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zuk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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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新聞] 合理使用…不給錢就告 攝影師誣告起訴
時間Wed Sep 24 12:09:16 2008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lats (累死) 站內: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合理使用…不給錢就告 攝影師誣告起訴
時間: Wed Sep 24 11:11:35 2008
http://city.udn.com/54532/3038764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08.09.23 02:43 am
台灣省野鳥攝影學會前理事長林英典,不滿黃美鄉在部落格引用他的一張
台灣藍鵲照片四次,求償十五萬元未果,控告黃美鄉違反著作權法。台北
地檢署認定黃美鄉是合理使用照片,不違法,反將林英典依誣告罪嫌起訴。
檢方認定林英典明知黃美鄉引用照片時,已註明攝影者為林英典,沒有盜
用照片的意思;照片用在黃美鄉個人部落格,沒有做商業或營利用途,也
屬於合理使用,卻仍控告黃美鄉違反著作權法,想用訴訟手段,取得十五
萬元和解金,因此檢察官主動簽分案,將林英典依誣告罪嫌起訴。
檢察官為了加強證據,特別清查列出九十四年至九十六年間,林英典在台
灣各地檢署提出的違反著作權刑事告訴已偵結案件共五十九件。其中卅一
件撤回告訴,廿八件處分不起訴;撤回告訴案件大多是因被告賠償林英典
五萬元至十萬元達成和解,林才撤回告訴。不起訴處分案件,則多屬被認
定為合理使用照片。
林英典除了對黃美鄉提出刑事告訴,還向台南地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法院亦判決林英典敗訴。
這不是林英典第一次告人不成反而被起訴。去年他因類似的案件,被檢方
起訴,台北地院依誣告罪判處他十月徒刑,減刑為五月,目前上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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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告人拿合解金做收入來源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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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你三分顏射,你就摸起乳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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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62.230
1F:推 anti87:哈 09/24 11:12
2F:推 kaiandgreen:林英典又來了= = 09/24 11:12
3F:推 abian:這個人,以前在八卦版好像有討論過... 09/24 11:12
4F:推 Tattoo:終於有報應了. 09/24 11:13
5F:推 OutOfHome:這樣烏告會成立? 09/24 11:13
6F:→ abian:他應該超希望別人用他照片的...ker ker 09/24 11:13
7F:推 tkucuh:終於... 09/24 11:13
8F:→ tkucuh:他不是要告成功 他是要合解金 09/24 11:14
9F:→ fakgodskings:水喔,要告人家反而被告誣告^^ 09/24 11:14
10F:→ tkucuh: 和解金 09/24 11:14
11F:推 GaijiL:這個東西在攝影界非常有名......不過不是正面的有名... 09/24 11:15
12F:推 smcre2000:爽~~順便之前被告的聯合起來告他誣告 09/24 11:15
13F:→ tkucuh:林先生從我剛摸相機就知道他了..可見有名之程度...:Q 09/24 11:15
14F:推 licell:地檢署英明 09/24 11:16
15F:→ romado:換他拿合解金出來 09/24 11:16
16F:→ valenci:哈哈哈,之前就傳言一堆了。終於遇到鬼? 09/24 11:16
17F:推 abian:google 姓名 第2張.... xdddddddd 09/24 11:16
18F:推 sayakosun:終於換他被告了 他一天到晚到處告人 09/24 11:17
19F:→ valenci:28件處分不起訴。科科。 09/24 11:17
20F:推 DCHC:他收了那些錢也沒分給被拍的鳥類 09/24 11:18
21F:推 mezz:賀 09/24 11:18
22F:推 davidr:真是標準訟棍 09/24 11:18
23F:→ valenci:因為那28件。司法覺得他太濫訴了吧?科科。 09/24 11:18
24F:→ squall0963:台灣藍鵲:我有准你拍嗎? 09/24 11:19
25F:→ waynedd:檢方怪怪的.."已註明攝影者為林英典"這只表示沒有侵害林英 09/24 11:19
26F:→ waynedd:典的"著作人格權"..但是放在個人部落格有"散佈"行為..這有 09/24 11:19
27F:→ valenci:問題是合理使用(著作權不是用了就犯法那麼單純吧?) 09/24 11:20
28F:推 abian:他真的那麼在乎的話,怎麼不上浮水印呢? 科 09/24 11:20
29F:→ waynedd:關"著作財產權"..滿想知道檢方怎麼認定"合理使用四原則".. 09/24 11:20
30F:推 likeeveryday:活該~~活該~~ 09/24 11:20
31F:→ midas82539:...樓上回去google一下著作權法的合理引用規範好不好 09/24 11:20
32F:推 volcom:半年前這裡就說他掛了.... 09/24 11:21
33F:→ valenci:話說林到底有沒找律師當顧問?28件失敗現在被反訴太難看了 09/24 11:21
34F:推 licell:著作權法有合理引用的範圍,不以營利為目標的範圍較大 09/24 11:21
35F:推 BlackRevia:這件是很有名 以前我們學校學長就被告過了 09/24 11:21
36F:→ valenci:他整天都在找部落格開刀要錢嗎?科科? 09/24 11:21
37F:→ valenci:玩到火燒到自己了。utube有些被發現,日本公司也要求站方 09/24 11:22
38F:→ valenci:撤掉而已? 09/24 11:23
39F:→ waynedd:合理使用規範"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這 09/24 11:23
40F:→ waynedd:個原則我比較想知道檢方怎麼看待.. 09/24 11:24
41F:推 KKGhoti:通常會實際去算版面尺寸和頁數... 09/24 11:25
42F:推 valenci:google「林英典」真的有夠愛找個人開訴的。說難聽點。 09/24 11:25
43F:推 licell:著作權法很多東西都是看比例判定,有沒有營利行為差很大 09/24 11:26
44F:→ valenci:之前迷賞鳥,有很多鳥類攝影大家,就他那麼愛告普通人? 09/24 11:26
45F:推 licell:不過比例與範圍尺度多半都掌握在法官心中就是了 09/24 11:28
46F:推 joe2:死好XD 法官英明~ 09/24 11:28
47F:→ waynedd:有沒有營利只是四原則的一部份..其他條件不滿足就不符合理 09/24 11:28
48F:→ licell:所以遇到惡意興訟的,檢方或法官心中的那條尺會加長也正常 09/24 11:29
49F:→ waynedd:使用..文字可以算引用字數或篇幅.."一張圖"怎麼算?? 09/24 11:30
50F:→ midas82539:質疑質疑你是不會看著作權法第65條的定義喔 09/24 11:30
51F:→ midas82539:原則就:1.利用目的 2.著作性質 3.引用比利 4.引用影響 09/24 11:32
52F:→ midas82539:你把法規套一套這個案適用三段論法推一推就了解啦 09/24 11:34
53F:→ waynedd:合理使用原則是"都要"滿足..一 二 四我認為可以滿足..但是 09/24 11:35
54F:推 strive76:哈 活該 愛玩出事了吧 09/24 11:36
55F:→ waynedd:三檢方是怎麼認定的..是一圖一著作還是一圖是所有圖之一?? 09/24 11:36
56F:→ midas82539:...這我怎麼會知道,那要看判決書 09/24 11:38
57F:推 bilibala:大快人心的新聞! 09/24 11:39
58F:→ midas82539:法律原則的個案認定還不是看法官怎麼想..反正結局敗訴 09/24 11:40
59F:→ midas82539:這傢伙告了不少人都敗訴,這次被檢察官告誣告不過剛好 09/24 11:41
60F:→ waynedd:檢方認定會有判決書?? 09/24 11:41
61F:→ midas82539:在訴訟期間林還在庭外罵起訴人不要臉...真的有夠笨的 09/24 11:43
62F:→ midas82539:結果當然被告公然侮辱,被判拘役20日 09/24 11:44
63F:→ midas82539:我是說檢方認定是否合法引用還是要看法官吃不吃這套 09/24 11:45
64F:→ midas82539:最後結果還是要看法院判決書而論... 09/24 11:45
65F:推 ncusnoopy:多行不義必自斃 09/24 12:03
66F:噓 wearex:這些野鳥都不跟你討肖像權了,人還爭這個= = 09/24 12:08
67F:→ wearex:按錯...等等補推 09/24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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