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meko (コレジャナイ)
看板SP1_AllSport
標題[板務] (baseballXXXX) 關於人身攻擊的定義
時間Tue Mar 17 22:28:52 2026
[Ⅰ] 建議對象:(請於下一行說明看板名稱及板主代號)
(BsseballXXXX) ChrisDavis/ELV420/iamjojo/abc1234586
[Ⅱ] 建議案之主張:(請於下一行以一句話簡要說明)
想請問人身攻擊的明確定義
[Ⅲ] 建議理由及說明(請於下一行進行陳述)
去年BaseballXXXX板TsukimiyaAyu發的文章推文中指名辱罵我是屁眼俠
https://i.meee.com.tw/8MqqNOH.jpg
https://i.meee.com.tw/FRjQtgK.jpg
https://i.meee.com.tw/aBK9JS9.jpg
我於2月提出檢舉(板規並無限制檢舉時效),但是等了1個月了
板主群不認為這是人身攻擊因此不予處理,
那我想請問究竟人身攻擊的定義和標準是什麼,若是板主群明確認為「屁眼仔」這詞彙
不算人身攻擊,請明確公布何為人身攻擊並定義今後判決標準,
像是必須告上法院並判決確定才算人身攻擊,不然訂這板規到底有何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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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務案請詳閱並務必遵守本板置底之使用規則,並確實填寫板務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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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111.25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P1_AllSport/M.1773757734.A.D5A.html
1F:推 abc1234586 : 「檢舉人須於本板前7~30日發過棒球文」因檢舉時不符 03/18 07:23
2F:→ abc1234586 : 合檢舉規定,故本案當時不受理故未進行判定。 03/18 07:24
3F:→ abc1234586 : 另本板B1人身攻擊採我國妨害名譽判例為依據,確實皆 03/18 07:26
4F:→ abc1234586 : 以我國判決為參考,實務查詢方式也是用該語詞進行搜 03/18 07:27
5F:→ abc1234586 : 尋確認。 03/18 07:27
6F:→ ChrisDavis : 如無共識可上訴 03/19 16:52
7F:→ ChrisDavis : 抱歉 推錯文章 03/19 16:53
8F:→ ChrisDavis : 板規內有明確標示檢舉要素,故版主未進行判定行為 03/19 16:54
9F:→ ChrisDavis : 合規 且因本版板規5-1-d 此案不受理 03/19 16:55
10F:→ kemeko : #1fYO08UF 我於4X板前7~30日有發表過文章啊? 03/20 02:11
11F:→ kemeko : 所以我必須要大費周章上法院還得告贏 然後板主才能 03/20 02:12
12F:→ kemeko : 水桶 上個BBS被羞辱還得大費周章 訂這條板規有意義 03/20 02:12
13F:→ kemeko : 嗎?www 03/20 02:12
14F:→ kemeko : 黑道份子進東京巨蛋看球被捕 這篇算是棒球文吧 03/20 02:16
15F:→ abc1234586 : 經檢視,本案相關發言於2025年12月23日發生,檢舉人 03/20 02:33
16F:→ abc1234586 : 於2026年2月9日發表棒球文並於2月17日進行檢舉,應 03/20 02:33
17F:→ abc1234586 : 可進行判定,以此勘誤。 03/20 02:34
18F:→ abc1234586 : 於此請求小組長准予板務重新進行判定,惟前述針對板 03/20 02:36
19F:→ abc1234586 : 規之心得或討論仍維持不予受理。 03/20 02:36
20F:→ ChrisDavis : 板主可重新進行判決 03/23 02:46
21F:推 abc1234586 : 感謝小組長。 本案經板務討論後,經查詢因未有明顯 03/23 11:00
22F:→ abc1234586 : 近日法院判決案例,故不足B1,以上說明。 03/23 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