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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網路標錯價 2天內可取消交易
時間Wed Oct 14 08:28:37 2009
網路標錯價 2天內可取消交易
更新日期:2009/10/14 02:39 黃馨儀/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黃馨儀/台北報導】
網路標錯價事件頻傳,昨天經濟部商業司召開第二次公聽會,討論網路交易相
關事項,會中決議未來商家除應提供「下單確認機制」外,還可訂定「購買數
量上限」;而若是因人為或系統錯誤產生的消費糾紛,則可在買家下訂單後兩
個工作天內做出說明,取消交易,此草案將在卅日送消保會討論,一旦通過即
可馬上實施。
繼戴爾標錯價事件後,日前又傳出「HOLA和樂家居館」與「數位e館」因駭客入
侵而造成資料外洩事件,HOLA還損失高達六點四兆元。為解決網路交易頻傳爭
議,商業司研擬「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並在卅
日送至消保會討論,一旦通過即可實施,讓網路交易有更清楚的遊戲規則。
草案指出,未來賣家應在買家下訂單後,提供「確認機制」,讓買家確認商品
數量與交易內容,交易程序才算完成;而賣家也可在買家訂購隔天起兩工作天
內,以相關理由向消費者拒絕此交易。
此外,為了避免網路標錯價事件一再發生,未來若是由於人為或系統發生錯誤
而造成消費糾紛時,賣家仍可在買家下單後兩個工作天內做出說明,來取消此
款交易。
若有必要,賣家也可訂出「購買數量上限」規定,即使買家訂購超出數量的商
品,賣家仍可只提供上限的數量,且沒有時間限制。
而昨日討論的草案結果,也將在卅日送至消保會討論審核,一旦通過即可立即
實施生效,希望將網路交易糾紛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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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肥美大河蟹一隻......... Y..Y
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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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27.97
1F:推 legist:那就等於 以後大家看到超便宜的特價+限量也不必急著搶了 10/14 08:59
2F:推 benny0125:沒提到罰則~~代表以後大家都可以用標錯價打知名度了 10/14 09:00
3F:→ legist:反正賣方可以好整以暇地在兩天內宣告是"標錯價" 然後不賣 10/14 09:00
4F:→ legist:還可以說:這是政府掛保證我們可以錯價不出貨哦 啾咪~ 10/14 09:01
5F:→ knives:不意外,這個法背後想必有一狗票廠商在後面施壓 10/14 09:02
6F:→ legist:這個官員大概沒在網購 兩天實在太久了@@ 人家批西鬨24小時 10/14 09:02
7F:→ legist:就送來了 我都快樂地在用了 結果第48小時前他都可以取消!? 10/14 09:03
8F:→ timmys:我是認為 既然消費者有特殊解約權 給業者兩天時間做考慮也 10/14 09:04
9F:→ timmys:不算是違反公平互惠的原則就是了 10/14 09:05
10F:推 benny0125:DELL:標錯價事件我們損失了數十億...........(咦 10/14 09:07
11F:→ timmys:不過這應該只限於出貨前 出貨了還可以反悔 要求消費者退回 10/14 09:08
12F:→ timmys:就太超過了 10/14 09:08
13F:→ timmys:不過這樣的作法爭議性會很大 畢竟現在我腦中就有不少 業者 10/14 09:12
14F:→ timmys:可以投機取巧的地方 如果配套措施沒有做好 不排除有成為惡 10/14 09:13
15F:→ timmys:法的可能 10/14 09:13
16F:推 shiyhsien:接下來就是實體店面要求跟進,然後就是標價僅供參考 10/14 09:13
17F:推 despaired:根本就是造福業者.... 10/14 09:14
18F:→ knives:什麼都僅供參考,那法律是不是也能僅供參考就好了 10/14 09:14
19F:推 DarkFog:這草案最終的決定權在消保會嗎? 10/14 09:34
20F:推 kawaiayu:廠商: 萬歲 以後可以免費廣告兩天 10/14 10:06
21F:推 blueicewing:4天 兩個工作天內 星期5出包 6日不算 1 2前 10/14 10:32
22F:噓 chevalierxd:那DELL到底要不要出貨?? 10/14 13:27
23F:→ yitto:dell高雄團小額訴訟 明天判決 10/14 13:39
24F:推 benny0125:會判決嗎?沒那麼快吧...預計應該是辯論2-3次 10/14 14:05
25F:→ is1128:明顯保障賣方,怎麼覺得大陸都還比我們先進 =,= 10/14 14:14
26F:推 sindyevil:2天太長,是否要求名列刊出時間點?不用經過立院三讀? 10/14 14:17
27F:→ sindyevil:貨架買賣都可以主張以貨價為準,反而網路倒退路. 10/14 14:18
28F:推 ykesha:媽勒個B勒 10/15 00:27
29F:推 davidlhs:賣方可以設定下單上限來減少錯誤,而且本來就要有這樣的 10/15 01:43
30F:→ davidlhs:機制來保護,是賣方的失誤造成所謂的大損失 10/15 01:43
31F:→ davidlhs:個人覺得,與其訂這種得兩天內撤銷,不如規範說,若錯價 10/15 01:44
32F:→ davidlhs:時,得以「錯誤金額」或「原價與錯誤金額的均值」擇一出 10/15 01:45
33F:→ davidlhs:售,如果賣方真的是銷售行為,也就是可選擇半價出售 10/15 01:46
34F:→ davidlhs:事實上半價出售,賣方說不定還有毛利 10/15 01:46
35F:推 kenzo1212:還是要有一個懲罰業者的方式好一些~ 10/16 01:48
36F:推 u41up:賣方應該檢討自己,而不是一味的犧牲買方的權利吧...我只能 10/16 13:17
37F:→ u41up:說~有錢真好~有錢就算你錯~政府也會保護你!!! 10/16 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