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lid (月光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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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民法繼承編三讀 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原則
時間Fri May 22 16:25:13 2009
依據國考出題傾向 新修正的條文這一兩年都是出題熱門重點
大家準備考試之餘 也需要多關心時事 QQ~~
新聞連結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198830
民法繼承編三讀 改採
全面限定繼承原則
立法院22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以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將現行
「概括繼承」的原則改為「全面限定繼承」,繼承人如果繼承債務,只要以繼承所得
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至於債務人關切的是否全面溯及既往,在朝野協商後決定,
溯及既往的範圍限縮在
保證契約債務、代位繼承和無法知悉被繼承人有債務等
三種狀況。
立院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和民法施行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概括繼承」
的原則改為「全面限定繼承」。過去民眾必須在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
「拋棄繼承」,否則仍舊必須全面繼承權利與義務,但是鑑於許多民眾搞不清楚,
立委因此提案修法,改採「全面限定繼承」。繼承人如果繼承債務,只要以繼承所得
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在
知悉債務後3個月內將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不過法案初審通過時,許多背債族希望爭取全面溯及既往,其中有不少受害人沒有
繼承遺產或是根本不知道上一代有債務,卻要背債。法務部和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後
決議
有條件溯及既往,將範圍限縮在
保證契約債務、代位繼承和沒有同居共財且無法
知悉繼承債務存在等三種狀況,繼承人才能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國民黨立委吳清池說:『(原音)我們有對於未成年子女、父女隔代債務繼承以及繼承人
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無限責任的部分,我們現在以有限限定繼承的方式處理,今天這個
案幾乎可以說是溯及既往。』
不過,為了維持法律安定和維護債權人的權益,在法條通過之前就已經還清債務的繼承
人,不得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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