:→ roxinnccu:以馬英九特別費案來講,最高院甚至完全變更了下級審的法 04/11 18:25
77F:→ roxinnccu:律見解,這也是在權限之內,他只是不傳證人不交互詰問這 04/11 18:25
78F:→ roxinnccu:些事實審程序。 04/11 18:26
79F:→ roxinnccu:馬英九案是自行判決,邵燕玲發回,都是權限之內 04/11 18:26
80F:→ hil550:你的意思是,法條對有無違反意願說得還不夠清楚?太誇張了, 04/11 18:27
81F:→ roxinnccu:?不是法條說,是原本的二審說.... 04/11 18:28
82F:→ hil550:說高等法院對有無違反意願的判斷不夠清楚還比較能令人相信. 04/11 18:28
83F:→ roxinnccu:大概看了一下,就是說下面事實跟法條沒套很完整吧 04/11 18:29
84F:→ roxinnccu:不很罕見的發回理由。 04/11 18:30
85F:→ hil550:二審只要把有無違反意願的見解充分告知三審就不會有這個問y 04/11 18:30
86F:→ roxinnccu:見解一回事,關鍵是事實跟法律的套用 04/11 18:30
87F:→ hil550:題,不然法條文義寫得那麼明確. 04/11 18:30
88F:→ roxinnccu:法條跟事實對上了才叫犯罪唷 04/11 18:31
89F:→ hil550:問題還是在於證據力的問題,所以還是在自由心證上面打轉. 04/11 18:32
90F:→ hil550:如果有無違反意願認定也明確,法條也明確,怎會有這樣的問題? 04/11 18:33
91F:→ roxinnccu:檢察官的舉證,由後來無罪更審判決來看,也不是沒疑慮 04/11 18:33
92F:→ roxinnccu:原二審正是『自由心證』了合乎221規定不是? 04/11 18:33
93F:→ roxinnccu:邵法官的判決是說你這事實跟法律套用交代不清 04/11 18:34
94F:→ hil550:所以我看是前者不明確,但如果二審的認定其實是明確的,那就 04/11 18:34
95F:→ roxinnccu:自由心證真的一點跟這件事的爭議都沒關係 04/11 18:35
96F:→ hil550:是三審在做文章了 04/11 18:35
97F:→ roxinnccu:不管你怎麼心證法,你都得把事實法律涵攝過程寫清楚 04/11 18:35
98F:→ roxinnccu:三審對下級審事實法律涵攝過程挑剔,叫『職權』XD 04/11 18:36
99F:→ roxinnccu:不然法律審意義何在? 04/11 18:36
100F:→ hil550:三審當然是和自由心證沒有關係,但這個問題不就表示三審在質 04/11 18:37
101F:→ hil550:疑二審對有無違反意願的認定? 04/11 18:38
102F:→ hil550:你認為,這個問題只是因為三審認為二審對於有無違反意願的證 04/11 18:44
103F:→ hil550:據有問題,所以涵攝過程不夠清楚? 04/11 18:45
104F:→ hil550:但我就說在自由心證的原則下,三審沒有必要挑剔這個,理由就 04/11 18:46
105F:→ hil550:是社會對於三歲女童有無違反意願的認知.所以三審沒有必要這 04/11 18:47
106F:→ hil550:樣做. 04/11 18:47
107F:→ roxinnccu:社會的認知沒寫在法律上,而罪刑法定原則有 04/11 19:29
108F:→ roxinnccu:大大的寫在刑法第一條 04/11 19:29
109F:→ roxinnccu:社會的認知,等你變成法律再說 04/11 19:29
110F:→ hil550:二審的判決書如果已經寫進去說有違反意願,就不用再拿罪刑法 04/11 19:46
111F:→ hil550:定原則去反駁他,三審也不去質疑他,就不會有問題了. 04/11 19:47
112F:→ hil550:畢竟它也是有真憑實據的依照罪刑法定原則來做,不是嗎 04/11 19:48
113F:→ roxinnccu:很不是。不多說了,您可以嘗試去找一下邵法官的判決書 04/11 19:51
114F:→ roxinnccu:提到罪刑法定是針對您所說的所謂社會認知問題 04/11 19:52
115F:→ hil550:而證據力到底有多大,在自由心證原則之下,就當他夠大吧! 04/11 19:52
116F:→ roxinnccu:再說一遍,你要修法我沒意見,但此前請恪遵現行法 04/11 19:52
117F:→ roxinnccu:邵法官的發回理由正是二審沒交代怎樣違反意願.... 04/11 19:53
118F:→ roxinnccu:這種狀況下還用221+222而三審沒去挑他毛病,才叫瀆職 04/11 19:53
119F:→ roxinnccu:"原判決就此構成犯罪之重要事實,並未詳加認定,亦未載 04/11 19:54
120F:→ roxinnccu: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 04/11 19:55
121F:→ roxinnccu:即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非無 04/11 19:56
122F:→ roxinnccu: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這是原文 04/11 19:56
123F:→ roxinnccu:而我再看了原二審認定三審也有的事實,我並不任為 04/11 19:57
124F:→ roxinnccu:這樣的挑剔叫做無意義的作文章 04/11 19:57
125F:→ roxinnccu:在現行法的架構下,這樣的質疑不作,才叫瀆職 04/11 19:57
126F:→ roxinnccu:說白一點,三審是在說由二審認定的事實到二審判罪的法條 04/11 19:59
127F:→ roxinnccu:間,過於跳躍,亦即,涵攝不當 04/11 19:59
128F:→ roxinnccu:二審這樣的跳躍,可能接近一般所謂社會的認知 04/11 20:00
129F:→ roxinnccu:但如前所述,刑法第一條寫得很清楚:罪刑法定 04/11 20:00
130F:推 houkoferng:簡單來說,很多人基本上是把刑法當人民公審 04/11 21:45
131F:→ hil550:沒有人民公審,蘇建和早就被槍斃了,不要用烏賊戰術 04/11 21:57
132F:→ hil550:何況就這個案件,我並沒有說錯.真的是只有恐龍才會相信女童 04/11 21:58
133F:→ hil550:願意發生性交.不用畫蛇添足去質疑二審的罪刑法定主義與否 04/11 22:00
134F:→ hil550:有性交的事實下,就算只是單方面的證詞,也無損做正確判斷 04/11 22:03
135F:→ hil550:,這點根本不需要去質疑. 04/11 22:04
136F:→ hil550:這麼合情合理也合法的邏輯之下還會認為不夠明確要發回更審, 04/11 22:14
137F:→ hil550:也難怪會被人民譏諷了. 04/11 22:15
138F:→ roxinnccu:借問一下,你就真的確定你急於定罪、指摘的對象屬實嗎 04/11 22:22
139F:→ roxinnccu:『只是單方面的證詞...根本不需質疑』? 04/11 22:22
140F:→ roxinnccu:是啊,或許被害事實存在,但一定是這個人? 04/11 22:23
141F:→ roxinnccu:老話,沒有程序正義的所謂實質正義,只是『恣意』 04/11 22:23
142F:→ roxinnccu:你我都不是耶穌,甚至也不是包拯,所以需要程序正義 04/11 22:24
143F:→ roxinnccu:如果對程序正義的態度是這樣的話,那我主張廢死(攤手) 04/11 22:24
144F:→ roxinnccu:既存的事實該適用於哪一條法律是很嚴肅的問題,這也不 04/11 22:26
145F:→ roxinnccu:用質疑那又一句恐龍就把涵攝過程交代過去,法律審廢了 04/11 22:27
146F:→ roxinnccu:算了,再說了,更審後可是無罪了,當初那個事實真確定嗎 04/11 22:27
147F:→ hil550:我只是以嫌犯有發生性侵的前提下做推理,嫌犯有沒有性侵並不 04/11 22:54
148F:→ hil550:是我所關心的問題,所以也沒有急於定罪的衍生問題. 04/11 22:55
149F:推 LORDJACK:老實講整個法界本來就是要訓練成鐵板一塊, 而且上從大法 04/12 07:53
150F:→ LORDJACK:官, 司法院長, 下至教授沒有不支持邵燕玲的. 不過呢,.. 04/12 07:54
151F:→ LORDJACK:就她最此案的反應乃至於最後要大法官出來幫他擦屁股, 我 04/12 07:55
152F:→ LORDJACK:還是覺得他不適任大法官, 到他那個層級, 法學素養早就很 04/12 07:56
153F:→ LORDJACK:好, 人選很多了, 反倒是能否保持人性與正義感很重要,史上 04/12 07:57
154F:→ LORDJACK:被稱為偉大的大法官, 都不是因為她們的法學素養有多好, 04/12 07:57
155F:→ LORDJACK:而是在關鍵時刻他多有正義感.基本上我覺得他對這案很被動 04/12 07:58
156F:→ LORDJACK:反正"不告不理""不加評論個案"之類的東西都是法律基本訓 04/12 08:00
157F:→ LORDJACK:練下的產物. 他都不能為自己辯護了, 又哪能在大法官會議 04/12 08:01
158F:→ LORDJACK:上, 宣傳, 主張自己的見解呢?? 04/12 08:01
159F:→ roxinnccu:這邊有一個基本的問題要注意:以後大法官會議將會是終審 04/12 09:32
160F:→ roxinnccu:機關而不是各級法院的太上皇 04/12 09:32
161F:→ hil550:因為程序正義而毀了實質正義,為了合法而違背事實,才是法界 04/12 09:32
162F:→ hil550:最大的悲哀. 04/12 09:32
163F:→ roxinnccu:所以或遲或晚,大法官裡面起碼要有一半以上的實務體系出 04/12 09:32
164F:→ roxinnccu:身者,所以總有一天你會看到一堆邵燕玲在大法官 之列 04/12 09:33
165F:→ roxinnccu:不然,你要叫學者審案嗎? 04/12 09:33
166F:→ roxinnccu:還有,程序先於實質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常識 04/12 09:34
167F:→ roxinnccu:或者精確的說,沒程序正義你怎知道你的實質正義不是恣意 04/12 09:34
168F:→ roxinnccu:『以嫌犯有發生性侵的前提』?憑什麼做這種推定? 04/12 09:35
169F:→ roxinnccu:你是青山剛昌、柯南道爾,還是包拯,耶穌? 04/12 09:35
170F:→ roxinnccu:不過這現象也就實際的上演了,什麼叫做德國人口中, 04/12 09:35
171F:→ roxinnccu:嚴重違反法治國原則的『重大媒體預斷』現象 04/12 09:36
172F:→ hil550:在本案來說,你只要正名被害人是正常的三歲女童,就合乎程序 04/12 09:36
173F:→ roxinnccu:美國人的陪審團要隨機抽要隔離審前要雙方律師挑過,都是 04/12 09:36
174F:→ roxinnccu:為了避免這個現象,但今天我們看到有人看了媒體就先推定 04/12 09:37
175F:→ roxinnccu:而且一句話取代了林鈺雄教授寫的疊起來10公分厚的兩本 04/12 09:37
176F:→ hil550:正義了,再加上被害人證詞以及法官的自由心證原則,程序正義 04/12 09:37
177F:→ roxinnccu:教科書。如果說這就是台灣人的正義,那我主張廢死 04/12 09:37
178F:→ hil550:綽綽有餘,迂腐之人才會認為不合程序正義 04/12 09:38
179F:→ roxinnccu:對,唸完10公分厚刑訴教科書叫做迂腐,鄉民一句話就是 04/12 09:38
180F:→ roxinnccu:程序正義 04/12 09:39
181F:→ roxinnccu:繼續這樣推論下去,再有修養的人都會開始罵髒話 04/12 09:39
182F:→ hil550:你所謂的程序正義早就符合了,是你不想承認而已 04/12 09:39
183F:→ hil550:迂腐就是分不清什麼是事實 04/12 09:41
184F:→ roxinnccu:事實靠程序展現,不是你一句話就說的算的 04/12 09:41
185F:→ roxinnccu:老話,你是耶穌嗎? 04/12 09:42
186F:→ roxinnccu:你甚至都不是承辦法曹,憑什麼大談『事實』如何 04/12 09:42
187F:→ roxinnccu:你口稱的事實再多也就是受害的事實,那就等於可以定特定 04/12 09:43
188F:→ hil550:我不是耶穌,我只是一個靠正常邏輯思考的人 04/12 09:43
189F:→ roxinnccu:人罪責?這是刑事訴訟法101的基本觀念,謝謝 04/12 09:43
190F:→ roxinnccu:你的邏輯不是唯一正義,你當那些寫刑訴的都不正常? 04/12 09:43
191F:→ roxinnccu:既然不是耶穌,你就不是全知全能,那憑什麼跳過程序談 04/12 09:44
192F:→ roxinnccu:事實? 04/12 09:44
193F:→ roxinnccu:整篇的證據章,人家寫了10公分厚中5公分厚度的東西 04/12 09:45
194F:→ hil550:不是法曹又如何,我的推論合理也不違法. 04/12 09:45
195F:→ roxinnccu:在你口中一句『正常人邏輯、事實』就全帶過去了,法律審 04/12 09:45
196F:→ roxinnccu:的職權也給你說成了『做文章』,你到底以為你是誰? 04/12 09:46
197F:→ roxinnccu:真是笑話 04/12 09:46
198F:→ roxinnccu:說到底,前審三審判決你去看過了嗎? 04/12 09:46
199F:→ roxinnccu:你既然不是耶穌也不是法曹,你所謂的『事實』又都哪知道 04/12 09:47
200F:→ hil550:證明被害人是正常的三歲女童難道不是程序事實? 04/12 09:47
201F:→ roxinnccu:的?媒體嗎?那剛好又落入不管德美都想避免的"媒體預斷" 04/12 09:47
202F:→ roxinnccu:範疇中,你甚至連自己掉進這狀況都無所知覺,還侈談事實 04/12 09:48
203F:→ roxinnccu:有被害人,有個媒體告訴你的犯人,你就推定是那人做的? 04/12 09:49
204F:→ hil550:不然你說要怎麼做才合乎程序事實?要嫌犯說是我強迫的? 04/12 09:49
205F:→ roxinnccu:退一萬步講,就是那人做的,你就確定有221條情事? 04/12 09:49
206F:→ roxinnccu:聽說舉證是檢方的責任,謝謝 04/12 09:49
207F:→ roxinnccu:身為被告,撒謊都可以,如果不怕影響量刑的話... 04/12 09:50
208F:→ roxinnccu:『不然你說要怎麼做才合乎程序事實』?先不計較你用詞 04/12 09:50
209F:→ roxinnccu:你要我在這裡跟你複製貼上整本教科書嗎? 04/12 09:50
210F:→ hil550:不要推來推去,我之前就說過,我的推理是基於那個人做的前提 04/12 09:51
211F:→ hil550:下,如果三審質疑不是那個人做的,那它發回更審的理由就不應 04/12 09:51
212F:→ hil550:該是基於"有無違反意願". 04/12 09:52
213F:→ roxinnccu:那更審後無罪了你怎解釋?事實?你說的算? 04/12 09:53
214F:→ roxinnccu:兩個層次的問題,分不清楚你家的事 04/12 09:54
215F:→ roxinnccu:判決原文也找給你,你有心的話也該查到字號了 04/12 09:54
216F:→ roxinnccu:你要在那邊繼續用媒體告訴你的東西判斷,我也管不著你 04/12 09:54
217F:→ roxinnccu:推論?推論要基於正確的基礎事實,否則與幻想無異 04/12 09:54
218F:→ hil550:教科書並不能當擋箭牌,你從教科書飲用你的論據無妨,大家來 04/12 09:55
219F:→ hil550:切磋討論. 04/12 09:55
220F:→ roxinnccu:教科書不是擋箭牌,是百年來學者研究的結晶 04/12 09:55
221F:→ roxinnccu:其中在台灣的話,還是90年代以後新興的一堆討論 04/12 09:56
222F:→ roxinnccu:我的論據當然全部來自教科書,頂多改寫的白話了一點 04/12 09:57
223F:→ roxinnccu:你當然不會在教科書內看到青山剛昌 04/12 09:57
224F:→ hil550:不要抹黑,我有看判決書,更審無罪和我的推論一點關係都沒有. 04/12 09:57
225F:→ roxinnccu:是嗎?你所謂推論的前提已經被更審推翻了耶,無關? 04/12 09:58
226F:→ roxinnccu:至於原三審法條適用的問題,如本文及前所述,不贅述 04/12 09:58
227F:→ roxinnccu:願意瞭解的人早就看懂了 04/12 09:59
228F:→ roxinnccu:今天的問題是似乎有些人連現行法立法邏輯都不願意瞭解 04/12 09:59
229F:→ hil550:那你要問三審是不是瞎貓碰到死耗子 04/12 09:59
230F:→ roxinnccu:或把適用不同法條當作法官可以裁量標的的問題 04/12 10:00
231F:→ roxinnccu:三審如前所述是合法+合理的行使職權,如果你有看三審文 04/12 10:00
232F:→ roxinnccu:然後沒有被媒體預斷的話 04/12 10:00
233F:→ roxinnccu:如果這樣的三審你認為不合理,那如前所述,我就主張廢死 04/12 10:01
234F:→ roxinnccu:因為對於死刑這樣不可回覆的刑罰,其正當性基礎就在於 04/12 10:01
235F:→ roxinnccu:司法體系對定罪極度的機巴,你想省略這個機巴那只好廢死 04/12 10:02
236F:→ roxinnccu:不然江國慶二三四五號很快就出現,到時事前嚷嚷『社會認 04/12 10:02
237F:→ roxinnccu:知』『正常人邏輯』『實質正義』的人也不會出來負責 04/12 10:03
238F:→ roxinnccu:當初那個要『限期破案』的傢伙對江國慶負了啥責? 04/12 10:03
239F:→ roxinnccu:如果用現在檢驗邵燕玲判決的一般社會認知來回顧當年 04/12 10:04
240F:→ roxinnccu:江國慶按『呈現在媒體上的事實』,那江國慶還不該死? 04/12 10:04
241F:→ hil550:你要主張廢死,和這個案件有何干?程序正義該有的都有了. 04/12 10:05
242F:→ roxinnccu:有沒有被害者,有,有沒有看起來無可辯駁的證據,有 04/12 10:05
243F:→ roxinnccu:有沒有一個看似『除了他找不到其他人』的犯人,有 04/12 10:05
244F:→ roxinnccu:按照現在各位的邏輯,江國慶他死有餘辜 04/12 10:06
245F:→ roxinnccu:而且要他死還符合程序正義,不是嗎?哈 04/12 10:06
246F:→ hil550:三審不是基於加害人犯罪的證據不足發回更審,算不算瀆職? 04/12 10:06
247F:→ roxinnccu:你是在問什麼?到底你有去看三審判決嗎? 04/12 10:08
248F:→ roxinnccu:提江國慶案是要爾等去反思一下,所謂『社會認知』 04/12 10:08
249F:→ roxinnccu:是怎麼回事,程序正義又有多重要而已 04/12 10:08
250F:→ roxinnccu:今天江國慶案大家都會推說那是軍法體系問題,那請問 04/12 10:09
251F:→ roxinnccu:軍法跟一般法院差別最大在哪?不就在於程序不完備,且 04/12 10:09
252F:→ roxinnccu:本質上具有軍隊家法性質,上面喊碰碰下面就會喊報告是嗎 04/12 10:09
253F:→ hil550:社會認知判斷是基於現有的證據,江國慶案的證據根本是有問題 04/12 10:09
254F:→ roxinnccu:而今天江國慶案在眼前,居然有人扮演起當年『喊碰碰的 04/12 10:10
255F:→ roxinnccu:上面』的角色? 04/12 10:10
256F:→ hil550:你把江案推給社會認知,再類推到本案,亂扯一通 04/12 10:10
257F:→ roxinnccu:喔?在更審之前請問你在媒體上覺得現在這案子的證據有無 04/12 10:11
258F:→ roxinnccu:問題?笑話 04/12 10:11
259F:→ roxinnccu:事後臥龍誰都當得 04/12 10:11
260F:→ roxinnccu:開口閉口當初二審證據完備只是三審恐龍云云 04/12 10:12
261F:→ roxinnccu:結果發回二審更審他卻無罪了,不覺得被打臉嗎? 04/12 10:12
262F:→ hil550:兩案問題的本質不同,本案沒有入人於罪的問題,只有基於是實 04/12 10:12
263F:→ hil550:害犯罪的前提,不可混為一談. 04/12 10:13
264F:→ hil550:我真的對你的邏輯感到搖頭,尤其我前面推文也說過了,看三審 04/12 10:14
265F:→ hil550:發回更審的理由並不是嫌犯罪證不足,而是有無違反意願的問題 04/12 10:15
266F:→ roxinnccu:誰對誰搖頭啊,哈,come on ,save it 04/12 10:15
267F:→ roxinnccu:本案沒有入人於罪的問題?不就爾等在入人於罪嗎? 04/12 10:15
268F:→ roxinnccu:實害犯的對應詞叫危險犯,這兩詞彙的分野與本案一點關係 04/12 10:16
269F:→ roxinnccu:也無,請勿濫用 04/12 10:16
270F:→ roxinnccu:三審發回的正當性我前面就解釋過了,看不到你家的事 04/12 10:16
271F:→ roxinnccu:你用以質疑三審恐龍的所謂前提也給更審推翻了 04/12 10:17
272F:→ hil550:你的意思是,正常的三歲女童會自願和嫌犯性交嗎? 04/12 10:17
273F:→ roxinnccu:我覺得你覺的都是屁,二審判決沒寫清楚+現行法沒這擬制 04/12 10:17
274F:→ roxinnccu:你我放再多屁也大不過刑法第一條 04/12 10:18
275F:→ roxinnccu:此外,自願與不自願之間有一樣東西叫做『不懂』 04/12 10:18
276F:→ hil550:前提被推翻是因為三審發回更審的理由嗎? 不是!! 04/12 10:18
277F:→ roxinnccu:『不懂』這件事在法體系上是用227條來評價,在一定歲數 04/12 10:18
278F:→ roxinnccu:下擬制這就是該當強姦的刑度,看不懂你家的事 04/12 10:19
279F:→ roxinnccu:但你的前提都被推翻了你拿啥去質疑三審判決?笑話 04/12 10:19
280F:→ roxinnccu:還是說,即便事實都有疑問,你還是要主張當初三審應該 04/12 10:20
281F:→ roxinnccu:無視上訴指摘的東西硬給他定罪? 04/12 10:20
282F:→ roxinnccu:兩層次問題,搞不清楚法律審在幹嘛的去質疑邵燕玲就很好 04/12 10:21
283F:→ roxinnccu:笑,等所謂『事實』都在更審中被質疑了還拿這當前提更好 04/12 10:21
284F:→ roxinnccu:笑,整個案件媒體傳達的多半是錯誤的資訊整個社會卻據此 04/12 10:22
285F:→ roxinnccu:認知什麼東西,則不好笑了,是悲哀 04/12 10:22
286F:→ roxinnccu:還記得邵燕玲當初是被媒體批所謂『輕判』嗎? 04/12 10:22
287F:→ roxinnccu:你有看過三審判決,你說那是輕判嗎? 04/12 10:23
288F:→ roxinnccu:還是說『法律審發現下級判決判重罪有理由不備等狀況發回 04/12 10:26
289F:→ roxinnccu:更審』,在社會認知、正常人邏輯、實質正義中,等於 04/12 10:26
290F:→ roxinnccu:『輕判』?你來告訴我呀? 04/12 10:27
291F:→ hil550:以文義解釋來看,221條是基於違反意願,227條是基於合意,你認 04/12 10:30
292F:→ hil550:為以三歲女童的角度,不懂和合意的意思比較接近,還是和違反 04/12 10:31
293F:→ hil550:意願比較接近? 04/12 10:32
294F:→ roxinnccu:誰跟你說227叫基於合意?哪裡寫合意? 04/12 10:32
295F:→ roxinnccu:227根本就不管意思要素,年齡跟行為有寫在TB裡面而已 04/12 10:33
296F:→ roxinnccu:你又再度無視上面就講過的立法邏輯 04/12 10:33
297F:→ hil550:就跟你說文義解釋,不然全都不是合義,那幹嘛分成兩條? 04/12 10:33
298F:→ roxinnccu:然後你又在那邊問我認為,我認為你認為根本是屁,除非你 04/12 10:34
299F:→ roxinnccu:去立法 04/12 10:34
300F:→ roxinnccu:文義解釋的意義你最好是考慮一下你懂不懂再使用 04/12 10:34
301F:→ roxinnccu:『全都不是合義,那幹嘛分成兩條? 』這問的真好笑 04/12 10:35
302F:→ hil550:立法邏輯也不過是各種解釋方式的一種,如果你認為立法邏輯對 04/12 10:35
303F:→ roxinnccu:阿人家立法227就沒在管合不合意的你問這還不好笑? 04/12 10:35
304F:→ hil550:你的論點有幫助,可以提出來討論. 04/12 10:35
305F:→ roxinnccu:林北寫在上面的一串你是都直接無視就對了 04/12 10:36
306F:→ hil550:建設性的論述提出來吧!不要一直只是冷嘲熱諷 04/12 10:37
307F:→ roxinnccu:此外,所謂不合意只是概括規定,如本文所述,還是要跟 04/12 10:38
308F:→ roxinnccu:前面的例示行為有類似性,然後勞駕自己去看三審判決 04/12 10:38
309F:→ roxinnccu:到底在指摘什麼 04/12 10:38
310F:→ roxinnccu:建設性?如果是那種『媒體預斷下的社會認知』式的建設 04/12 10:39
311F:→ roxinnccu:那事實上是一顆炸毀法體系的炸彈,不是建設 04/12 10:39
312F:→ hil550:林北只看到一個沒有話可說,不按邏輯思考的人 04/12 10:39
313F:→ roxinnccu:你的邏輯跟10公分厚的教科書比起來哪個值錢? 04/12 10:42
314F:→ roxinnccu:一個連推論基礎都已經被推翻的邏輯,值幾毛錢? 04/12 10:43
315F:→ roxinnccu:程序正義、審級利益直接被無視? 04/12 10:43
316F:→ roxinnccu:如果當初三審照了『媒體預斷下的社會認知』真的無視上訴 04/12 10:44
317F:→ roxinnccu:意旨硬給他定讞了,那那個被告後來在更審中被調查出 04/12 10:44
318F:→ roxinnccu:足以判他無罪事實的機會,不就硬生生給各位剝奪了? 04/12 10:45
319F:→ roxinnccu:這就是各位的邏輯,各位的實質正義? 04/12 10:45
320F:→ roxinnccu:而當初上訴指摘的意旨,理由不備論證跳躍等等,不也可能 04/12 10:46
321F:→ roxinnccu:是因為根本基礎事實就不備引發的?這些可能各位都不願意 04/12 10:46
322F:→ roxinnccu:讓刑訴程序去檢驗,只想看到一個被告快速被定罪合乎各位 04/12 10:47
323F:→ roxinnccu:的所謂社會認知、實質正義? 04/12 10:47
324F:→ hil550:就跟你說程序正義已經夠了,"正常"三歲小女孩+被害人證詞 04/12 10:47
325F:→ roxinnccu:整本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在這種鄉民正義中一腳被 04/12 10:47
326F:→ hil550:你說這樣夠不夠?要怎麼樣才夠? 04/12 10:47
327F:→ roxinnccu:踹開了,還洋洋得意,真是很難笑到一種悲哀的程度 04/12 10:48
328F:→ roxinnccu:你說夠就夠啊?笑話 04/12 10:48
329F:→ roxinnccu:你講的東西跟程序正義何關?懶得點你還一直用! 04/12 10:49
330F:→ roxinnccu:你倒底知道程序正義是在講什麼? 04/12 10:49
331F:→ roxinnccu:退八百萬步講這麼夠的話,更審怎麼無罪了? 04/12 10:49
332F:→ hil550:你從頭到尾就搬出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封面來講,有力的論述又 04/12 10:49
333F:→ roxinnccu:『"正常"三歲小女孩+被害人證詞』在更審中不存在嗎? 04/12 10:50
334F:→ hil550:不提出,那我乾脆搬出憲法來講好了 04/12 10:50
335F:→ roxinnccu:我可以拿到碩士應該念的是超過封面啦.... 04/12 10:50
336F:→ roxinnccu:倒是你閣下在用詞中就顯示出我唸過的東西你根本沒唸過 04/12 10:51
337F:→ roxinnccu:你倒有那個底氣來說啥論述有力無力了 04/12 10:51
338F:→ roxinnccu:這年頭是怎樣,不懂的最大嗎? 04/12 10:51
339F:→ roxinnccu:你要跟我戰憲法也可以,我看你拿哪條來戰,基本國策嗎? 04/12 10:52
340F:→ roxinnccu:話說在我講之前,你知到所謂『違背意願』的概括規定 04/12 10:53
341F:→ roxinnccu:他應該是要有前面『例示行為』的類似性質嗎? 04/12 10:54
342F:→ roxinnccu:一堆團體媒體在那邊大哉其言,有提過這個基本觀念一句? 04/12 10:54
343F:→ hil550:法界就是很多狂妄又封閉的性格,我知道的非本科系法律高手很 04/12 10:54
344F:→ roxinnccu:這個基本觀念構成了三審判決的一部份基礎,連這都不了, 04/12 10:54
345F:→ roxinnccu:又談什麼評論三審判決?還恐龍咧 04/12 10:55
346F:→ roxinnccu:(呵欠)非本科系法律高手有一位叫mocear的你可以問問他 04/12 10:55
347F:→ hil550:多,法官出錯的也比比皆是,何況是你? 04/12 10:56
348F:→ roxinnccu:對本案的意見 04/12 10:56
349F:→ roxinnccu:喔對啊,那你又憑啥認為你是對的?你是耶穌?還事實咧~ 04/12 10:56
350F:→ roxinnccu:我不是耶穌,所以我很重視那10公分厚的教科書,科科 04/12 10:57
351F:→ roxinnccu:話說我本文到推文,從法條到青山剛昌到立法解釋跟邏輯 04/12 10:59
352F:→ hil550:你連雞生蛋,蛋生雞都搞不清楚,還拿更審在反駁我,讀那麼多有 04/12 10:59
353F:→ roxinnccu:你閣下從上篇到這篇永遠都是那句『社會認知』『正常』 04/12 10:59
354F:→ hil550:什麼用? 04/12 10:59
355F:→ roxinnccu:『邏輯』,你說我沒話講....到底是誰沒話講 04/12 10:59
356F:→ roxinnccu:有什麼用,就比你多話也是有用了,哈 04/12 11:00
357F:→ roxinnccu:我前面很早就講過三審更審是兩層次的問題 04/12 11:00
358F:→ roxinnccu:只是你開口閉口事實,我就多提更審無罪來吐你 04/12 11:01
359F:→ roxinnccu:三審我本就覺得法律上根本沒問題,二審調查出的事實的確 04/12 11:01
360F:→ roxinnccu:沒有辦法跟221套起來,除非依照一文不值的所謂『x認為』 04/12 11:02
361F:→ roxinnccu:那即便不經過更審,改用227也是有罪,證明媒體亂寫一通 04/12 11:02
362F:→ hil550:要程序正義我都提給你了,該不會你自己也不知道應該做到什麼 04/12 11:02
363F:→ hil550:麼程度吧! 04/12 11:03
364F:→ roxinnccu:後來更審無罪了,則更告訴你審級利益程序正義的重要 04/12 11:03
365F:→ roxinnccu:你提給我了?你根本連『程序正義』在講啥都不知道 04/12 11:03
366F:→ roxinnccu:明白講,三審駁回他就是一種程序正義,從而讓被告有了 04/12 11:04
367F:→ roxinnccu:他本該有的程序利益,審級利益,到目前無罪 04/12 11:04
368F:→ roxinnccu:該做到什麼程度三審判決早都指摘了,沒看到你家的事 04/12 11:05
369F:→ roxinnccu:跟我前面提到的,我敢賭多數『社會』都不知道的概括例示 04/12 11:05
370F:→ roxinnccu:規定的常識也很有關,你還在問這問題,哈 04/12 11:05
371F:→ hil550:三審駁回是繞在221和227之間,這兩條都是有罪,會造成更審無 04/12 11:06
372F:→ roxinnccu:冷嘲熱諷?從本文到推文,我想很清楚是不是有人自找的 04/12 11:06
373F:→ hil550:是誤打誤撞. 04/12 11:06
374F:→ roxinnccu:你用誤打誤撞形容就體現你完全不懂程序正義何在而已 04/12 11:08
375F:→ roxinnccu:還有,三審事實上沒發表任何法律見解,他是說底下講的 04/12 11:09
376F:→ roxinnccu:不全! 04/12 11:09
377F:→ hil550:不要拿西來說東,我從來沒有否定程序正義的重要性 04/12 11:09
378F:→ roxinnccu:就算最後又變成有罪了,也不會影響當初三審判決正確性 04/12 11:10
379F:→ roxinnccu:你連程序正義的定義都不見得清楚又談何否定與否? 04/12 11:11
380F:→ hil550:二審對於有罪判決的程序正義不足,和違背意願判定的程序正義 04/12 11:11
381F:→ hil550:不要混為一談. 04/12 11:11
382F:→ roxinnccu:第一次看過人家這樣用『程序正義』一詞的 04/12 11:11
383F:→ roxinnccu:我跟你講白了,刑事訴訟法就是『程序正義』 04/12 11:11
384F:→ roxinnccu:所有刑訴的規定其根本精神就是程序正義 04/12 11:12
385F:→ roxinnccu:上訴是,駁回是,更審是,整個證據章那更是超級無敵核心 04/12 11:12
386F:→ roxinnccu:刑事訴訟法379條規定了可上訴三審的事由,自己多看看吧 04/12 11:13
387F:→ hil550:小毛病讓你挑沒關係,大道理說對了比較重要. 04/12 11:13
388F:→ roxinnccu:然後你來告訴我上級審因為這些原因發回更審正不正義? 04/12 11:13
389F:→ roxinnccu:哪來的大道理?基於媒體預斷下的所謂社會認知實質正義嗎 04/12 11:14
390F:→ hil550:不要再自我催眠了,講半天放個"媒體判斷"的大絕招 04/12 11:16
391F:→ roxinnccu:寫在刑事訴訟法教科書裡,辛普森案也討論過 04/12 11:17
392F:→ roxinnccu:你沒看過就算了還說是大絕?哈 04/12 11:18
393F:→ roxinnccu:預斷排除可是個大學問,大絕? 04/12 11:19
394F:→ hil550:許許多多的案子出問題,你都要推給媒體判斷嗎? 04/12 11:20
395F:→ roxinnccu:不用轉移話題,這件案子就是 04/12 11:20
396F:→ roxinnccu:你要不要用『輕判』『邵燕玲』這兩關鍵字去查一下? 04/12 11:21
397F:→ roxinnccu:看看有多少人被告知邵燕玲輕判? 04/12 11:25
398F:→ roxinnccu:這個問題會出現在對法官的評價上,也一樣出現在對該案 04/12 11:25
399F:→ roxinnccu:被告的指摘上,對法官還算了,他們終身職,對被告呢? 04/12 11:26
400F:→ roxinnccu:我有點年紀,很記得當初江國慶案時的社會認知XD 04/12 11:27
401F:→ hil550:我只是對"對於三歲女童違反意願的罪證不足"判斷感到離譜. 04/12 11:28
402F:→ hil550:我並沒有說要重判,不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04/12 11:29
403F:→ roxinnccu:這個,請自己去找判決原文吧 04/12 11:29
404F:→ roxinnccu:不是連文號都要我告訴你吧? 04/12 11:29
405F:→ roxinnccu:還有,不是只有『違反意願』而已,是類似例示行為的 04/12 11:32
406F:→ roxinnccu:那種違反意願才叫做221條 04/12 11:33
407F:→ roxinnccu:這部份你要積極證明,不能用反問的,如前所述 04/12 11:33
408F:→ hil550:不想再落如無窮迴圈的討論,我該說的都說了,讓給大家公評吧 04/12 13:38
409F:→ Eventis: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後面三個字經常被無視. 04/13 12:23
410F:→ Eventis:又附帶一提,根據另一個萬惡的97年5th,本文見解有一部分不 04/13 12:37
411F:→ Eventis:太合乎該決議一致,當然該決議的煙火性質也頗高就是. 04/13 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