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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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從瑞士聯邦專利法院之成立看國際專利司法競爭
時間Mon Aug 29 20:31:29 2011
從瑞士聯邦專利法院之成立看國際專利司法競爭
http://www.tipa.org.tw/p3_1-1.asp?nno=123
2011/8/24
熊誦梅
一、緣起
為遵循歐洲議會於1998年7月6日公布之與生物科技發明法律保護有關之98/44/EC指令
[1]的建議,瑞士聯邦議會於1998年開始進行專利法制的改革[2]。剛開始由於專利民事訴
訟事件不多,咸認並無成立專利法院的急迫性及共識,而且也有合憲性之問題。瑞士憲法
規定,民事訴訟程序及法院組織屬各郡(canton)之自治事項,因此瑞士聯邦26 個郡內各
有其不同之民事訴訟程序[3]。2000年瑞士聯邦憲法的修正及聯邦司法制度的改革,排除
了制定統一的聯邦民事訴訟程序以及新的第一審聯邦事實審法院的合憲性問題[4]。在此
改革之下,2008年12月19日制定了新的瑞士聯邦民事訴訟法[5],並已於2011年1月1日生
效。
二、瑞士專利訴訟制度的改革
在改革民事訴訟法的同時,瑞士政府在瑞士聯邦議會倡議及瑞士商務與智慧財產律師
公會提出設立一個專業的聯邦第一審專利法院的建議下,於2007年7月12日提出專利法院
法(Patent Court Act),並於2009年3月20日經瑞士聯邦議會通過[6]。聯邦議會並決定有
關聯邦專利法院的組織及架構於2010年3月1 日開始實施,以方便聯邦議會於2010年春天
選出法官,且計劃於2011年1月1日與新的聯邦民事訴訟法一起施行[7]。聯邦議會並於
2010年1月28日發佈聯邦專利法院法官之申請公告,且著手修改相關法官法之規定[8]。聯
邦議會於2010年6月16日選出聯邦專利法院法官,並由其負責新制實施之準備工作。最後
聯邦議會決定聯邦專利法院於2012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9]。
三、新制的特色
(一)全國性第一審法院/二級二審
新制的最大特色當然就是統一了原來由26個郡法院體系審理專利侵權訴訟的不方便與
不專業。瑞士法院全年受理之專利侵權訴訟並不多,僅30件左右[10]。百分之六十之案件
,會集中在4個商事法院,分別設在Argovia, Bern, St. Gaul 以及Zurich,其他22個郡
法院,不是很少接到案件,就是數十年才有一件專利訴訟案件[11]。這樣的情形,導致專
業不能累積及發展,而且被告往往藉著先發制人在沒有經驗及結案緩慢的法院提出確認訴
訟,延緩訴訟的進行。此外,許多法官因為無經驗,因此在技術問題,甚至連法律問題上
,都仰賴法院指定專家的意見。而由於瑞士採二級二審制,且第二審及最終審之最高法院
係採嚴格法律審,因此在瑞士發展專業較統一法律見解顯得更為重要[12]。
(二) 審理範圍/國際管轄
瑞士聯邦專利法院僅審理全國與專利法有關的民事事件,並不包括其他智慧財產事件
,這雖然不符合聯邦智慧財產局的規劃,但卻使法案較容易通過,因為各郡顯然都較樂意
拋開對專利訴訟的審理權限,但仍保留對其他智慧財產訴訟案件之管轄[13]。舉凡專利是
否侵權,專利有效與否、專利授權、專利權人之認定與轉讓等與專利有關之民事訴訟、行
政訴訟及定暫時狀態處分等,均由此法院審理,且僅得以違背法令為由上訴至最高法院
[14]。但其他與專利行政事務有關,而對聯邦智慧財產局提出之行政訴訟,則仍由聯邦行
政法院審理[15],並可上訴至最高法院,接受法律審之審查[16]。其所審理之專利包括瑞
士專利、依據歐洲專利公約核准且在瑞士有效之歐洲專利、外國專利等,且依據國際民事
訴訟程序賦予該法院國際管轄權[17]。
(三) 法官組成/專業彈性
瑞士聯邦專利法院法官的組成相當有特色,包括2位全職法官,其中1位法律法官
(legally trained judge)擔任院長之職務,另1位技術法官(technically trained
judge),則可以有一半的時間從事非司法活動(extra-judicial activities)[18]。另外
有31位兼職法官,以個案為基礎(on a case by case basis)執行法官職務。大部分兼職
法官均有科技背景,且多為專利代理人或專利律師[19]。為了吸引優秀人才擔任法官,瑞
士聯邦專利法院允許兼職法官仍可從事其他工作,甚至原本即從事之專利訴訟業務,但必
須遵守迴避之原則[20]。法院案件之分配均由院長負責,原則上以3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
理,是情形或案件之難易,甚至可以5位法官,最多7位法官組成合議庭[21]。關於定暫時
狀態處分之審理,則可由一位法官負責,但必要時亦可經院長決定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
審理[22]。
四、結語
2011年5月底由美國智慧財產權人協會[23]及美國專利商標局合辦,並由美國聯邦巡
迴上訴法院院長Randall R. Rader及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專利專庭庭長Peter Meier-Beck聯
名邀請之第6屆智慧財產權法國際法官會議(The 6th International Judges Conferenc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上,即將就職之瑞士聯邦專利法院院長Dieter Brändle
法官(現為蘇黎世郡商事法院的法官)作了一場專題演講,介紹瑞士即將施行之新制度。他
強調該法院的目標是在一合理的時間,以一合理的費用,得到一合理的判決,並強調計畫
達到百分之五十的和解率,且在平均7個月內終結訴訟事件。除了強調低廉之費用外,更
強調訴訟除了可以瑞士官方語言即義大利語、法語及德語外,雙方尚可選擇以英文進行訴
訟。該院長毫不諱言,歡迎大家至瑞士打專利訴訟。而在為期3天的會議中,聽到英國法
官開玩笑稱其之所以會晚到,因為大部份專利訴訟事件均在德國提起,好不容易收到今年
以來第2件專利訴訟事件,因此開完庭才來開會;義大利法官也說德國法院搶走了許多專
利訴訟案件,顯見德國法官之專業,受到歐洲各國企業及發明人之肯定。而瑞士本身市場
雖小,卻仍欲推出新制希望與一年有1,000件以上專利訴訟之德國法院相較量[24],讓人
不禁思考在智慧財產權已如國際貨幣般通行於全世界時,除了市場可以決定提起專利訴訟
之法院外,專業的審理是否也可能成為一重要因素,這應該正是瑞士改革專利訴訟制度的
目的之一。而另一個思考點為何以市場不大的瑞士期待吸引專利訴訟至該國法院提起,是
為維護經濟利益抑或是政治利益。此外,在國際專利司法競爭之下,究竟應如何建立台灣
智慧財產法院之地位及未來,藉此電子報一隅,與同好共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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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間對於專利規範與訴訟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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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atzkgb:補充說明,台灣早期民事法,大部分學瑞士的 08/30 0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