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kow (逍遙山水憶秋年)
看板SP3_AllSport
標題[上訴] (Baseball) 2025/11/24
時間Mon Nov 24 00:13:07 2025
[Ⅰ] 上訴對象:(請於下一行說明看板名稱及板主代號)
baseball板/Matthew10244板主
[Ⅱ] 上訴人所受板務之處分:(請於下一行附上板主裁定公告之文章代碼)
文章代碼(AID):
#1f2LSQHw (Baseball)
[Ⅲ] 上訴人溝通層級之提案:(請於下一行附上溝通層級提案之文章代碼)
#1f2sGogS (SP1_Baseball)
[Ⅳ] 上訴人申訴層級之裁定:(請於下一行附上申訴層級裁定之文章代碼)
#1f8nr4iD (SP2_Baseball)
[Ⅴ] 上訴人之主張:(請於下一行以一句話簡要說明)
取消永久水桶,減緩刑罰
[Ⅵ] 上訴理由及說明:(請於下一行進行陳述)
我先將該文章下我所有推文列出
→ zkow: 抱歉,剛剛網路太LAG
→ zkow: 剛剛網路太LAG完全無法動彈
→ zkow: 不過沒關係,尊重
→ zkow: 我是覺得沒有關係,願受懲處
→ zkow: 年紀大笑笑就好
→ zkow: 是網路延遲問題
→ zkow: 我沒有關係,願受處置
確實網路LAG不是理由,我之推文是對自己又發錯感感到無奈自責
"年紀大笑笑就好"是自覺自己有夠白癡自殺發文
上述推文並未針對特定板友,皆為自省愧疚之意
又板友檢舉該文
文章代碼(AID):
#1f2Aa-V0 (Base_Picket)
原檢舉只有B-2,當時我是心甘情願接受此板規之懲處
並未曉得版主會令判B-17及永久水桶處置
板主所依持板規是當年棒球版主korking52013所指示
zkow 列入鬧板累犯條款 再一次永久水桶
然此指示是2012年的判決,後來棒球板有引入累犯消除制度
如"上次B-6出桶超過半年未違規將消除乙次"
又根據C-5板規
5.累犯
出桶後一個月內再犯板規者(不限條)
假設前次水桶天數(n),再另外加上兩倍天數(2n)水桶
三次以上違反相同板規者皆開始計算累犯。違反此項者第三犯處90天水桶;第四犯
180天;第五犯365天,第六犯則永久水桶。以上規定之追訴期為五年
若依照條文所示,此累犯追訴期為五年,他於2012年宣示,但今日已2025年
實際上這條條文已無法使用,且當年他的判決存在瑕疵
將我與nightworker使用者當作同一名使用者,因此nightworker違規的都算在我頭上
然而後來帳號組已於2013年宣讀我與nightworker不同人
文章代碼(AID):
#1IKkcnrz (ID_Multi)
當年我被永久水桶後,就有立刻提出申訴,後來不知為何一直被擱置
後來多次提醒此判決之瑕疵,以及未有結案,才於2023年由當時小組長予以放出
小組長解除當年永久水桶判決
文章代碼(AID):
#1ZpuNw2p (SP2_Baseball)
小組長文中明言:案判永久禁言理由不應成立,故永久禁言之裁處應更正。
小組長另外於棒球板裁定
文章代碼(AID):
#1ZpuSDr8 (Baseball)
小組長之裁示是一年觀察時間
主文: 使用者zkow列入發言觀察名單
說明:
1. 引用
#1Ywlzpu5 (Baseball) 發言觀察名單辦法,使用者zkow(包含日後若証明是分
身ID)列入發言觀察名單,自進入觀察名單後,若有任何違規行為每次禁言天數改1年
至10年且需退文。期限自2023/1/24至2024/1/23。
2. 引用
#1ZpuNw2p (SP2_Baseball)判決。
最後我想說的是,當年因為誤判+申訴棒球群組沒有裁奪完成
讓我相隔11年後才能出桶,而在出桶我也非常的珍惜機會
兩年多來兩次水桶,已可說明我非常注重推發文
這次在短短時間內兩次誤發錯文章,我認為沒有理由藉口
但請板主還是考量整個累犯加重機制,從二次直接跳到永久水桶
這之間是否有減刑空間,以及2023年出桶後我違規的次數
和中間是否有間隔消掉的時間
現實法律也有緩刑的機制,且棒球板已有明文規定追溯時期為五年
本人認為實不該拿多年前的犯行再疊加考量
我還是懇請群組長再依據以下幾點考量
1.B-17那些推文是否是爭吵或挑釁
2.當年棒球版主之裁示已過累犯追溯期限
3.這兩年來我在棒球版的發文推文,未有挑釁他人或鬧版之行為
4.過去錯誤判決,已讓我多年無法使用棒球板,實質上是變相懲罰
因此懇請群組長再三考慮能否酌情減刑,謝謝您
以上是我在SP2版的上訴,之所以會再同樣列出,是因我的訴諸標準不變
而小組長coon182的判決存在巨大瑕疵,以下敬請群組長斟酌
根據小組長在其文章判決
文章代碼(AID):
#1f8nr4iD (SP2_Baseball)
第二點
2.經查使用者 zkow 雖從2022年出桶後之觀察期沒有再犯,然觀察期間並無發表任何
推文與文章,無法判斷使用者是否真有悔改。
我的回應:
此根本搞錯日期,張冠李戴,請查明棒球版當初小組長發出觀察期的時間
文章代碼(AID):
#1ZpuSDr8 (Baseball) [ptt.cc] [公告] 使用者zkow列入發言觀
此文小組長發於2023/1/24,文章內容裁示
主文: 使用者zkow列入發言觀察名單
說明:
1. 引用
#1Ywlzpu5 (Baseball) 發言觀察名單辦法,使用者zkow(包含日後若証明是分
身ID)列入發言觀察名單,自進入觀察名單後,若有任何違規行為每次禁言天數改1年
至10年且需退文。期限自2023/1/24至2024/1/23。
2. 引用
#1ZpuNw2p (SP2_Baseball)判決。
棒球小組長 KDDKDD 2023/01/24
而2023年正是上一屆經典賽之年,我在該板發過大量新聞
目前還存在棒球板,隨便一找到2024/1/23前就多達55篇
還不包括因時間久被系統洗掉的
況且經典賽時期我也踴躍推文討論,絕無現任小組長所說的
"從2022年出桶後之觀察期沒有再犯,然觀察期間並無發表任何推文與文章,無法判斷使
用者是否真有悔改。"
小組長在我提出上訴審核7天後,卻搞錯日期
此一基本失誤令我感到傻眼,更覺有無辜無奈之意
還敬請群組長加強訓練,小組長判決應比一般板主還更加嚴謹謹慎
宜避免有這類基本錯誤出現
根據小組長裁定第三點
3.而自觀察期結束後,組務方發現使用者 zkow 多次發表游走板規之文章,這一年內
進桶次數亦有兩次,其中一次疑似違反B-17,不過B-17該案因板主多數決遭到否決
,組務方認為有違規之嫌疑。
首先當說明,所謂被檢舉B-17日期為2024/5/11
文章代碼(AID):
#1cFqvyUY (Base_Picket)
現在已經是2025年11月了,至少約略一年半了,非小組長所謂一年內
這次檢舉被判違規是B-2,且非一年內的判決
該次B-17案既然被板主多數決否決,那基本上應該尊重該次棒球板主群的裁奪
不過小組長既然有其觀點,這裡也尊重
但所謂"多次發表游走板規之文章"我就不懂了
基本上這兩年來我幾乎都是發新聞
會出現的違反可能是新聞標題沒有加上特定新聞記者註腳,如WCY、SPC
請問所謂"多次游走板規之文章"是指?
另外即使新聞標題沒有加上註腳,也稱不上是重大違規
這點還須說明清楚,而不是一筆模糊帶過
而小組長裁定第四點跟第五點
4.五年內不再犯是以出桶當下作為計算而非執行日,若以執行日開始那麼違規者只要
被禁言超過五年,五年之後解除是否就不算?故本組認定可使用累犯條款。
5.承上,永久禁言為時任板主 korking52013 以多次引戰之名義處理,相當於今B-17
條款,而這次發錯板,參閱前幾次紀錄後認定板主可以B-17蓄意鬧板處理,永久水
桶處分並無不妥,減刑要求予以駁回。
我的看法是,當年既然把另一名非我的使用者的違規都算在我頭上
我又坐了這麼久的冤獄,從2012年到2023年
依照現實法律判決早就該有所補償還我清白了,既然還要出桶後才算五年?
拿一個13年前的警示再犯永久水桶來裁奪,這根本是嚴刑峻法,完全不合乎法理人情
況且小組長搞錯日期,我在2023年到2025年,也只有這次在公告裡面回應
被當作故意吵架?我真有故意吵架之意嗎?我只是不想在那邊被一直挑釁
才表明我不在意尊重判決的立場,怎可因為板友的故意挑釁就陷人於罪
裡面有些板友推文更像是直接攻擊
噓 pcfox: 洗文這麼多年到底有什麼樂趣? 有錢可以吃午餐嗎?可憐 11/03 21:55
雖然我有在base_picket檢舉了,被板主駁回,但我也尊重板主
見文章代碼(AID):
#1f2BxAQ2 (Base_Picket)
請問我心平氣和推文,跟這類人身攻擊的,到底哪種才是在挑釁才是在鬧板?
最後要說的是這次判決要以"故意鬧板"論
我還是秉持前面所述,感謝棒球板主之前給我機會
我文章發錯板願意幫我刪文,但若同樣錯誤再犯
他大可可以判我半年或一年水桶,但不應該直接上綱到永久水桶
以"自由心證"方式覺得我鬧板,棒球板既有時間緩刑機制
又有累犯1-5次增進,應給使用者一些補救的機會
且另外體育群組有黃牌機制,若板主真覺得我有擦邊球行為
也可施放黃牌,以示警告之意,而非一次永久水桶判決
此外,確實十幾年前當時我發文是有爭議的
但現在我在棒球板發的新聞大多有板友討論
且這兩年跟板友互動討論也沒有吵架
從我2023年1月出桶至今我有印象就是2到3次水桶
兩年三次水桶,平均一年不到兩次
亦可說明本人使用之珍惜機會與誠懇態度
懇請群組長再綜合整體情形予以緩刑,感謝您
[Ⅶ] 檢附證據:(若有需要,請於下一行提供相關文章代碼或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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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請詳閱並務必遵守本板置底之使用規則,並確實填寫上訴文。
※ 請注意!若上訴人不遵守格式及相關規則者,群組長得拒絕處理該上訴文。
※ 若上訴人為申訴案對照板主,可以不用填寫前三項[Ⅰ][Ⅱ][Ⅲ]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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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kow (180.176.190.76 臺灣), 11/24/2025 00:13:18
※ 編輯: zkow (180.176.190.76 臺灣), 11/24/2025 01:02:27
※ 編輯: zkow (180.176.190.76 臺灣), 11/24/2025 01:07:05
※ 編輯: zkow (180.176.190.76 臺灣), 11/24/2025 01:09:06
※ 編輯: zkow (180.176.190.76 臺灣), 11/24/2025 0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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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kow (180.176.190.76 臺灣), 11/24/2025 0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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