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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接觸黑道 民代 不須報備 更新日期:2010/07/13 04:11 〔記者黃敦硯/台北報導〕警政署完成「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 定」,昨晚函頒至全國各警察機關,即起警察因公必須與對方接觸前,須 向長官報准後才可接觸,若遇緊急情況,可先以電話報准,再於12小時內 ,將接觸經過以書面報准。 若特定對象為民代,因其負有監督行政機關,或依法執行地方自治事項責任 ,如因公接觸交往,事前不須核准,事後也無須填寫接觸交往報告陳核; 而若特定對象與警察具有親屬關係,也無須事前核准,但如對方因案遭偵查 ,則須事前申請核准。 為使員警能有所依循,警政署同時編寫「問答輯」,員警有任何疑問,可上網查詢。 ------------------------------------------------------------------------- 小弟上了警政署網站看了一下原文 ------------------------------------------------------------------------- 為使各級警察人員維護榮譽,嚴守紀律,避免不當接觸交往 ,內政部警政署訂頒「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 099/07/12 21:46:00 內政部警政署為使各級警察人員嚴守紀律,避免與特定對象不當接觸交往,5月28日 臺中市翁○楠槍擊案發生後,立即成立研訂小組邀集基層代表,廣徵臺灣地區基層 員警意見及社會民意並蒐集日本、新加坡等國家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相關規定, 由下而上,經本署及內政部相關單位研商7次,部長主持研商3次,訂定「警察人員與 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於本(7)月9日核定後,於12日函頒 各警察機關實施。 本規定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採「原則禁止,因公許可」方式實施,接觸交往 之對象、方式、地點、報准程序及禁止行為規範如下: 一、警察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未經核准,禁止與治安顧慮人口、不良幫派組合分子、 經營色情、賭博、破壞國土及其他不法業者,以書面、電信通訊、面晤、參與聚會、婚喪 喜慶、飲宴應酬等方式進行之聯繫、交際行為。 二、警察人員因公務上之必要,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應事先以書面載明必要之原因 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核准後實施,實施後1日內,應將 接觸交往經過以書面報告陳核,因緊急特殊情況應先以電話向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報准實施 ,實施後應於12小時內,將接觸交往經過以書面報核,不知情而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知 情後應立即以書面報告陳核。 三、接觸交往之地點,以特定對象住居所、事業處所、營業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原則 ,不得於色情、賭博、涉毒等及其他與犯罪有關之非法場所為之。 四、經核准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不得有收受賄賂、圖利、洩漏公務機密、賭博、涉毒 、接受餽贈、不正利益及其他違法或違反職務規定之行為。 五、警察機關主官(管)應隨時追蹤,督察及政風單位亦得對本規定執行情形實施查核, 若有違反依規定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本規定研議之初,廣泛徵詢基層員警意見及參考現行實務工作現況,有關基層同仁反映意 見,本署已製作問答輯,刊登內部網頁,以利基層同仁了解。另針對媒體連日所提建議, 本署特說明如下: 一、本規定對事先之申請及事後報核,均簡化申請手續,員警得依因公執行任務需要,臚 列特定對象、執行期間及地點,一次填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申請核准,免除多次報准之繁 瑣手續,不致影響警察工作之推動。 二、本規定明確規範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之方式、地點及禁制規定,杜絕警察人 員與特定對象不當之接觸交往,可端正警察風紀,提升警察形象。 三、各級警察人員因公申請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完成簽出簽 入登錄程序,執行有據,免除違反風紀及觸法之困擾,保障員警接觸交往時之妥適性,而 能勇於任事執行職務。 ------------------------------------------------------------------------------ 我倒是沒看見對象是民代的話 不需報備的內容 不曉得新聞的根據性是從哪一條??? 板上有神人大大可以出來解釋一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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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165.236
1F:推 fluterway:第二段的前兩行阿 07/13 09:31
2F:推 loveloser:以後治安人口研判廢掉 現地查訪廢掉 出事都說不知道~~ 07/13 22:25
3F:推 P1986625:長官關說九架要不要報備阿 07/15 00:35
4F:→ mingly: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所以該查訪的還是跑不掉XD 07/15 12:06
5F:推 northlit:我覺得警察嫌公文麻煩不辦案子的機會大增~家訪已經夠煩了 07/23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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