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926918tim (長榮海我的天目標300$)
看板StockPicket
標題[檢舉] #1bWkOUoH 4-5-1 guilty13
時間Sat Dec 30 18:31:47 2023
檢舉文章代碼:
#1bWkOUoH (Stock)
[1]
被檢舉ID:guilty13
違反板規:4-5-1
違規事證:
→ blueblue726: 下次再發文是我獲利破百萬的時候 希望大家愛上船船.
→ blueblue726: ..船要開囉!
→ guilty13: 哀~ 就算賺到百萬 也早已經買不回名聲了
→ guilty13: 有些東西 臭掉 就是臭掉了 不可逆就是不可逆
違規說明:本篇發文者推文下次分享是獲利超過百萬..結果下方這位使用者推文說賺到百萬
也買不回名聲 影射名聲臭掉
已具備攻擊版友特地人推文~
這留言內容完全不是學術討論
故申請舉報違規
原當事者 檢舉代碼
#1bWlVwBm (StockPi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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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my Xiaomi Mi 10T Pro
○ PiTT
// PHJ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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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52.2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tockPicket/M.1703932310.A.916.html
※ 編輯: a926918tim (1.200.152.225 臺灣), 12/30/2023 18:33:51
1F:→ laptic: 請問你是 blueblue726 使用者嗎? 12/30 18:44
2F:→ a926918tim: 4-5-1不需要當事者才能檢舉阿...很多判例根本都不是 12/30 18:45
3F:→ a926918tim: 當事者就成立喔! 12/30 18:45
4F:→ laptic: 請分明人身攻擊和地圖砲的差別,本案我覺得偏向是人身攻擊 12/30 18:50
5F:→ laptic: ,而非地圖砲 12/30 18:51
7F:→ guilty13: 請參閱上圖 "放上我其中一個小號" 此段落文字 12/30 19:49
8F:→ guilty13: 引用資料的來文發言人已被水桶一年 12/30 19:51
9F:→ guilty13: 卻藉由其他ID 持續參與正常發文的舉動 12/30 19:53
10F:→ guilty13: 且檢舉文中 所引用的資料相同 並"加註" blueblue726 12/30 19:53
11F:→ guilty13: 以正常社會經驗來對此行為行可受公評之評論 認並無不當 12/30 19:54
12F:→ a926918tim: 人家推文只說是他賺百萬再來分享 正常人..看到只會表 12/30 20:08
13F:→ a926918tim: 示祝福...不會去攻擊人家的名聲 ..可見推文是想挑起 12/30 20:08
14F:→ a926918tim: 對立成份 12/30 20:08
15F:→ guilty13: 一個被水桶一年的人在別版使用之圖文資料被轉來本版使用 12/30 20:45
16F:→ a926918tim: 所以你現在是影射這位大大是分身囉? 12/30 20:45
17F:→ guilty13: 藉由其他ID帳號企圖繼續參與本版一般使用者之正常權力 12/30 20:46
18F:→ a926918tim: 那你可以善用檢舉雙重分身管道..不是罵人名聲不好喔 12/30 20:46
19F:→ a926918tim: ! 12/30 20:46
20F:→ guilty13: 設問 何來"名聲" 以及維護"名聲"之用意? 12/30 20:46
21F:→ a926918tim: 我可以檢舉你這篇影射他認為分身呢?未經過版務判決 12/30 20:47
22F:→ guilty13: 當事人自行不避諱使用相同的資料 那不叫影射 12/30 20:47
23F:→ a926918tim: 請勿說別人是分身 會造成爭吵... 12/30 20:47
24F:→ a926918tim: 你鬼扯一大堆...就問你為何攻擊他人名聲不好引戰? 12/30 20:47
25F:→ guilty13: 何來攻擊之說? 針對上開之舉動所行之可受公評之言論 12/31 02:19
26F:→ guilty13: 上述提供之圖片 明確提及這是個人之小號 12/31 02:20
27F:→ guilty13: 而同一張圖片上顯示之個股名稱完全相同 12/31 02:21
28F:→ guilty13: 1. 被水桶處份一年之ID 使用其他帳號進行發文 12/31 02:21
29F:→ guilty13: 2. 檢舉人擅自使用他人之帳單明細 12/31 02:22
30F:→ guilty13: 3. 雙方私下謀定並認可檢舉人使用非本人之帳單明細 12/31 02:23
31F:→ guilty13: 請問 你是哪一種? 12/31 02:24
32F:→ guilty13: 三項都指向 被處分之ID企圖繼續以他人之帳號繼續發推文 12/31 02:32
33F:→ guilty13: 無論是何種做為 皆是不被普世價值所能認可以及接納 12/31 02:34
34F:→ guilty13: 既然如此 何來攻擊他人名聲引戰之說? 12/31 02:35
35F:→ a926918tim: 上面已經承認是針對特定使用者了 以上版主麻煩囉! 12/31 08:58
36F:→ guilty13: 唉,浪費我時間 12/31 11:21
37F:→ laptic: 未達 01/06 09:49
38F:→ a926918tim: 要不要幾個版主討論下4-5-1標準阿?雙重標準會不會太 01/06 10:02
39F:→ a926918tim: 誇張? 01/06 10:02
40F:→ a926918tim: 違規攻擊版友還能合理化喔! 01/06 10:13
41F:→ a926918tim: 那以後攻擊版友推文 就說他是爛人 為何不能罵就好了 01/06 10:13
42F:→ a926918tim: 啊? 01/06 10:13
43F:→ aloness: 未達 01/07 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