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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地方引用消保第七條作為向零售商請求MP5賠償的依據 可能需要克服一個問題,那就是商品的定義 商品在本法指的是由企業主之行為而流通於市場者, 得作為交易客體之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屬之(施行細則4) 那麼,這項定義會在這個CASE裡扮演重大的角色 電池到底是屬於MP5的零件或是單獨的最終產品? 這可能取決於下列因素 1.電池本身有無由其標示或與MP5機體為水平加工流程(註1)等情形, 而可資識別電池製造商為獨立於MP5機體的責任主體?若有,則電池"可能" 可以做為獨立的商品(註2),若電池與最終組裝製造商屬於垂直加工(註3)的情況, 那麼屬於MP5機體的"一部分",不可分開探討其責任屬性(EX.蘋果的i-phone 電池是黏在機體上無拆換可能的附屬,可能屬於內部的垂直加工,電池爆炸=MP5商品自傷) 2.電池若屬可拆,其本身的規格,有無提供本案MP5機體以外之其他商品, 作為電力來源的功能? 3.就商家的交易實務,該種電池有無獨立銷售的情況? 另外,其實可以訴諸物之瑕疵的另行交付種類物(換一台新的給我)請求權或者解約 (不買了) 關於瑕疵的舉證,在鋰電池方面,我能想到的是 1.使用說明書裡有無告知充電方法,以及即刻取下滿格電池的標示? 2.找找看家裡使用鋰電池的產品,有無類似的危險標示?以及自己的鋰電池使用經驗? 其實這個CASE找消保官應該很好解決吧,我覺得XDD 因為爆炸在大眾觀念上商家先輸一半~ 註1 水平分業的製造者群,因其就最終產品的外觀上皆有可資識別其各部之製造主體 的可能性,所以各部之製造者,對於商品本身的危險,屬於共同侵權行為之本質. (司法院例變字第一號,朱柏松教授 消費者保護法論123頁 註158 連帶責任) 註2 之所以強調"可能",乃因即便是水平分工,對於"最終商品"為何的認定,仍沒有絕對 的影響力,獨立製造商不代表電池一定是有別於MP5的"最終商品", 但可能因為電池有獨立的製造商,而可以做為電池本身屬於最終商品的參考因素 ,然而,決定電池屬性的仍然是"電池有沒有辦法拿到下一台MP5上面使用?" 註3 垂直分工,乃因其內部分業之加工流程或習慣,消費者難以自商品外觀得知其他加工 者的存在,而依組織體之法理,由最終製造人負擔其責任;垂直分工的情形,電池與MP5 機體屬於製造者內部分工的態樣,所以電池製造者為最終組裝者的"手足",故不屬於 消保法賠償責任之範疇. 因此,排除電池製造者本身做為責任歸屬對象後,垂直分業的最終組裝者, 自無可能有別於MP5面板,而單獨對電池負責,同理關於經銷商對於消保法第八條的 推定過失責任亦如是.故在此欲以消保法第七條做為MP5機體的請求權依據,猶有疑義. (消費者保護法論 69頁後段) ※ 引述《hoboks (hoboks)》之銘言: : 商品自傷原本只會是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 而且此例中沒有因爆炸 炸到手 或讓牆壁焦黑之類的事情發生 : 拙見以為 只用一般債務不履行的方式去請求並不是最好策略 : 也太便宜廠商了 : 如果能把損失跳脫出商品自傷(單純mp5損害)的概念 : 轉而用消保法求償 : 愚見以為此舉才是有利的方式 : 例如 將電池與商品主體切割開 : 因電池爆炸 傷害到你商品的所有權 : 透過這種解釋 進而引用消保法 : 讓廠商負擔無過失責任 : 今天是運氣好 只炸到主機 萬一炸到人或房子起火怎辦? : 縱上所述 : 個人覺得1300修理費十分不合理 : 沒對他求償就偷笑了 : 請先向消保官投訴 : 後續如果廠商不妥協再問我後續的處理流程 : ※ 引述《dosload (多多)》之銘言: : : 去年(2008)十一月21日 : : 在光華以1600元左右的價錢(實際價錢忘了) : : 買了一台宇博數位科技公司的MP5(型號:UBMPF1) : : 就是可以看影片有液晶螢幕的隨身聽 : : 前幾天在無任何壓力及充電的情況下 無故鋰電池爆炸 : : 由內而外爆開,導致液晶螢幕被擠壓也破損變形了 : : 因為還在保固期間內(保固一年 到11月21日) : : 送回光華店家 在由店家送回原廠維修 : : 今天維修廠商打電話來報價說 : : 因為是電池充電過飽和而導致爆炸 屬於人為因素 : : 要收我1300元維修費 : : 我想請問這是合理的嘛?畢竟還在保固期間內 : : 而且我並沒有摔到或破壞 : : 是機器本身的突發狀況,這也算是人為的嘛? : : 因為維修價與購買價差不多,覺得有點小不爽 : : 才來詢問我可以有什麼辦法與廠商溝通 : :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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