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kejean (likej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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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社團及班聯會章程
時間Fri Oct 21 20:53:00 2005
社團活動規則
第一條:本校為輔導學生參加課外活動,以達充實休閒生活,陶冶品德,培養領導能力,
樹立優良校風之目的,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學生辦理合於左列宗旨之經常課外活動,得申請組織社團。
闡揚中華文化,激發愛國情操者。
提高讀書風氣,砥礪學術研究者。
促進身心健康、陶冶性情調劑生活者。
其他經學務處認可之正當活動。
第三條:學生社團經本校學生三十人以上之發起,並填具「學生組織社團申請表」送學務
處訓育組簽請核准成立後開始活動。爾後社團活動成員未達十人時,應於每學期
結束前三週向學務處報備,准予不處分解散社團。但學務處認可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學生社團負責人,由具有左列條件者擔任之。
前一學年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並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班聯會主席必須未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者。
第五條:學生擔任社團職務者,以不參加其他社團為原則,但學務處認可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學生社團負責人每學年度改選一次,不得連任。學生社團改選於每學年結束前三
週內完成,並向學務處報備。
第七條:預備社員之規範:
凡參與社團活動,於認證截止日經社長認證通過者。
預備社員不需繳交社費,但社長得視社團活動需要酌收部分社團活動費用。
社長認證預備社員之截止日可視實際情況做彈性調整,惟應在開學後一個月內完
成。
第八條:學生參與社團活動依規定可抵免公共服務時數,實施辦法如下:
每學期經認證為至少參加二個社團之預備社員,該學期可抵公共服務兩小時。
每學期至少參加一個社團成為正式社員,該學期可抵公共服務兩小時。
沒有參加社團之學生,由學務處指派參加課後或假日公共服務。
第九條:為提昇學生參與社團之意願,達至營造優質社團之理想,社員成績評定方式採由
社長初評、指導老師及學務處複評。並送呈導師做為德育成績加減十分之參酌依
據。
第十條:學生社團為學生在校內之課外活動組織,其活動範圍以校內為原則,除教育局或
性質特殊經訓導處認可者外,不得有校外人士及學生參加。
第十一條:學生社團如有對外洽辦事項,應報請訓育組辦理之,各社團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二條:學生社團活動經費由社員負擔,非經准許不得藉任何名義向外勸募。
第十三條:學生社團經費之收支,應詳列帳冊,並保存有關單據,每學期向社員公佈,接
受訓導處之監督。
第十四條:學生社團負責人或其成員,有左列各項優良行為之一者,依校規獎勵之。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表現優異者。
舉辦深具意義之活動成績優良者。
增進校譽樹立優良校風者。
發揚固有文化著有成效者。
熱心公益有特殊表現者。
其他擔任社團工作負責盡職有具體表現者。
第十五條:學生社團負責人或其成員,有左列各項行為之一者,依校規處分之。
違背國策或政府法令者。
違反本規則或本校其他規定者。
違反該社團申請成立之宗旨者。
妨害公共安全或秩序者。
散佈謠言或聚眾要挾者。
損壞或浪費公共財務情節重大者。
言詞粗劣或行為失檢者。
第十六條:學生社團有第十二條情形之一者,學校得斟酌情節勒令該社團停止活動或解散
。
第十七條:社團集合社長出席率未達學期集合次數之三分之一者(社長無法集合,應找幹
部代理),視為自行解散並處分之。
第十八條:學生社團借用場地舉辦活動,應注意保持環境清潔,借用物品器材應善為保管
及愛護,並須在規定期限歸還。
第十九條:學生社團借用之物品器材及場地公共設施如有損壞或遺失者,應於一週內自行
賠償,逾期予以議處。
第二十條:學生社團經常使用之器具物品,應配合社團改選,每學年辦理清點一次,由學
務處監督列冊移交。
第廿一條:學生社團張貼公告、海報、啟事等,應註明社團之名稱及張貼日期,其文字或
圖片,應力求通順、明確、美觀。
第廿二條:學生社團公告、海報等應張貼於社團公告欄或其他經學務處指定之場所,以免
妨害校園觀瞻,其逾期之公告應即除去。張貼公告時,並應注意他社團公告之
時效,不得任意加以撕毀或遮掩。
第廿三條:學生社團張貼之公告、海報等應事先送請學務處審查,並經加蓋「准許張貼」
之圖章後始得張貼。
第廿四條:為使學生社團活動順利進行,學務處得簽請校長聘請教師指導之。社團經常之
活動,均應請指導教師出席或經其許可始得實施。
第廿五條:學生社團每次活動結束後,社團負責人應填寫活動紀錄送學務處核備,一學期
內活動紀錄未交或低於三次者,視為自行解散,並處分之。
第廿六條:本規則經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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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likejean:摘自2004年建社望友電子版 10/21 20:56
2F:推 shermana:感恩了!!! 10/21 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