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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刑罰不是為了報復 也不是賠償
時間Fri Mar 12 07:56:0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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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6 (量子危機) 站內: HatePolitics
標題: 刑罰不是為了報復 也不是賠償
時間: Thu Mar 11 12:36:56 2010
刑罰功能與應報論均應受人道主義制約 對死刑維持論的答覆
李念祖 東吳大學法研所兼任教授、律師
在台灣,主流民意不贊成廢除死刑可算一種常識,恐怕不需要實證民意調查來證明。論者
研究死刑所以受到普遍支持,理由不外幾點:一是應報觀念,死刑是用來印證「惡有惡報
」社會期待的現成辦法;二是被害者的情感要求,死刑常被當作伸張被害人權利的方式甚
或象徵;三是相信死刑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有效手段,運用重典威嚇乃是治理亂世的不二法
門;四是認為死刑應是一項選擇,可加節制以防範濫用,也是符合民意的措施(蘇俊雄,
頁一八八至一八九;法務部,頁四一以下),以下即分別探討此等理由的效度如何。
一、應報觀念,誤「罰」為「賠」
先談應報觀念。應報觀念深植人心,古今中外同然。雖然現代的刑罰理論多不否認應報思
想構成國家刑罰權的正當性基礎甚為可疑,但應報觀念仍然普遍存在於台灣的社會道德乃
至宗教意識之中,繼續支配著加施死刑的社會通念。從表面上看,「惡有惡報」或是「以
牙還牙」,極其合乎公平正義;從社會心理言,受應報觀念支持的死刑,符合除惡務盡的
安全防衛意識,很容易被視為理所當然。可是,應報思想卻隱藏著極大的價值誤置──它
將「賠」與「罰」畫上了等號。看來公平的應報觀念,其實是在賒借「賠償」制度的公平
性質。如果民事賠償制度中容納不下「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命賠命」的應報
機制,如何能夠在死刑甚至一般刑罰制度上投胎轉世?實施刑罰制裁的主體是國家,國家
為何可以取得實現應報的位置?國家為何可以取代被害人受領賠償?為何相對於加害結果
的生命權利對應剝奪就是賠償責任的滿足?國家決定符合應報要求的生命對應剝奪的客觀
標準為何?國家以暴易暴剝奪生命的正當性何在?同一加害行為同時產生民事與刑事雙重
賠償機制(可以同時剝奪生命與財產)的道理何在?均難有合理的解釋。國家誠有責任主
動破除支借「賠償」之正義觀圖使死刑合理化的應報迷思,而不能因為社會應報思想誤解
死刑性質,從而坐享國家權力(處決人犯的權力)隨之擴張的不當利益。我國憲法第二十
三條要求立法者限制人權時必須提供充分的理由,姑不論死刑乃是剝奪生命,是否能以「
限制」稱之不無疑問(林山田,頁三一;陳志祥,頁四○至四一),以應報主義作為死刑
的目的,也難以通過憲法第二十三條正當立法目的的檢驗。
二、死刑不是被害人權利的伸張
次論死刑是否構成被害人權利的伸張。將死刑視為被害人可以主張的權利,不僅又是刑事
關係主體的李戴張冠,而且只是應報思想的另類說詞而已。此與刑事訴訟程序繼續承認自
訴制度的事實息息相關,而且具有相同的觀念錯誤。被害者若可成為訴訟之一造發動國家
刑罰權,不啻承認被害者有權支配刑罰的分量與內容。可是被害者權利的填補與刑罰的課
施畢竟有所區別。其實被害者要求施以死刑所能填補者,僅有心理上的滿足與情感上的宣
洩效果而已。然則被害者要求剝奪加害者的生命以求得精神層次的滿足與宣洩,國家必須
接受的理由何在?法理上難以解釋。被害者身心痛苦,希冀旁人感同身受,值得體會理解
,但是以同理心做為施加刑罰之心理基礎是一回事,憑之成為課加死刑的正當性基礎,則
是另一回事。其實死刑的執行是否真能平復被害方的創傷,大有疑問。如果國家或社會吝
於給予被害人實質的撫慰、濟助與人道關懷,而只是希冀透過死刑作為被害者之心理或象
徵補償,將難避免假性道學的批評,不是真正的人道救援與關懷。在台灣,相對於立法者
動輒祭出死刑法寶的大方態度,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給予被害方的有限濟助其實只能算是人
道關懷的象徵而已。而一旦國家或社會在加害者的民事賠償責任之外共同負起撫慰被害者
及家屬之社會責任,是否還有課加死刑以平復被害方創痛之必要,即值商榷。加害者常常
是造成「一人死,一家哭」的罪魁,但將加害人科以死刑,同樣會造成加害方「一人死,
一家哭」之後果。講究同理心即不該忽略隱藏於死刑背後之附帶傷害(obiter)(Walker,
pp. 106-110),「以淚還淚」、「以孤賠孤」恐怕不是同理心所能承擔的連坐責任。
三、治亂世用重典不具說服力
再談治亂世用重典的威嚇力與秩序論。此中強調者,兼含死刑的威嚇作用與隔離作用,然
則所亟待回答者,則是為何無期徒刑不能取代死刑?無期徒刑亦具有威嚇力,國家應該證
明卻不能或從未證明的是:究竟有多少罪犯因為刑法規定的是死刑而非無期徒刑才決意犯
罪?可施以無期徒刑卻施以死刑即是死刑的濫用。實證統計數字恐怕只會顯示死刑所增加
的嚇阻力是難於證實的(Walker, p.16;陳志祥,頁四一)。我國憲法上的比例原則更要
求國家考慮:增加剝奪生命刑罰分量所對應增加的嚇阻犯罪效果是否互成比例?誠有理由
質疑現行法上的死刑規定無一可以通過此項比例原則的檢驗。如果此際還要在天平的一端
放上無期徒刑消耗經濟資源的籌碼(擺置於天平的另一端者則是生命),生命在立法者心
中的價值分量已然不言可喻。可歎的是,在我國大法官言之,運用比例原則檢視死刑的合
憲性,似是尚待重新努力的功課(李念祖,頁五至七)。除了威嚇力之外,無期徒刑也具
有同樣的永久隔離作用。隔離作用當然是基於社會防衛的目的,兼有保障安全與維持秩序
的考量在內。但必須說明者,「隔離」不能是刑罰的唯一目的或是主要目的,否則刑罰只
會賸下死刑與無期徒刑兩種可能。因為若只為了隔離,將無法解釋有期徒刑存在的理由;
我們難以回答,為何將罪犯隔離一段日子之後即不再需要隔離。因此,有期徒刑的建制理
性必然存在於監所的某種教化功能,乃和特別預防主義的教育矯治刑接軌。教育刑在刑法
學界引起的辯論很多,但論者將之視為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的主張(Duff & Garland,
p. 296),以及教育與矯治構成刑罰所不可或缺之重要成分的看法(Walker, pp. 42-49
),均富說服力。在無期徒刑與死刑之間,若以隔離之效果言,死刑可能是更佳的選擇,
其結果,刑罰將與死刑同義,此一結論的荒謬程度,死刑支持論者恐亦不會接受。相反的
,教育矯治刑必然需要顧及是否應予隔離,死刑則完全不具有特別預防之教育矯正功能。
隔離乃只能是刑罰的附帶目的;以隔離作為支持死刑的主要理由,除了顯示追求安全的意
識與情緒超過一切之外,不具有其他意義。
四、民意可能只是害怕的代名詞
最後,要回應訴諸民意的死刑支持論。學者曾經直率地指出,社會大眾贊同死刑的真正理
由在於不惜犧牲他人生命以成全自己的利益(李茂生,頁二二至二三)。此所謂利益可能
是復仇的快感(黃榮堅,序言),也可能是免於危險恐懼的安全感受(Duff & Garland,
pp. 243-244)。後者可能是更為普遍的社會心理,或許可從下例中得到印證:社會輿論
會支持將擄人勒贖的兇手處死,卻也咒罵在南非野生動物區擅自離車而遭獅吻的台灣遊客
太不小心,而不會一致主張將獅子處決。何以兇手猛於獅?南非的獅子太過遙遠也足夠明
顯,危險性可能還不如人形人貌的兇手可能近在咫尺卻難以辨識。因安全而生的畏懼於是
萌生了剝奪罪犯生命卻放過獅子的差異反應。問題是,究竟虛幻或真實到什麼程度的復仇
快感或危險恐懼可以用來換取被告的生命?不相對等的交換(生命換取安全)可否用數人
頭的方式來取得正當性?基本人權應受保障不正是民意所不能改變的價值命題?何況,如
果執政者有心推廣人權人道觀念,有意識地傳達死刑立法並不當然具有足夠的正當性;如
果執政者悉心營造、推廣理性的公共論辯空間,長期而持續地檢討死刑存廢的正反理由與
社會利害,民意是否必然支持死刑,恐怕仍在未定之天。
無論從刑罰的功能(utility)論或是應報(deserts)論的觀點來看問題,均應受到人道
主義的制約(Walker, pp.130-134),亦即刑罰的分量與內容不可為了實踐功利或是道德
應報的理由而無限上綱。拆解了「賠償」觀念或「被害人權利」等煙幕掩體之後所賸餘的
應報主義刑罰,或是去除了虛誇的威嚇或隔離效應之後所賸餘的功能主義刑罰,在我國憲
法比例原則的要求下,實均難為剝奪生命的死刑構築可以立足的憲法基礎。此或為在台灣
理性討論死刑存廢所可能獲致的一項合理結論。至於拒絕在理性的基礎上討論相關命題的
態度,則不是本文所能回應的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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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0.193.165
1F:→ jokem:那到底要怎麼做 這篇只是全部都否定的文章阿 03/11 12:37
2F:→ MI6:終身監禁 03/11 12:38
3F:→ Strelizia:念法律的都知道 都會有理論跟實務兩種說法 如果廢除死刑 03/11 12:38
4F:→ Strelizia:恐怕以後私刑會越來越嚴重 03/11 12:38
5F:→ tonyd:MI6 又要來跳針了歐?不是去吃飯了嗎? 03/11 12:39
6F:→ jokem:終身監禁 一樣花人民的錢 公投吧 03/11 12:39
7F:推 kie0522:秉持這種觀念者 才是不明白刑罰的意義何在 03/11 12:40
8F:→ tomandnico:今天你不弄死他們 改天就是他們弄死你 by 和尚 03/11 12:41
9F:推 PR82:照你的說法監獄都是花人民的錢 乾脆取消伙食好了 03/11 12:41
10F:→ kie0522:刑罰的意義在於 對於社會秩序的維護 嚇阻犯罪的動機 03/11 12:42
11F:→ dakkk:同意 03/11 12:43
12F:→ kie0522:我也贊同刑罰需受人道主義約束 不能無限上綱 03/11 12:44
13F:推 cqafox:殺一個人判終身監禁 殺一百個一樣終身監禁 刑罰意義又何在 03/11 12:44
14F:推 baboosh:死刑是佛教國家的象徵 廢死是基督教的象徵 03/11 12:44
15F:→ kie0522:但是 不能因為死刑超越了人道主義的容忍 就指死刑不妥 03/11 12:45
16F:→ baboosh:要廢死 台灣人先信上帝再說 03/11 12:45
17F:→ tonyd:等人權大國老美真的廢死刑 我們再跟 不行嗎? 03/11 12:45
18F:→ baboosh:伊斯蘭教誰在跟你廢死 03/11 12:45
19F:→ kie0522:那就沒有人道主義可無限上綱之虞? 03/11 12:45
20F:→ birdy590:照這種論述方式 最後應該會得到法院可以廢除這種結論 03/11 12:45
21F:→ abscented:我頭一個就想噓你...請問台灣的配套措施出來了嗎 03/11 12:46
22F:→ baboosh:這是宗教觀 因果 報應 體現出來就是死刑 03/11 12:46
23F:→ baboosh:這就是台灣人的正義觀 03/11 12:46
24F:→ birdy590:明明是互相衝突的不同面向, 可以混在一起變成一套說法?! 03/11 12:46
25F:→ abscented:貿然廢掉死刑之後的死刑犯要怎樣~無罪釋放嗎 03/11 12:47
26F:推 asamia:124反死刑、3反隔離,那就是不用罰囉,還是以後都罰錢了事 03/11 12:47
27F:→ abscented:連個終身監禁都在那邊要假釋了~最好國人會支持 03/11 12:47
28F:推 kie0522:而且講過了 人道主義是很抽象的東西 你的人道不等於他人的 03/11 12:47
29F:→ PR82:王好像是佛教徒? 03/11 12:48
30F:→ kie0522:一直勸廢死的從實質層面來 才會有立論基礎 講不聽耶 03/11 12:48
31F:→ kie0522:例如舉證廢死國家犯罪率怎樣怎樣 從科學角度 法律統計來 03/11 12:49
32F:→ dakkk:討論廢死是原則問題 配套又是另一個議題 不需要混為一談 03/11 12:49
33F:→ kie0522:不要老是人權人道 專講不切實際的東西 03/11 12:50
34F:推 asamia:佛教徒也有吃素禁殺,天天打嘴炮,外邊老婆一大堆的呀... 03/11 12:50
35F:→ asamia:宗教不是重點... 03/11 12:50
36F:→ dakkk:不用說人權 說的也是死刑的替代方案 03/11 12:51
37F:→ tonyd:什麼原則? 03/11 12:51
38F:→ dakkk:原則就是刑罰不碰觸人命 03/11 12:53
39F:→ tonyd:為何要用這原則當原則? 03/11 12:54
40F:→ birdy590:這是誰的原則? 法律不是反應外國社會的標準 03/11 12:54
41F:→ dakkk:沒有誰的原則 法律要負起教化責任必須告訴人民人命是珍貴的 03/11 12:56
42F:推 kie0522:現下誰不知人命是珍貴的? 只是自己的比較珍貴吧 03/11 12:57
43F:→ kie0522:且死刑的存在 並未教化人民生命不可貴 03/11 12:58
44F:→ tonyd:為何死刑存在就不是在教化人民生命是珍貴的? 03/11 12:59
45F:推 asamia:那不覺得人命珍貴的人,要教育部、法務部負起責任嗎? 03/11 12:59
46F:→ PR82:都可以用國家機器殺人 顯然生命不是最高價值 03/11 12:59
47F:→ dakkk:用死來教人生命可貴? 03/11 12:59
48F:→ asamia:這些人不就是認為他人的命不珍貴,自己的命很珍貴? 03/11 12:59
49F:→ dakkk:對這些人是這樣 但我們不能這樣 03/11 13:00
50F:→ PR82:他們沒觀念 你們要跟這些人一樣嗎? 03/11 13:00
51F:→ tonyd:死刑為何不能教化? 03/11 13:01
52F:推 dakkk:會讓人誤以為 用死可以償命 03/11 13:02
53F:推 PR82:教化什麼? 殺人很爽? 03/11 13:02
54F:→ tonyd:為何你會這樣想?而且償命、因果論為何就不是教化人心? 03/11 13:03
55F:→ PR82:償命是落後觀念 03/11 13:04
56F:→ tonyd:落不落後誰決定?你? 03/11 13:04
57F:→ dakkk:一定會有人這樣想 而且死刑不是不可取代的 取代又何妨 03/11 13:04
58F:→ tonyd:那我也說說 廢死後一定會有人覺得殺多少人也無妨 一定會有人 03/11 13:05
59F:→ tonyd:想 所以萬不可廢死 你要片面講我也可以片面講 有意義? 03/11 13:05
60F:→ PR82:以牙還牙是落後觀念不用我說了吧 03/11 13:05
61F:推 abscented:必須先說一點~國家本身沒有決定權剝奪人民生命~ 03/11 13:05
62F:→ tonyd:要論就客觀論述 不要逃避 03/11 13:05
63F:→ PR82:償命不是一樣的概念嗎 03/11 13:05
64F:→ dakkk:換方式說 犯了死刑的人 都已經要死了 那他殺幾個也無所謂 03/11 13:06
65F:→ abscented:但是是"法律"授權給國家去執行這項處罰~並不是國家直接 03/11 13:06
66F:→ dakkk:那些受到死刑而被害的人 tonyd 你又要怎辦 03/11 13:06
67F:→ solsol:哪天大地震 死刑犯跑出去 誰負責 03/11 13:06
68F:→ tonyd:誰跟你說國家沒有權利剝奪生命?老美、日本在做什麼? 03/11 13:06
69F:→ abscented:殺人好嗎~別搞錯了~很多都東西都是要有法源的沒有法源是 03/11 13:07
70F:→ dakkk:國家沒有權 但硬來的事可多的 03/11 13:07
71F:→ tonyd:換句話說 那些犯死刑的人反正多殺幾個也無所謂 那些受到這些 03/11 13:07
72F:→ abscented:違憲違法的... 03/11 13:07
73F:→ PR82:美國是暴力國家 台灣有資格更好 03/11 13:07
74F:→ tonyd:殺人犯繼續殺人的被害者 dakkk 你又要怎麼辦? 03/11 13:07
75F:→ tonyd:那裡違憲?請明言! 03/11 13:08
76F:→ jrhouse:犯死刑=考上公務人員,反正國家要養他一輩子! 03/11 13:08
77F:→ tonyd:另外 老美、日本、泡菜憲法解釋過 死刑是合憲的! 03/11 13:08
78F:→ dakkk:所以才要把殺人犯關起來 03/11 13:08
79F:→ tonyd:所以才要讓他死刑啊! 03/11 13:08
80F:推 tim1112:第四點本來就是正當的好嗎 為了國家或社會利益排除有害份 03/11 13:08
81F:→ AceCash:跳針王 顆顆 03/11 13:09
82F:→ tonyd:拿片面的觀點 我也能照本宣科反駁 03/11 13:09
83F:→ tim1112:子何錯之有(終身監禁還不是排除) 拿獅子跟撕票案來相比更 03/11 13:09
84F:→ dakkk:所以死刑跟殺人犯會不會殺人 無關 03/11 13:09
85F:→ tim1112:荒繆 先不提物種上的差異 一個是道德法律上的惡行 另一個 03/11 13:10
86F:→ dakkk:殺人犯不會因為有沒有死刑就一直殺人 03/11 13:10
87F:→ tim1112:僅僅是守護自己的領地(案例中的人類才是入侵者耶) 更何況 03/11 13:10
88F:→ tim1112:人類世界的道德或刑法能適用在野生動物之上? 03/11 13:10
89F:→ tonyd:所以你還要拿片面觀點來幫立論辯護嗎? 03/11 13:11
90F:→ abscented:死刑是立法解釋的東西~哪裡跟殺人犯無關= = 03/11 13:11
91F:→ tonyd:不殺人也會死刑的呀 刑法103條 03/11 13:11
92F:→ abscented:殺人犯是因為犯了死刑所列出的事由才會被認定為殺人犯阿 03/11 13:11
93F:→ dakkk:什麼片面 死刑本來就無關殺人犯要不要殺人 03/11 13:12
94F:→ tonyd:刑法基本上就只是刑罰的一種 跟紗不殺人無關 刑法33條 03/11 13:12
95F:→ tonyd:死刑無關殺人犯要不要殺人是你片面的觀點 我比較想討論深入 03/11 13:12
96F:→ tonyd:些 如剛有人說死刑違憲 我就想知道哪裡違憲 03/11 13:13
97F:→ dakkk:tonyd:換句話說 那些犯死刑的人反正多殺幾個也無所謂 03/11 13:13
98F:→ tonyd:"死刑"基本上就只是刑罰的一種 上面更正 是死刑不是刑罰 03/11 13:13
99F:→ solsol:反正民意支持勒 反正不違憲勒 哈哈哈哈 鬼話再多沒用沒用 03/11 13:14
100F:→ tonyd:dakkk 我那些是套你的話把主詞受詞換掉罷了 再看一次就懂了 03/11 13:14
101F:→ dakkk:是你先說的 關我什事 03/11 13:14
102F:→ tonyd:套你的邏輯看你接不接受罷了 你也發現很片面無法接受吧 03/11 13:14
103F:→ dakkk:我一直認為無關 不會有人因為沒死刑就想多殺人 03/11 13:15
104F:→ dakkk:你會嗎? 03/11 13:15
105F:→ tim1112:沒死刑 被害者家屬有可能會殺犯人報仇 反正又不會死刑 03/11 13:15
106F:→ tonyd:我覺得會 你要怎麼說服我? 03/11 13:16
107F:推 abscented:大絕:人犬費死攻陷監獄 放出大量死刑犯跟重刑犯 03/11 13:16
108F:→ tim1112:至少如果是我的話 一定會用一生的時間親手報仇 03/11 13:16
109F:→ dakkk:有能力殺人報仇的 還需要透過國家幫他嗎 不用想太多 03/11 13:16
110F:→ abscented:從此台灣沒有所謂的刑法~ 03/11 13:16
111F:→ tim1112:只要有那個覺悟跟時間 殺個人報仇是大多數人都辦的到的 03/11 13:17
112F:→ dakkk:所以套你的邏輯 犯死刑的人遲早要死 多殺幾個也無所謂 03/11 13:17
113F:→ solsol:那些原本死刑犯變成終生監禁,地震逃出來就想多殺人了 03/11 13:17
114F:→ tim1112:但問題是這樣會觸犯國家法律 03/11 13:17
115F:→ dakkk:那死刑真是害死人 一樣很片面 03/11 13:17
116F:→ solsol:你敢保障不會因為地震有的沒有,他們逃出來不殺人嗎? 03/11 13:18
117F:→ tonyd:只聊片面的 就是你說我說 你覺得我覺得 閒聊罷了 03/11 13:19
118F:→ tonyd:既然要廢死就拿出合理論據出來 而不是我喜歡、我想要 03/11 13:19
119F:→ solsol:那些因為沒死刑運氣好逃出來的就會想多殺人啊 還不會有人 03/11 13:20
120F:→ tim1112:所以我同樣也可以說 因為沒死刑 所以手段再兇殘也沒差 03/11 13:23
121F:→ tim1112:殺一個跟殺十個都是終身監禁 那我不如再劫殺一百個好了 03/11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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