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看板Policy
標題[分享] 辯與不辯…大法官挑案子?
時間Fri Jun 17 23:16:42 2011
辯與不辯…大法官挑案子?
http://udn.com/NEWS/OPINION/X1/6403997.shtml
大法官昨日就社會秩序維護法中,處罰「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之規定
,難得一見地召開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不但如此,更開放網路直播,讓全國民眾即
時觀看。國家最高釋憲機關,能夠如此透明、公開地進行釋憲程序,的確是值得喝采之事
。
不過,這樣透明而精彩的程序,為何如此難得一見?從解嚴至今,大法官舉行言詞辯論之
次數,屈指可數。本案有什麼特殊性,讓大法官覺得「非辯不可」?坦白說,「跟追他人
」未必與「新聞自由」有關。而被跟追固然不堪其擾,但公開場所的行為實在也不算「隱
私」。
至於竊聽等行為,早已超越跟追而有其他法律制裁。這個案子涉及的雙方權益,在憲法上
都未必是最核心、重要的權利。大法官挑這個案子來辯論,難道是因為涉及媒體,所以可
當成是一場好的秀?
或者應該換個角度問:那為何不每案皆辯?大法官解釋數量並不多。以民國九十九年而言
,總共才做成了十四件解釋。若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相比,其每年大約受理一百件案件,
做成大約八十至九十件之實體判決。但原則上每個案子都進行言詞辯論。每天大約可以舉
行二至三個案件的辯論。人家能,為何我們不能?
拜網路科技與大法官們心胸開放之賜,我們可以全程、即時觀看辯論的過程(就此而言,
就比堅持不肯開放攝影,也不願意即時播放音訊的美國最高法院要進步了)。但也因此可
以發現,辯論的過程相當冗長,而且沒有充分交鋒。
訴訟代理人與鑑定人固然都是法界俊彥,但時間多用在「各言爾志」的申論。許多論點重
疊,審判長似也未能妥善運用訴訟程序的指揮裁量,控制辯論之節奏。
相比之下,美國最高法院之言詞辯論,原則上每方只有卅分鐘,且任一大法官隨時可以插
話發問。所以發言必須緊緊地抓住重點,澄清爭議,而不是用來申論。又因為大法官可以
隨時發問,不少律師根本自己的稿子說不到五分鐘,就要不斷應付九位大法官連番犀利的
砲火。這樣的過程,不但緊張刺激,而且能夠鎖定重點。
重點可能在我們沒有弄清楚,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目的。憲法法庭不是辯論「事實真偽」
,而是「法律論理」。大法官本來就是法律專家,所以大部分的論理,當事人只要用書面
訴狀提出,讓大法官自行判斷即可。因此,當事人根本無須在言詞辯論中,把論點從頭鋪
陳一遍;專門為檢驗證據真實性而設的「交互詰問」,其實意義也不大。
言詞辯論的主要目的,是讓大法官有機會澄清一些疑點,而且讓當事人有機會說服正在猶
疑的大法官。美國的言詞辯論規則第廿八條甚至明文揭示「言詞辯論應強調並澄清書狀中
之主張」「律師應推定大法官們均已閱讀訴狀」「不宜照稿宣讀」。
明白了言詞辯論的功能,制度設計就容易多了:每一方的時間不需要太長,甚至也不需要
太多訴訟代理人。大部分的論點會在書狀中展現,言詞辯論是用來澄清疑義的。釋憲案件
是否需要舉行辯論,也找到了標準:端視大法官是否對本案有「需要當面澄清」之處?
期待大法官能修正辯論規則,然後多多召開憲法法庭。相信長此以往,大法官們的口才與
思路,會愈來愈犀利敏銳。當民眾看到我們的大法官,也能如美國法官一樣,在言詞辯論
中展現魅力,令人讚嘆,不也是司法說服民眾,爭取支持的手段之一?
----------------
在麵店看到這篇
尤其其中對於「辯論時不要各述己見、法官要善盡辯明疑異之責」的說法
讓我深感認同
如果文中所言屬實,原來美國大法官解釋這麼專業,真讓人想望
跟大家分享一下
--
男人做事八分靠決斷,
決斷後的事都是見招拆招的
by 翔太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2.57.110
1F:推 uka123ily:其實昨天的辯論甚至到最後有點走向人身攻擊 很可惜 06/17 23:45
2F:→ uka123ily:而且某方不斷訴諸情感 其實這方法很失敗== 06/17 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