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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rank123ya (浮光掠影)》之銘言: : 然後有興趣回的拜託不要跳針,請先針對我的問題回答,感謝。 : 1.馬英九 劉兆玄公開道歉 : 2.內政部長 警政署長下台 這點牽涉到個人主觀意思,我在這邊不討論,再者學生的焦點主題 是放在第三點集遊法,我也覺得牽扯到這個不好,有人會模糊焦點。 : 再來,第二點 : 目前依其所提供之網路直播 : 我不知道他們是去郊遊踏青還是靜坐 : 要靜坐拜託就是安安靜靜坐在那 : 人家野百合一個斗笠一件雨衣一人一瓶水,就坐到天荒地老警察鎮壓了 : 然後野草苺勒?NB、PSP、魔獸、撲克牌、唱歌跳舞什麼東西樣樣來 : 連台啤都搬出來了。台中場更誇張,徵求50吋液晶螢幕。幹麻?打Wii啊! : 拜託靜坐也先把態度拿出來,搞什麼輪班啊、一大堆有的沒有的,拜託不要,好嗎? 這我沒有了解,所以我也不知道。但就你形容的來看,so?那又怎麼樣? 當年2004年中正紀念堂以及2007年紅衫軍,比這個熱鬧百倍有餘吧! 那又怎麼樣?你能否定他們的訴求嗎?一小搓個人行為能影響全部群體? 要玩打牌我部會舒舒服服的在家裡打,還冒雨低溫去那邊熱鬧?徵求螢幕? 螢幕只能打Wii喔?國慶典禮上的螢幕打Wii? 如果只以這些個人行為來模糊這次的主題,只能說「目光如豆」 : 第三點 : 依據他們目前的訴求,其實會產生很多問題 : 可是他們的會議呢? : 「不要管那些,我們不要預設立場」 : 「要相信台灣人民」 : 「這些惡法都是不對的」 : 1.取消申請制 : 那我可以天天圍在那些學生家門口嗎,我說我在集會遊行 : 我天天堵在醫院門口,我說我在集會遊行 你有申請,你也可以天天去集會遊行。關取消申請制什麼關係? : 2.取消行政責任 : 哇那更好了,大家揪團去LV門口集會遊行,不小心把玻璃打破 : 拿走包包都沒關係,反正罰單不痛不癢,我還賺一個名牌包勒 抱歉,是取消刑法責任,取而代之的是行政責任。 搞清楚!不要扭曲人家原意,大家很像都以為 學生的訴求:修改集遊法=允許暴力 所謂修改:集遊法第八條規定 「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此一許可制規定已侵犯人民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集會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 中「必要性」之要求。對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管制,並非一最小程度的限制, 而可採自由報備、事後追懲制即可,故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行政刑罰」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違憲:   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如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手段,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包括同法第二十五條 第三款規定:「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第四款規 定:「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此等概括條款,既不明確又過於廣泛,即可使人民無 法預見而承受刑罰,已違反大法官四四三、四四五號解釋揭示之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 我今天去申請集會遊行,照樣可以打破玻璃,拿走包包,關修改集會遊行法什麼關係? 修改後我就可以政大光明的使用暴力嗎? 抱歉修改後,照樣有法律規範,真的以為修改後就可以使用暴力喔? 中華民國刑法 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8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 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 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般人擔心在集會遊行中會產生的噪音、交通阻塞、暴力等行為,目前即有相關法令可以加 以約束,實在不需要在集遊法當中另行處罰。 這才是訴求,加油好嗎? : 3.取消禁區制 : 哇塞那更棒,大家揪團來去圓山指揮所集會遊行好了,衝進去也沒事 : 我在集會遊行啊! : 以上情況不要告訴我不可能,或是不要預設立場 : 一個能夠儘可能考慮到越多的環境、立場、情形的才是法律。 : 想說的很多,能打出來的卻很少。 : 以上 : 2008.11.10 吳孟哲 : 本文嚴禁任意轉貼 引用 : PS:欲轉貼者於底下告知即可 為什麼衝進去沒事?你真的以為修改後就可以為所欲為嗎? 那我也要反對修改,但是不是耶!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加油,要討論,請先了解人家的訴求,勿曲解人家意思。 -- http://www.wretch.cc/album/hana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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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43.135.253
1F:→ hsiyen:推 其實叫別人不要跳針 往往自己跳針跳的最厲害 11/10 23:25
2F:推 pinkchange:推 你解釋的第三點訴求沒問題。 前兩項.... 11/10 23:38
3F:推 sfgiant:推 幫大家上了一堂法治課 11/10 23:44
4F:推 hsiyen:還有附顏色 找不到重點的人沒理由了 11/10 23:48
5F:推 livtyler0828:推認真! 11/11 01:18
6F:推 LonelyLove:習法者亦若是 11/11 08:14
7F:推 snbrage: 推認真! 11/11 09:36
8F:→ dk55: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go2.tw/goz 04/27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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