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angelion45 (太陽與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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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投書]「大學思潮研究社」致黃校長的一封信
時間Thu Mar 5 22:34:34 2009
※ 引述《asity ()》之銘言:
: 看了一下「社團重整審核意見書」
: 我覺得根本性的問題就是在於社團是什麼?
: 從課外組的建議來看,課外組很著重:
: 1.業績:社員要多
: 2.產品:要有吸引人的活動,不能只有社課
: 3.標準化:檔案要建立成系統
: 我想,從一個「經營」的角度來看,這樣是對的
: 只是
: 玩社團是為了「經營」嗎?還是因為對某樣東西有興趣,想跟人一起討論
: 從這樣看就真的很有趣
: 「因為大家都喜歡麻將,所以聚在一起打麻將」這不能成為一個社團嗎?
: 籃球社就不能只打籃球嗎?
: 命理研究社不能只是研究?而一定要出來擺攤算命?
: 我覺得從參與者的角度來看,課外組的那些建議更本不重要
: 重要的是大家志同道合
: 我也不知道課外組自身有沒有意識到
: 他正在建構一個屬於社團的「好」(Good,其實應該翻成善)的概念
: 而且這個「好」的概念在校內的權力結構下會成為「文化霸權」
: 但是對於這樣的「好」卻又沒有一套論述去加以支撐
: 沒有論證的倫理學當然不會讓人服氣........
: 我想,我會猜測目前的社團評鑑制度
: 也是從教育部-學校的評鑑制度下的衍生品
: 權力機構創造了標準化的「幹得好」而一層一層的傳遞
: 傳遞到了社團身上,一者是選擇接受規訓而進入這樣的標準化體系
: 另一途徑就是反抗,而成為這樣的結構體系的邊緣人
某種期待是,透過有意義的言行與具體的作為,逐漸凝聚一群人,
創造更好的生活空間。當然,這又涉及了「好」是什麼的爭論,但至少
「好或不好」不是一個不能爭辯的問題,問題只在於掌握權力、資源
的人把自己的價值強加在他人上。(不允許爭論的生活終究是恐怖的)
: 然而在於資源的控制下(社辦、補助金),會迫使一般人接受規訓
: (說到這有點像勞資關係)
: 那麼可以提問的點就會是
: 1.到底社團的意義是什麼?是經營的好?還是大家開心?(不過我是覺得一定要整潔啦)
: 2.創造標準化的「好」社團,是否可能?還是說不同性質的社團本就存有不同標準?
: 3.由官方上至下的方式塑造這樣的標準是在訓練同學還是在限制同學?
: 4.課外組本身再訂立標準與給出建議時,是基於什麼的價值觀?
: 「為了同學好、為了培養同學能力」這只是訴求而非論述
: 什麼叫「好」、「為什麼這些能力是必須透過社團培養的?」這才是論述
: 而課外組,我想「收回社辦」或是「不給予經費補助」是合理的
: 因為那畢竟是由「課外組所管理的資源」
這裡,值得爭辯的問題是:「課外活動組管理資源時需依據什麼原則?」這問題
又跟「課外活動組扮演的角色」有關。如果最後,學校承認社團就是「就職前訓
練所」,他分配資源的依據就是「績效」,那也沒什麼話好說。
「經營」只是一個空泛的概念,具體的經營、運作方式是可以依據「預達成的目標」
設計的。「標準化」亦然,同樣是標準化的程序,不同的設計也會造成不同的結果。
重點是,制度是為什麼目的而設計。其他部分都是可修改的。
: 但是「停止社團運作」是個很詭異的裁定
: 社團應該歸屬於人而非空間,管理空間的課外組為什麼可以做這樣的裁定?
: 集會結社嘛,就算某個社團只是由東吳人組成,就算從來不在學校集會也是該被認可的
: 當然拉,像是法律也對社團法人有一些規定
: 像是人民團體法
: 第 58 條 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
: 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
: 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
: 一、撤免其職員。
: 二、限期整理。
: 三、廢止許可。
: 四、解散。
: 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
: 撤銷決議或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
: 對於政黨之處分,以警告、限期整理及解散為限。政黨之解散,由主管機
: 關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 前項移送,應經政黨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認有違憲情事,始
: 得為之。
: 其施行是:「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
: 今天課外組要做出這樣的裁定(以國粹社為例)
: 從人團法的標準來看,單只有「未達審核標準」顯然是不夠的
: 合理標準應該是舉出其客觀上「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之處」
: 例如:我組了AV研究社,雖然我做檔案做很好(還附圖)、假日陪老人看A片
: 但是我在望星公播A片,涉及猥褻,而且率領社員去「尾行」
: 這就應該構成被解散的理由
: 那國粹社嗎,可能性就是被抓聚賭或是違犯噪音污染防制法吧
: ※ 引述《evangelion45 (太陽與鐵)》之銘言:
: : 課外組給的那些建議。裡頭反映了許多課外組的想法,蠻可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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