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utf99 (台大田徑: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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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99田徑新生盃運動會競賽規程
時間Fri Oct 1 21:48:37 2010
此規程極為重要,凡參與這次田徑隊新生盃者,
皆須詳閱。
國立台灣大學99學年度田徑新生盃運動會競賽規程
第一條
宗旨:為發展本校競技運動,提高運動技術水準,發掘優秀運動選手,特舉辦
國立台灣大學99學年度田徑新生盃運動會(以下簡稱「新生盃」)
第二條
主辦機關:國立台灣大學體育室
第三條
承辦單位:國立台灣大學田徑校隊
第四條
日期與地點:
訂於
中華民國99年10月16日(星期六),於國立台灣大學操場舉行。
第五條
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比賽當天當項檢錄前
第六條
報到時間:
在競賽項目檢錄時間報到即可(徑賽項目三十分鐘前,田賽項目四十分鐘前)
第七條
報名方式:請在PTT實業坊(telnet://ptt.cc)寄站內信至帳號ntutf99,
附上姓名、系級、性別、參賽項目即可。
比賽當天欲臨時報名請洽競賽組即可
第八條
報名費用:全免,由校隊經費負擔
第九條
競賽分組及項目:
男子組: 1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3000公尺、跳高、跳遠、鉛球
女子組: 1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3000公尺、跳高、跳遠、鉛球
第十條
參加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本校99學年度第一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自行至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
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比賽期間如需要請自行保險。
第十一條
獎勵:
頒發各競賽項目各組前三名之運動員,精美運動禮品及獎狀;
第四至六名之運動員頒給獎狀。
第十二條
申訴:
一、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依據。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依據。
二、申訴程序:
(一) 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
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各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
或技術委員(審判委員)提出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申訴應由該代表
隊領隊或教練簽名。
(二) 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
後30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申訴應由該代表隊
領隊或教練簽名方予受理,裁判長受理申訴後應立即將申訴案送請競賽小組審議。
第十六條
罰則:
一、參賽運動員不論在個人或團體比賽期間倘有資格不合而出場比賽者,一經證實即取消
其比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及分數,且申訴以前失敗之各隊,不予重賽。
二、參加之運動員、職員在運動會期間,如有不正當之行為,違背運動精神,或不服從裁
判等情形,經查明屬實者,除取消該運動員比賽資格及已得名次外,其情節重大者,並報
請校方有關人員及所屬單位予以議處。
(一)運動員毆打裁判員、大會職員
1、個人項目:取消該運動員繼續參賽之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追回已頒發之獎牌
、獎狀。
2、如係參加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追回已頒發之
獎牌、獎狀;同時該運動員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二)參賽單位職員毆打裁判員、大會職員
1、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生禁止該員擔任全大運任何種類相關職務。
2、除以上罰則外,其情節重大者,並報請有關人員及所屬單位予以議處。
(三)運動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等
1、經裁判員或審判(技術)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該
場繼續參賽之資格
2、情節嚴重者,經由該種類技術委員(審判委員)會議議決後,取消參賽資格。
三、裁判員或大會職員毆打參賽單位職員或運動員時,立即取消該裁判員或大會職員繼續
行使職權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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