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m123 (amm)
看板Tech_Job
標題Re: [新聞] 簽競業條款,未來可跟公司要求半薪獎金
時間Sun May 10 12:08:30 2015
※ 引述《sbL (sbl)》之銘言:
: 有簽「競業條款」的人注意 未來可跟公司要求半薪獎金
: 頻果即時
: 2015年05月10日06:50
: 勞工們注意囉!
: 今日出版的《蘋果日報》報導,部分企業在勞工到職時,會簽約要求未來若離職,
: 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到同行工作,即「競業禁止條款」,勞工為求飯碗常無奈接受。
: 為此,勞動部擬修《勞動契約法》,未來若僱主要在契約中訂此條款,勞工在職時須
: 每月加發薪水的至少一半作為獎金,草案最快明年送審。對此,勞工樂觀其成認為有
: 助職涯發展,學者則憂企業會找方法規避。(葉國吏/綜合報導)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510/607459/
舊的競業條款,不需返還領的月薪的一半。
只需返還所有分紅 +所有股票。
但這個新的條款生效後,員工要返還:過去領的月薪的一半
+ 所有分紅 + 所有股票。
這個條款,基本上就違反憲法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競業條款直接限制你的工作權。
然而這個新的法條,卻沒有保障你去取得
失去工作時的對應機會成本的應有補償。
只能說勞工更為弱勢了。只要你一跳到同質性的公司,
之前領的錢,會有大部份會被原雇主拿回去。
問題是,現在專業分工,大家所受的專業,不跳同質性公司要跳那裡 ?
政府到底有沒有站在勞工的角度來制定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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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213.230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Tech_Job/M.1431230912.A.75C.html
※ 編輯: amm123 (125.230.213.230), 05/10/2015 12:10:01
1F:推 pda3020899: 你覺得政府會幫助勞工嗎= = 05/10 12:10
2F:推 gbcowandy: 不會 05/10 12:12
※ 編輯: amm123 (125.230.213.230), 05/10/2015 12:13:52
3F:推 kaibaseto: 勞工會投給替自己發聲的候選人嗎??? 05/10 12:23
4F:→ amm123: 這個新的條款是「勞動部」制定的,不是立委。 05/10 12:25
5F:→ amm123: 立委只有投票表決權...這次應該是去質問一下「勞動部」 05/10 12:25
6F:→ amm123: 為何「勞動部」要去立這種條款... 05/10 12:25
7F:→ amm123: 由「勞動部」制定,立委只負責投票是否通過... 05/10 12:27
8F:推 joefaq: 我覺得你在帶風向 加發要返還也是1/3 05/10 12:41
9F:→ c41231717: 你的理解怪怪的 加給的跟還的都是獎金 跟月薪無關吧? 05/10 12:53
10F:→ c41231717: 而且他是每月每月算,對本薪有談高的人,算好 05/10 12:56
11F:→ c41231717: 總比等了三個月公司還發不出季獎金好 05/10 12:56
12F:推 skizard: 樓上理解才怪怪的 資方只要跟你說含在談好的薪水中 05/10 12:59
13F:→ skizard: 就會變成錢沒加 還被競業條款綁住 到他司要付薪水一部分 05/10 13:00
14F:→ c41231717: 那就一開始你談薪水的問題了 哈哈 獎金算在本薪裡面 05/10 13:01
15F:→ c41231717: 還做的下去 會不會太悲哀 05/10 13:01
16F:→ skizard: 資方會藏 多少資方這麼誠實 先騙進來再跟你說就好 05/10 13:02
17F:→ skizard: 而且競業條款對勞方弱勢的是離職後一段時間不能到同業 05/10 13:04
18F:→ c41231717: 聘書都寫的清清楚楚... 本薪多少... 加給多少... 沒 05/10 13:04
19F:→ c41231717: 看聘書還去報到, ???? 也太有勇氣 05/10 13:04
20F:→ skizard: 那應該是保證強制規定的那段時間有額外的錢領才對 05/10 13:05
22F:→ skizard: 很多公司薪資結構也亂灌的好嗎 05/10 13:11
23F:→ c41231717: .... 看看內文吧... 一個有拿回, 一個還沒就職 05/10 13:14
24F:→ c41231717: 快去面試拿聘書吧 = = 05/10 13:15
25F:推 LC5: 勞動部若能有效防範資方變相減薪(把應給的月薪,硬凹成已含半 05/10 13:29
26F:→ LC5: 個月“獎金”),那這個研議中的作法還算有替勞工著想!但是如 05/10 13:29
27F:→ LC5: 果沒想好配套... 05/10 13:29
28F:→ skizard: 第一篇文章內的推文就寫說各家公司薪資結構不一樣了 05/10 13:36
29F:推 codehard: 根據過去資動部的歷史 嗯.... 05/10 14:11
30F:→ xyz30317: 那時候產生政府會幫勞工的幻覺 05/10 14:12
31F:→ goldduck: 保障老闆的黃金條款 05/10 14:41
32F:推 Love1019: 所以領33K的有11K是___條款加發? 05/10 16:02
33F:推 NightGod: KMT不倒 05/10 16:58
34F:→ chainer: 鬼島沒有勞動部 只有資動部 05/10 17:25
35F:推 ULISS: 違憲的法案還可以制定通過......哪國的政府這麼天才.... 05/10 21:45
36F:推 shaform: 應該是離職後,在競業條款還有效的期間要持續給付半薪 05/11 08:11
37F:→ shaform: 這樣才對吧 @@ 如果事先給付,但跳槽要還回,不是反而 05/11 08:11
38F:→ shaform: 加強了競業條款的效力 @@ 05/11 08:11
39F:→ amm123: shaform 講的是正確的作法... 05/11 08:23
40F:→ amm123: 而且不能只是給付半薪,要在離職後,競業條款限制期間 05/11 08:23
41F:→ amm123: 給付全薪。另外,若違反競業條款,則員工需完全返還 05/11 08:24
42F:→ amm123: 離職後 (但不得包括在職期間) 所領的競業條款限制薪水... 05/11 08:24
43F:→ amm123: 就這麼簡單的法令,竟然定不出來。 05/11 08:25
44F:→ amm123: 這個版本才完全符合憲法精神... 05/11 08:26
45F:→ amm123: 勞工的工作權才有保障..雇主若想避掉競爭,這是他們本來 05/11 08:27
46F:→ amm123: 就該支付的成本,若覺得成本太高,就不要立競業條款書 05/11 08:27
47F:推 wmtsung: 真的,競業條款應該是離職時簽由公司給付離職後薪資來保 05/11 09:34
48F:→ wmtsung: 障雙方,而不是現在這種違反憲法精神的鳥樣子 05/11 09:34
49F:推 jenniferflow: 鬼島沒有勞動部+1 05/12 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